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马克 陈兵 贺墨亭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schaub_m1huckerby_martyn2017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在其官方新闻发布中确认,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可能对现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跨境电商”)监管模式进行调整,新模式将在15个试点地区实施。这对国际保健食品企业和婴幼儿配方奶粉供应商来说,可能是一值得庆祝的消息。

当前的氛围与2016年4月形成鲜明对比,当时,多家中国监管机构联合正式出台针对跨境电商的新政策,其中最受关注的部分是,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在内的一系列产品被要求取得在中国监管机构的注册或备案。

这一政策在市场上引起巨大恐慌,导致跨境电商业务收入急剧减少(近三分之一)。随后,于2016年5月发布的通知规定,截至2017年5月为实施注册和备案要求的过渡期。2016年11月,商务部进一步宣布过渡期将延长至2017年底。

不仅仅是过渡期

值得注意的是,商务部新闻发布不仅明确注册和备案过渡期将进一步延长至2018年1月1日,还包含不少积极的改变迹象,使跨境电商出口商受到鼓舞。可能的改变有:

1.跨境电商商品暂时按照个人物品监管

关于跨境电商销售的商品属于一般贸易下的货物还是个人进口物品一直存在争论。区分的意义在于,一般贸易下的货物具有商业属性,因此适用严格监管和更高的税率,而个人进口物品从性质上讲更具偶发性且多为个人使用目的,因而不必严格监管,且个人物品可享有较低的税率和一定的免税额。

尽管2016年4月的新政策已为跨境电商设定了单独的税制(含一定税率优惠的综合计税方法),且目前这一税制并未改变,但是认定跨境电商商品属性为个人物品无疑可以说明监管机构并不打算对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实施与一般贸易下进口货物同样严格的监管。这也让相关人士开始期待,也许特殊商品注册和备案的要求最终不会对跨境电商商品实施。

2.监管机构意在维持跨境电商行业稳定

监管机构在新闻发布中使用了保持跨境电商监管模式总体稳定和推动跨境电商持续健康发展的说法。这传递出一种信号,即监管机构或将重新考虑2016年4月提出的注册和备案要求是否过于严苛,以及这一要求可能给跨境电商行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否值得。

注册和备案要求一经提出就在跨境电商参与者中引起哗然。究其原因,特殊商品注册和备案的申请不仅困难,而且耗时,某些情况下,由于生产国与中国采用的标准不同,甚至无法注册和备案。严格执行这些要求可能导致某些国外公司停止跨境电商业务。 

可以明确的事项

通过商务部的这份新闻发布,可以明确的是:

  • 2017年12月31日前不会对跨境电商商品实施特殊商品注册和备案要求;
  • 自2018年1月1日起,跨境电商商品将暂时按照个人物品监管;
  • 在有关机构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综合税制仍将继续适用于跨境电商销售;
  • 现有的允许跨境电商销售的商品“白名单”继续有效。
  • 自2018年1月1日起,中国监管机构倡导的新的监管模式将在作为试验区的15个跨境电商试点地区实施。这15个试点地区包括:杭州、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福州和平潭。 

有待明确的事项

  • 跨境电商商品的正式法律地位。尽管已出现积极的信号,但是对跨境电商商品属于个人物品的认定仅以新闻发布的形式作出,官方尚未发布任何正式规定。况且,即便在新闻发布中,这一认定也仅为暂时性,且无明确期限。
  • 跨境电商商品正面清单和具体注册要求。2018年1月1日后是否仍沿用正面清单模式尚不清楚。监管机构很有可能继续使用正面清单或负面清单的方式筛查跨境电商销售的商品。
  • 跨境电商商品注册要求。对于修改此前出台的有关跨境电商的政策,尽管此次新闻发布释放出一些积极信号,但是政策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有所改变,仍有待观察。对于中国监管机构而言,推动跨境电商经济势在必行,但维护消费者安全的责任依然重大。监管机构在两者间作出权衡并非易事,因此无法确定之前的政策是否将被完全推翻。 

总结

  • 慎重起见,有必要考虑到新闻发布相对非正式,而且尽管商务部在对外贸易与商务中起到牵头的作用,但在这一事项上,它毕竟不是唯一的利害关系方。中国各监管机构和利害关系方需要在推动跨境电商经济发展与对消费者负责任之间,以及主要网络零售商的利益和本地生产商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还要考虑海关、税务等有关机构的意见。
  • 我们认为,对于寻求通过跨境电商途径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企业来说,这是个好消息。但请企业切莫过度解读新闻发布,在我们看来,细节往往是关键。因此,如果企业运送的商品已经达到商业规模,我们建议您继续准备商品备案和注册,并且定期关注事态发展。

以下是2017年3月17日商务部新闻发布原文

3月17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总体安排发表谈话。

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我国出台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过渡期政策。2016年11月,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为做好过渡期后的工作衔接,按照国务院要求,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深入开展调研,充分听取地方、行业及企业意见,结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既有贸易属性,又有个人自用、低值的特点,积极研究适应其发展特点的监管模式。

为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阶段,保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总体稳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在此基础上,通过强化电商企业主体责任等,进一步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建立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对出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进口商品,进一步采取措施严格监管。未来,结合电子商务法等立法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情况,根据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模式。

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同时适当控制风险,新的监管模式将在目前已经批准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包括杭州、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福州、平潭共15个城市。

上述监管安排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继续执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根据职能分工,尽快研究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推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持续健康发展。

注:此文英文为原文,中文为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