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刚 刘响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dong_tony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明确“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即适用6%的税率;同时确认,该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的施行,使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出现的“外卖食品适用税率谜题”得以解决,餐饮企业特别是跨省市的大型餐饮集团,不必再纠结于各地执行税率(征收率)口径的不统一,不必再刻意区分“堂食(现场消费)”与“外卖(非现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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