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rzula McCormack 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1.什么构成贿赂?
公共部门
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 条例》”)规定了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若 干贿赂罪行。在公共部门,《条例》禁止以 下行为:
- 订明人员(无论在香港还是其他地方) 未经行政长官许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 益;
- 为履行或不履行公职,或协助或妨碍任 何人与公共机构间往来事务的办理而向 公职人员提供任何利益,或公职人员接 受任何利益;
- 为促成与公共机构订立合约、撤回与公 共机构订立合约的投标,或在公共机构 举行的拍卖中不做竞投而提供、索取或 接受任何利益;
- 与政府或公共机构进行事务往来时,
- 向订明人员或公职人员提供任何利益; 以及
- 现任或前任行政长官或订明人员管有来 历不明的财产。
《条例》中“订明人员”“公共机构”和“ 公职人员”的定义广泛,通常指政府机构和 司法机构人员。“利益”包括金钱、馈赠、 佣金、职位、合约、服务、优待以及全部或 部分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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