作者:董刚 刘响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近日,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一纸涉税刑事判决书引起不小的波澜,各种税法业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纷纷转载,税务、法律相关从业人员也讨论不断、看法不一。各方关注的焦点集中在法定代表人所承担的责任上,尤其是公司被吊销后,法定代表人面临的逃税刑事责任能否随着“一销了之”?现结合案情作简要探讨。
主要案情:本案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牛某某成立瑞鑫机械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1月30日被告人牛某某以700万元的价格将该公司位于双辽市郑家屯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转让给双齐房地产公司,双齐房地产公司当时付给牛某某570万元,余款一直未付。2011年7月1日,被告人牛某某与双齐房地产公司解除了双方的转让协议。2011年7月19日,被告人牛某某将该公司位于双辽市郑家屯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厂房及附着物以13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龚某某、耿某。龚某某、耿某已经将转让款给付瑞鑫机械公司,瑞鑫机械公司用此款返还了双齐房地产公司已付的转让费及利息、定金、违约金等款项,剩余款项用于偿还借款及支付公司工程款。瑞鑫机械公司收到上述转让款后,被告人牛某某未进行纳税申报,在税务机关多次催缴的情况下拒不缴纳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86.98万元。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认为:一、纳税主体应为瑞鑫机械公司。因该公司已于2016年3月21日被吊销,故应该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牛某某在其瑞鑫机械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后,其作为法定代表人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在税务机关对其公司下达限期缴税通知书后仍不缴税,而是逃匿,主观上具有逃避税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不申报、逃避税款的行为,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逃税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逃税罪。遂判决,被告人牛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万元;未缴纳税款继续追缴,依法上缴国库(详见刑事判决书(2016)吉0382刑初136号)。
本案中,引起广泛讨论的内容,一是在公司已经被吊销的情况下能否判处法定代表人承担刑事责任;二是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应当继续追缴未缴纳税款。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需要结合公司被吊销后的处理规定来分析,主要规定参见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一般认为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只是剥夺了法人经营的权利能力,法人的主体资格并不因此消灭。相关规定对此进一步细化、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函):“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法经[2000]23号函):“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上述规定或正面或侧面证明了即使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只要尚未注销登记,该法人依然具有主体资格。既然主体资格存在,依然可能产生纳税义务或存在未追缴的税款,其作为纳税主体的资格就理应存续。
刑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判处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进一步明确了对于吊销营业执照单位的追诉方式。
结合上述规定纵观判决书,法院正是区分了刑事责任和税款缴纳义务两个方面来进行判定。刑事方面,其公司构成逃税罪,由于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责任;同时税款追缴方面,不否定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主体资格,因此继续追缴欠缴税款。
当然,本文并不考虑判决是否已经生效,也不讨论判决的具体细节或质量,只是以这样一则容易使人产生困惑的判决引出对于法定代表人责任的思考和再认识,并适当加以提示:法定代表人不同于公司其他人员,在多数单位犯罪的案件中法定代表人都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而承担刑事责任,且其刑责即便在公司被吊销或注销之后仍然可能会被追究。因此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于企业的合规风险应该充分认识、审慎对待,面对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切勿抱着侥幸的心态认为尽快把公司注销就可以全身而退,有些风险不是能够“一销了之”,一笑而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