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巍 朱媛媛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是专注于亚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国际金融机构。“一带一路”沿线的基础设施建设,离不开亚投行的推动。
亚投行自2015年12月25日创办以来,批准了9个融资项目,发放贷款总额约17亿美元。未来亚投行还将继续扩大运营规模,提高贷款额度。
为了确保资金能够真正用于指定用途,亚投行严厉打击资金使用中的腐败及其他不当行为。在不当行为的界定、调查及制裁手段等方面,亚投行采用了与世界银行相同或近似的反腐政策,并积极参与世界银行等5家国际金融机构的联合制裁行动。
亚投行对腐败等7项不当行为的界定
2016年12月,亚投行公布了《关于被禁止行为的政策》(“《政策》”),禁止参与亚投行资助项目的各方[1]从事腐败、欺诈、共谋、胁迫、妨碍调查、盗窃、滥用资源7项不当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调查及制裁措施。
关于腐败行为的具体界定,亚投行采用了与世界银行一致的标准,将腐败行为定义为“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接受或要求任何具有价值的财物(anything of value),来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
在腐败/贿赂行为的范围上,亚投行的规定比我国《刑法》的规定更宽泛。亚投行规定贿赂物是任何具有价值的财物(anything of value),而不论该财物的价值是否可用金钱予以衡量。
相反,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因此,性贿赂或提供就业机会等难以用金钱衡量具体价值的贿赂手段在我国《刑法》下不构成犯罪,但可能违反亚投行、世界银行的反腐规则。
为了保障亚投行对腐败等不当行为的调查权,亚投行还将妨害调查的行为明确列为可制裁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销毁或伪造证据、故意虚假陈述等积极行为外,不能按照要求提供与亚投行调查的相关信息、文件或记录的消极不作为,也构成妨害调查,会被制裁。
连带制裁:海外分支机构违规,国内公司被罚
关于打击腐败等行为的制裁措施以及制裁范围,亚投行的规定与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也基本一致,具体包括以下5种:
- 申斥,即以书面形式谴责被制裁企业的行为
- 取消资格:即被制裁企业在一段时间内或永远不得再获得或参与与亚投行项目有关的合同
- 附条件地免于取消资格:即在被制裁企业采取一定的补救、预防或其他措施的条件下,使其免于取消资格。在规定期限内,被制裁企业没有满足上述条件的,将自动被取消资格。
- 附解除条件的取消资格:即被制裁企业满足亚投行规定的条件时,取消资格的制裁可提前解除。
- 其他:包括但不限于向亚投行归还资金、支付与调查费用及程序费用等额的罚款。
在制裁范围上,亚投行不仅可以对直接实施不当行为的企业处以上述5种制裁,还可以制裁该企业的关联企业(即该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兄弟公司等),不论关联企业是否直接参与被制裁的不当行为。
连带制裁不是亚投行的独创,而是包括世界银行在内的主要国际金融机构的通行规则。2011年,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浙大集团”)及其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科技有限公司(“浙大网新”,上交所上市公司)被世界银行连带制裁就是一个例子[2]。具体实施有关项目的是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即浙大网新的控股子公司、浙大集团的孙公司。但浙大集团和浙大网新却因此被连带制裁,上了世界银行的黑名单。
连带制裁是国际金融反腐规则区别与我国国内法的一大特色。我国法律通常认为各关联企业为相互独立的法人实体,除非关联企业直接参与不当行为,否则不会对关联企业连带处罚。但在国际金融机构援助的项目中,各国企业往往是以新设海外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参与。仅仅制裁项目公司无法从源头上遏制腐败,也无法解决腐败企业重新设立海外项目公司再次承接项目的问题。
中国企业,特别是海外分支机构较多的大型央企,需要特别注意国际金融机构的连带制裁规则,切实管控海外分支机构违规给国内集团公司造成的影响。
联合制裁:59家中国企业“未下场,先出局”!
除了自行制裁腐败等不当行为外,亚投行还积极参与其他国际金融机构的联合制裁。2010年,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发展银行、非洲发展银行集团、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集团签订《共同实施制裁决议的协议》,开始对腐败、欺诈等行为实施联合制裁,将被制裁的企业列入联合黑名单。亚投行已经单方面接受上述黑名单,甚至考虑在未来全面加入联合制裁行动。
据报道,已有59家中国企业被列入上述黑名单中,其中不乏一些大型央企的下属企业。这59家中国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不再有机会参与任何由亚投行、世界银行或其他参与联合制裁的国际金融机构资助的“一带一路”项目。而且,亚投行不会再单独告知相关企业其已被亚投行制裁。换言之,这59家中国企业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身处“未下场,先出局”的窘迫境地。
善用国际规则,保护企业利益
虽然亚投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制裁措施非常严厉,但十分鼓励被制裁企业进行自我改进。因此亚投行、世界银行作出制裁决定前,往往会要求被制裁企业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制度,整顿或预防腐败等不当行为。如果被制裁企业能够满足这一要求,就可能不被列入制裁黑名单,或提前从黑名单中移除出去。
关于如何避免列入黑名单,或提前从黑名单中移除出去,是法律性、实务性很强的一项具体业务。我们将在金杜合规团队近期连续推出的“一带一路”合规专题系列文章为读者继续解析。
金杜合规团队
金杜是最早专门设立反贿赂团队的律所之一。团队中有前资深检察官、前公安干警以及执业多年的刑诉律师,已为数十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日常咨询、内外部调查、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行政及刑事案件应对等法律服务。除反商业贿赂领域外,金杜合规团队还可提供涵盖反垄断、环境、税务、海关、劳动等各方面的一站式综合法律服务。
注释:
[1] 包括借款方、赞助方、贷款接受方、技术合作受益方、投标人、供应商、承包商、分包商、顾问、次级顾问、申请人、特许权所有人、贷款中介人、被担保方、接受投资的公司等。
[2] 信息来源http://www.zj.xinhuanet.com/newscenter/2011-10/21/content_23946938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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