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小刚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wang_xiaogang根据税总网站信息,税总、财政部及一行三会已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此,陈运律师和汪镕律师在《千呼万唤始出来——CRS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办法落地》一文中已做了及时的介绍。

相比较去年10月公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在遵循CRS核心原则的前提下,对征求意见稿中的大部分条款做了修订。这些修订中的一些是形式上的,例如将“50%”改为“百分之五十”,但也有不少修订具有实质意义,值得关注。我们摘录了一些可圈可点之处,整理为以下表格,供参考指正。

CRS-01

因此这次管理办法的正式公布,相比去年公布的征询意见稿,文本质量方面的确有了显著提升,显示出主管当局对CRS规则进行了切实的研究。但对许多承诺适用CRS的国家和地区而言,CRS仍是一个相对全新的游戏规则,各国的CRS本地立法也都是在不断的探索和完善中的。就本次公布的管理办法而言,我们也注意到其中一些值得探讨的条款。篇幅关系,暂举两处。

CRS-02

对管理办法、解释及常见问题的其他一些条款的分析,因篇幅关系,本文不再展开。有兴趣的读者可同我们联系,做进一步探讨。

在本文的结尾,我们想强调,CRS本地立法,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经历了一个制定、修改、完善的过程。因此在管理办法颁布后,我们相信若CRS在中国最终落地,也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不同于纯粹的国内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制定,CRS规则作为一套“共同”适用的准则,适用于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落实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横向比较、借鉴和学习,因此也是展现各国相关政策制定水平以及专业研究能力的舞台。在中国选择加入CRS体系的前提下,怎样在履行国际义务的同时、加强税收监管、提升合规水平、并保护本国金融产业,会是一件极具挑战性的工作。这条路也许有点长,但所谓志同道合,有兴趣的我们,一起耐心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