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莫里斯 & 雅各布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案”作出了判决,裁定中国运动品牌“乔丹”侵犯了著名球星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这一判决在篮球论坛虎扑上引发了数十页的回帖讨论,引起了体育爱好者们的激烈对辩。与此类似的,还有即将上任的美国总统川普和中国企业持续数年的姓名权官司、艺人周杰伦对“快乐榴芒”甜品品牌侵害姓名及肖像权提起的诉讼等等。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在商品经济的时代,人格权的商业价值日渐高涨。
人格权的保护是现代文明进步国家的表征。其中,人格权经济价值的保护,又突显了国家文化发达及商业繁荣。最早开始保护人格特征商业利用的美国,于1950年代开始以 “right of publicity” “形象利用权”保护个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渐渐受到各州判例法、最高法院及成文法的承认。
随着经济成长,国内对于人格权经济价值的保护日渐重视,除上述知名度较高之案件外,每年仍有相当多案件于法庭争讼。虽然在现行法律中,并未将形象利用权设专法保护,但对于人格特征的商业利用,得以人格权的经济侵害为法律依据。由于人格权保护范围甚广,本文仅就最常见的“姓名”及“肖像”的经济侵害作为分析对象。本文将分析自2016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案件,带领读者略窥人格权案件中姓名权及肖像权经济纠纷的概况。
人格权商业利用侵权纠纷概况
1 案件概况与地区分布
以裁判日期为准,自2016年1月1日至9月30日止,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人格权商业利用纠纷相关案件共有246件,包含一审判决119件、二审判决126件及执行案件1件。以管辖地区而言,诉讼案件量前十大分别为北京、浙江、江苏、上海、湖北、广东、广西、江西、河北及河南。值得注意的是,超过半数的案件量集中于北京,约占整体案件量的59%,而浙江亦管辖了约15%的案件量。
2 人格权商业利用相关权利诉讼分类情况
在246件判决中,主张肖像权受侵害的案件有234件,同案主张姓名权及肖像权的案件有9件,而仅主张姓名权侵害的案件有4件。
案件当事人概况
在商业活动中,为了吸引顾客以达到贩卖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目的,生意人希望通过名人效应能吸引目光。最能够集中消费族群的,莫过于已经累积雄厚「粉丝」的娱乐圈名人。那么,人格权侵权的案件当事人真的多为演艺明星吗?
1 人格权商业利用的高风险产业
在人格权商业利用的案例中,仅有4件未涉及侵害当事人肖像的案件。在绝大多数的侵权案件中,被告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相片。广告行业是该类侵权的高发区域。
以被告而言,约66%的案件发生于美容机构、医药公司、医疗机构或医学院。网络通信公司也是广告人格权侵权的重灾区,约占总案件数量的9%。尽管网络或通信公司在广告的传播中扮演平台的角色,但在提供广告服务时,平台商仍然存在不少法律风险。
2 什么职业容易受到人格权侵害?
在246个案件中,有217件案件原告的从事娱乐产业工作,其中以歌手、演员、模特或主持人最多,约占整体的88%。这表明,由于演艺明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曝光度及身价,在商业活动中他们的人格权容易受到侵害。
3 人格权商业侵害途径分析
在人格权商业侵害的案例中,最常见的侵权方式是互联网传播侵权,该类案件共计223件,达到总数的90%以上。
名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更值钱吗?
在人格权商业侵权的案例中,名人与普通人提起诉讼的判赔情况是否有区别?这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参照法院判决中叙述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并参考美国“right of publicity” 对于名人区分标准的方式,理脉对分析的两百多件案例的当事人进行了分类,将企业家、运动员、相声艺人、作家等人,认定为大众意义上的“名人”。
整体案件中,“名人”的案件量有228件,“非名人”(即普通人,法院认为中一般称呼为“自然人”)有18件。
在人格权经济诉讼中,原告多会请求停止侵害、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及赔礼道歉。以下将停止侵害及经济损失部分作为分析的重点,进行比较和探讨。
1 “名人”是否有有求必应?
在228件名人诉讼中,当事人同时请求停止侵害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案件有87件(请求停止侵害的案件皆有请求赔偿经济损失);未请求停止侵害,而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案件有120件;其余案件则包含请求精神损失、赔礼道歉等其他方式。
在请求停止侵害的87件中,法院判决被告应停止侵害之案件仅有27件,请求支持率仅为31%,其中的原因一般为法院已经判决经济损失赔偿或被告已经停止侵权行为等。而原告请求经济损失的案件有207件,法院判决被告应赔偿经济损失之案件达到了170件,请求支持率为82%,这表明,法院对于名人姓名及肖像的经济价值,大多是肯定的。
2 普通人的人格经济价值受到保护吗?
在普通人人格权经济纠纷的18件判决中,有5件案件同时请求停止侵害及经济损失赔偿,2件仅请求停止侵害,而6件仅请求经济损失赔偿,其余则为管辖权争议等案件。在同时请求停止侵害及经济损失赔偿的5件中,有3件法院准予了停止侵害及经济损失赔偿,1件仅准予经济损失赔偿,1件两种请求皆不予支持。然而,该件法院不予支持的案件是由于管辖权问题驳回,并非实体审理的结果。
因此,由本文所采的样本可推知,中国法院对于人格权经济价值的保护,并分当事人是否为“名人”,对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价值持一视同仁的态度。
3 “名人”是否身价较高?
演艺圈的歌手演员、运动界球星、及网络名人,在代言产品、推出产品、或自行开设公司时,往往能够获得高额的代言费或营利收入。但在人格权商业侵权纠纷中,法院是否也认定他们的姓名权和肖像权更加值钱呢?
在普通人经济纠纷案件中,有6件原告明确提出经济损失数额,其最高额为70,000元,最低额为10,000元,6件平均值为38,916.67元。法院判决结果中,最高额判决赔偿金额为80,000元(上诉审判决),最低的赔偿金额为2,000元,6件赔偿金额平均为31,670元。
然而“名人”经济纠纷案件中,原告请求经济损失的平均值为286,202.84元,最高额为10,000,000元,最低额为20,000元。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平均值为27,796.18元,最高额为322,630元,最低额为1,000元。
尽管样本数量比较小,这些案例的判赔金额情况依旧反映出了法院的判赔倾向。就请求经济损失数额分析,名人在请求数额上的最高低额差距相当大;而最高请求额达上亿元,符合一般人认为名人身价较高的现象。就法院判决赔偿来看,名人获得的赔偿金额平均值高达28.62万元,普通人的平均赔偿金额仅为2.78万元,仅为名人案件平均盘赔金额的9.71%。这表明,名人的形象利用,在中国仍然在商业上价值高于非名人,发生侵权或法律纠纷的状况也比较多。
因此,企业在进行商业活动时,若要使用名人作为商品代言或品牌,应当妥善处理授权事宜,以避免潜在法律风险。此外,一般民众受到侵权也不应认为无救济可图,即使是非名人,个人的形象利用,也受到人格权的保障。
注:文章转自理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