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倪振华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ni_zhenhua原告SAP股份公司(SAP SE)成立于1972年,总部位于德国沃尔多夫市,是全球最大的企业管理和协同化商务解决方案供应商、全球第三大独立软件供应商,全球有120个国家超过102500家企业用户正在使用SAP软件,80%以上的财富500强受益于SAP的管理方案。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原告进入中国市场,经过三十年的成功经营,在中国市场赢得了巨大声誉。

为了帮助企业员工更快速、便利地了解SAP软件,为企业培养优秀的SAP软件实施人才,SAP股份公司通过其国内的子公司及合作伙伴提供关于SAP软件的培训。为配合SAP软件培训,SAP股份公司还编撰了一系列与其软件模块相关的配套教材,对软件操作界面和术语进行解释、说明。SAP股份公司对其培训活动中涉及的SAP软件和教材均享有著作权。

被告朗泽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在上海、北京、天津等8个城市设有分部,大规模开设SAP软件的各功能模块培训班。2013年11月和12月,金杜指派外部调查人员从朗泽公司处取得了涉案软件和16份教材。金杜遂代表SAP股份公司于2015年3月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朗泽公司等提起诉讼,主张其行为侵害其对涉案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侵害了其对培训教材文字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并主张要求朗泽公司等赔偿SAP股份公司经济损失501万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2月作出判决,判令SAP股份公司主张的上述侵权行为均告成立,朗泽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SAP股份公司的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开支18万元。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在于损害赔偿的计算。首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接受了原告收集的朗泽官网陈述证据,在朗泽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培训学员具体数量的情况下,法院直接认可该自认证据,即认定朗泽公司至少共向978名学员提供培训。其次,在朗泽公司未提供其具体培训费用的情况下,鉴于朗泽公司网站自认的培训费数据(以及原告调查人员报名时缴纳的培训费),法院认定该培训费即为朗泽公司实际收取培训费。再次,即使上述978名学员未全部参加涉案物料管理和人力资源培训模块的培训,但本案证据也足以证明原告因侵权受到的损失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上限50万元,故法院综合本案的证据情况,根据朗泽公司的培训费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状态、侵权情节及持续时间,参考SAP股份公司向其合伙伙伴收取的40%许可费率,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万元。

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原告损失、被告侵权获利以及法院自由裁量这三种方式。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法院均酌情裁定损害赔偿的金额,即由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考虑相关因素后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其实质仍是要填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无论哪种方式计算赔偿数额,均应遵循全面赔偿的原则。然而,司法实践的困境是酌定赔偿的金额一般低于法定赔偿上限50万元,并不能完全地赔偿原告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在《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本案中,合议庭即是从全面赔偿原则出发,在原告尽力举证并且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合理接纳原告证据,突破法定赔偿上限,既尊重了著作权人的作品价值,又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有力震慑,凸显知识产权保护的“牙齿”。本案之后市场上众多侵害SAP股份公司著作权的培训机构纷纷停止侵权,再次印证了本案的教育意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外国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也获得了SAP股份公司高管的赞誉和国际同行的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