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小刚(合伙人)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上期介绍到财务机构项下的第二个分类:存款机构。本期延续上期的内容,继续介绍财务机构项下的第三个分类:投资实体(Investment Entity)。

投资实体

投资实体指满足以下任一项的实体:

(a)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获发牌进行一项或多项以下受规管活动法团(corporation):

  • 证券交易;
  • 期货合约买卖;
  • 杠杆式外汇交易;
  • 资产管理;

(b)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获注册进行一项或多项以下受规管活动机构(institution):

  • 证券交易;
  • 期货合约买卖;
  • 资产管理;

(c)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

(d) 主要为其客户从事一项或多项以下活动,或主要为其客户运作一项或多项以下项目,作为其业务:

(i) 买卖

  • 货币市场工具,包括支票、汇票、存款证,以及衍生工具;
  • 外汇;
  • 兑换、息率及指数工具;
  • 可转让证券;或
  • 商品期货;

(ii) 个人及集体投资组合管理;

(iii) 以其他方式,代其他实体或个人投资、处理或管理财务资产或金钱;或

(e) 由托管机构、存款机构、指明保险公司或上述(a)、(b)、(c)、(d)项所述的实体管理;并且其总收入主要源自财务资产的投资、再投资或买卖

分析

修订条例中定义的投资实体总计五类。其中,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第(a)及(b)项中“受规管活动”(regulated activities)的含义。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的规定,受规管活动目前包括12类,分别是:

  • 第一类:证券交易;
  • 第二类:期货合约交易;
  • 第三类:杠杆式外汇交易;
  • 第四类:就证券提供意见;
  • 第五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 第六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 第七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 第八类: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 第九类:提供资产管理;
  • 第十类: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 第十一类:场外衍生工具产品交易或就场外衍生工具产品提供意见;及
  • 第十二类:为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客户结算服务。

其次需要了解的是为何(a)项中使用“获发牌…的法团”,而(b)项中使用“获注册…的机构”。

这是因为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监管规定中,“注册”适用于“认可财务机构”,即根据《银行业条例》第2(1)条定义的认可机构(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而“发牌”则适用于其他法团。

再次需要了解,并非所有开展受规管活动的法团或机构均构成投资实体。

对法团而言,仅开展第一、二、三、九类受规管活动,即通常所谓领取1、2、3、9号牌照的法团才会被认为是修订条例下的投资实体。而对认可财务机构而言,仅开展一、二、九类受规管活动的机构才会被认为构成投资实体。大家一定留意到了,对认可财务机构而言,投资实体定义(b)项中缺少了第三类:杠杆式外汇交易。这是因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认可财务机构毋须注册也可以进行第三类及第八类受规管活动。因此修订条例在援引《证券及期货条例》时,自然不会将第三类受规管活动纳入(b)项的表述中了。

就(c)项“集体投资计划”的含义,可参考《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一中的释义。

而根据香港消费者委员会对《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的解释,集体投资计划大致包含四项元素:

  • 此项计划必须涉及就财产而作出的安排,可涵盖任何财产(包括房地产),不论其所在地是香港或海外;
  • 此类计划的参与者(不论是否有权获咨询或作出指示)对有关财产的管理并无日常控制权;
  • 计划的财产整体上是由该安排的营办者管理,及/或参与者的供款、用以付款给他们的利润或收益是汇集的;及
  • 有关安排的目的,是让参与者可从中得到利润、收益或其他回报。

较常见的集体投资计划包括互惠基金(mutual funds)、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s)、强制性公积金(MPF)以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对于(d)项,理解的重点在于“主要”。

该项中的“主要”从事/源自是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或源自财务资产的投资、再投资或买卖的总收入,在以下期间内(取较短者),等于或者超过该实体总收入的50%:

  • 在判定该实体是否构成投资实体的年份之前的、截止于12月31日或非日历年的财务期限最后一日满3年;或
  • 该实体存在的期间。

(e)项被归纳为“被管理投资实体”(managed investment entity),该实体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条件一:一家财务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管理;并且

条件二:其总收入主要源自财务资产的投资、再投资或买卖。

在判断是否构成条件一的“被财务机构管理”时,需要进一步了解以下几点:

  • 无论是直接管理(财务机构亲自)还是间接管理(通过其他服务提供商),都构成(e)项定义中的管理;
  • 财务机构对该实体管理的具体含义指的是(d)项所包含的活动;
  • 如果财务机构对该实体全部或部分财产的管理不拥有酌情权(discretionary authority),则不构成(e)项定义中的管理;
  • 如果该实体被若干个其他实体或个人管理,只要其中有一个实体构成财务机构,则该实体被认为是被财务机构管理。

