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小刚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上期介绍了财务机构项下最复杂的分类:投资实体(Investment Entity)。本期的讨论将从财务机构项下最后一个分类:指明保险公司(Specified Insurance Company)开始,并以免申报财务机构(Non-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为财务机构部分介绍收尾。
Continue Reading CRS – 香港本地立法对高净值客户海外资产配置的意义 (三)

作者:王小刚(合伙人)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上期介绍到财务机构项下的第二个分类:存款机构。本期延续上期的内容,继续介绍财务机构项下的第三个分类:投资实体(Investment Entity)。

投资实体

投资实体指满足以下任一项的实体:

(a)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获发牌进行一项或多项以下受规管活动法团(corporation):

  • 证券交易;
  • 期货合约买卖;
  • 杠杆式外汇交易;
  • 资产管理;

Continue Reading CRS – 香港本地立法对高净值客户海外资产配置的意义 (二)

作者:王小刚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前言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成为中国财富管理市场关注的热点已有段时间。各国各地区落实CRS的本地立法及实践现也已渐趋明朗。无论是想了解如何履行CRS下合规义务的机构,还是评估是否需根据CRS对资产持有架构进行调整的个人,现阶段的重点都应转移到对各司法管辖区CRS本地立法和实践的比较分析上。

各司法管辖区CRS本地立法所体现出的特点,总结来说是四个字:“大同小异”。在遵循CRS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CRS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各司法管辖区都会根据本地的市场特点做出相应调整。研究大同,你可以了解CRS这一整套游戏规则背后的逻辑;研究小异,你可以找到CRS运作规则下,优化资产持有架构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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