在理解条件二时,其中对“主要”源自的判断同前述 (d)项的50%标准相同。

实践中,如果一个实体具有以下功能,或其对外声称是:

1. 集体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vehicle);

2. 互惠基金(mutual fund);

3. 开放式指数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4. 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

5. 创投基金(venture capital fund);

6. 对冲基金(hedge fund);

7. 杠杆收购基金(leveraged buy-out fund);或

8. 其他以财务资产的投资、再投资或买卖作为投资策略的类似投资工具,

则通常会被认为构成投资实体。

在托管机构和投资实体的定义中均出现财务资产(Financial Assets)的措辞。该术语在修订条例中是有定义的,包括:

(a) 证券(包括法团股份中的股票单位;分散持有或公众可买卖的合伙的合伙权益或信托的实益拥有权权益;票据、债权、债权证或其他负债证明);

(b) 合伙权益;

(c) 商品;

(d) 掉期(包括掉期息率、货币掉期、基准掉期、利率上限、利率下限、商品掉期、股权互换、股本证券指数互换,以及相关协议);

(e) 保险合约或年金合约;及

(f) (a)、(b)、(c)、(d)、(e)段所述的任何资产的权益(包括期货、远期合约或期权),

但财务资产的定义不包括不动产的非负债直接权益。例如:

  • 如果一个不动产基金的主要收入源自投资、再投资或买卖不动产,则该基金不被认为是投资实体,不论其是否被另一个财务机构管理;但是
  • 若一个实体持有该不动产基金的权益,则该实体被认为是投资于财务资产。

示例

以下是对指南提供的一些示例做的简要整理,以协助理解如何判断某实体是否构成投资实体。

1. 投资顾问

背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其客户提供证券投资的意见并管理证券投资专户。该公司过去三年大约80%的总收入来自上述业务。

结论:投资管理公司主要业务为替客户管理财务资产,构成投资实体。

2. 实体的业务由财务机构管理

背景:“投资基金甲”主要为其客户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甲由“投资有限公司”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财务机构。投资基金甲成立于两年前,其收入90%源自上述业务活动。

结论:投资基金甲是投资实体,因为其主要业务为代其客户开展相关的一项或多项业务。投资基金甲是否由一家财务机构管理同其是否构成投资实体无关。

3. 实体由财务机构管理

背景:“投资合伙LLP”是一个为其成员投资于财务资产所设立的实体。该实体没有客户。该实体由“投资有限公司”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财务机构。该实体过去若干年的收入全部来自投资活动。

结论:投资合伙LLP构成投资实体,因为其由财务机构管理,且过去三年的收入50%以上来自投资、再投资或买卖财务资产。

4. 实体由境外财务机构管理

背景:同前例相同,唯一不同处是管理“投资合伙LLP”的是一家境外财务机构 “投资公司GmbH”。

结论:该实体由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居民的财务机构管理并不会改变结论。投资合伙LLP仍构成一个财务机构。

5. 实体由个人管理

背景:赵先生为其客户提供投资于财务资产的建议,并有酌情权为其客户管理财务资产。其客户之一是一家公司“私募有限公司”。该公司过去三年的总收入中有超过50%源自投资、再投资及买卖财务资产。赵先生主要为客户提供投资相关的业务活动。

结论:赵先生并非财务机构。“私募有限公司”如果主要业务为代其客户开展相关的一项或多项业务,则构成投资实体。

6. 由个人管理的家族信托

背景:赵先生为一个家族信托管理资产。该家族信托过去三年的总收入中有超过50%源自投资、再投资及买卖财务资产。

结论:赵先生并非财务机构。虽然该家族信托50%以上的总收入源自投资、再投资及买卖财务资产,但因为赵先生并非财务机构,且家族信托的主要业务不是为其客户开展相关的一项或多项业务,所以该家族信托不构成财务机构。

7. 由公司受托人管理的家族信托

背景:“家族信托ABC”总收入主要源自投资、再投资或买卖财务资产。该信托根据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建议设立,该律所自己的公司受托人担任该信托受托人。

该公司受托人为该律所客户提供受托人服务,不向客户收取费用。

结论:尽管公司受托人不收取费用,其自身仍可能因构成投资实体而被判定是一家财务机构。例如其关联实体(该律所)为该公司受托人向客户提供的管理资产服务收取费用,该公司受托人因此被认为主要业务为代其客户开展相关的一项或多项业务。家族信托ABC也相应的会被认为构成投资实体。

本期简要介绍了财务机构定义项下最为复杂的类别:投资实体(Investment Entity)。下期讨论会从财务机构的最后一个分类,指明保险公司(Specified Insurance Company)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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