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5月14日、15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举办。全球目光再次聚焦中国、聚焦北京。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大部分是处于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是发生合规问题的高危区。
中国企业既要抓住机遇做大做强,又要迎接挑战防控风险、依法合规运营。
中国
1.什么构成贿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中国《刑法》”)将有关贿赂的犯罪行为大致分为两类: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国家单位”)的贿赂类犯罪和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类犯罪。
(1)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单位)的贿赂类犯罪
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单位)的贿赂类犯罪具体指向由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单位)收受、索取贿赂及相关的犯罪行为,包括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参与此类贿赂的各方中收受贿赂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单位。该类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对于行贿罪,即行贿方和受贿方均为个人的,追诉标准为3万元人民币。但在一些法定特殊情形下 ,行贿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也构成本罪。对于对单位行贿罪,即受贿方为国家单位的,如行贿方为个人,追诉标准为10万元人民币,如行贿方为单位,则追诉标准为20万元人民币。对于单位行贿罪,即行贿方为单位,受贿方为个人的,追诉标准为20万元人民币。对于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行贿方为个人的,追诉标准参照行贿罪,即3万元人民币,行贿方为单位的,追诉标准为20万元人民币。对于受贿罪,即受贿方为个人的,追诉标准为3万元人民币。对于单位受贿罪,即受贿方为国家单位的,追诉标准为10万元人民币。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诉标准参照受贿罪,即3万元人民币。与行贿类犯罪类似,受贿类犯罪的追诉标准也存在例外情形 。此外,对于介绍贿赂罪,介绍个人行贿的追诉标准为2万元人民币,介绍单位行贿的追诉标准为20万元人民币。
(2)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类犯罪
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类犯罪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该类犯罪中收受贿赂一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方为个人的,追诉标准为6万元人民币,行贿方为单位的,追诉标准为20万元人民币。对于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案追诉标准一致。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诉标准为6万元人民币。非国家单位收受贿赂不构成刑事犯罪。
对于该类贿赂犯罪,只有在符合上述规定的贿赂金额的情形下,才能够被立案追诉。
根据中国刑法,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为:
- 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权力、行政、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等)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澳大利亚
1.什么构成贿赂?
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见《1995年刑法典法(联邦)》(《刑法典》)第70.2条。因此,在外国行贿受联邦法的调整。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 向他人提供或许诺提供好处,或促成向他人提供好处;及
- 他人得到这种好处不合法。
行贿的目的须为影响公职人员履行其职责,以取得或维持业务或取得或维持某种业务优势。目的无须明示,且给予的好处可为金钱的或非金钱的好处。
《刑法典》第141条和第142条规定了向国内公职人员行贿罪。
在国内行贿也受州和领地法律的调整。一般而言,国内行贿是指出于贿赂目的向公司员工或代理和个人或公职人员给予、提供诱惑物或报酬,或从公司员工或代理和个人或公职人员处获得诱惑物或报酬。“出于贿赂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影响接受诱惑物或报酬的人,使其给予特殊照顾。
2.有哪些例外和抗辩理由?
《刑法典》对在外国行贿规定了两种抗辩权:
- 根据行为所在法域的成文法,该行为为合法行为;或
- 为加快或确保办理“政府例行手续”而支付的疏通费或小额费用,且对付款进行了适当记录。本例外尚在审查之中。
3.有哪些处罚?
《刑法典》为贿赂国内外公职人员课以重罚:
- 对于个人犯罪,处罚为180万澳元以下的罚款或十年以下监禁;及
- 对于单位犯罪,罚款为以下三者中的最大数额:1800万澳元、企业及其相关实体所获得好处价值的三倍、企业及其每一相关实体年营业额的10%。
对于在国内行贿,各州或领地规定的刑罚各有不同。一般而言,个人可能被判处三年到十年不等的监禁。对于单位行贿,某些法域处以罚款而非监禁,其他法域没有具体规定。
德国
1.什么构成贿赂?
《德国刑法典》对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贿赂行为作出不同规定。
德国法律禁止向公职人员、从事特殊公务的人员或联邦国防军士兵行贿,上述人员亦不得收受贿赂。无论是否出于获取利益的目的,向公职人员提供好处均是被禁止的。这是为了杜绝公众认为向公职人员提供好处而获利的不正确想法。下列情形构成严重贿赂行为:(1)行为涉及巨大利益的;及(2)行为人持续提供或收受利益,目的是不断实施此等行为的。
在私营部门,公司雇员或其代理人在商业交往中,不得以在有相关商品或商业服务的竞争中提供不公平优惠为回报,为自己或第三人向他人索要利益、让其允诺给予或收受好处。同时,禁止任何人出于同样目的向上述人士提供、允诺或给予好处。
考虑到公司董事与法人实体的情况,私营部门的贿赂行为同样被列入行政违法行为适用法律的范畴。因此,如果一名雇员或公司代表公司贿赂另一名雇员或任何公职人员,并且公司董事蓄意或因疏忽而监管不力,上述董事或将承担责任,公司也可能将承担责任。
2.有哪些例外和抗辩理由?
如果公司可以证明自身已具备充分的程序以防止行贿和受贿,公司可不被认定为构成商业贿赂罪。比如,公司可以赠予他人一定价值以下的礼品(以约50欧元为上限,但需逐例评估),在这方面企业须提供指导。
3.有哪些处罚?
犯贿赂罪的,将处以罚金(数额视犯罪所得收益而定)或三年以下监禁,情节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下监禁。
对公司处以1000万欧元以下行政罚款,对企业作案人、董事或其他授权代表处以100万欧元以下行政罚款。
沙特阿拉伯
1.什么构成贿赂?
根据《反贿赂法》(“《反贿赂法》”),贿赂在沙特阿拉伯可由公职人员及私人犯下的刑事犯罪。
《反贿赂法》处罚向公职人员作出任何允诺或提供任何礼物,诱使其履行或停止履行或疏于履行其任何职责(属于其职能范围或声称属于其职能范围的)的行为,即使该行为合法,或者利用公职人员的权力从任何政府机关获得命令、决定、承诺、授权、供应合同、工作、雇佣、服务或任何其他种类特权,或利用公职人员的权力跟进任何政府部门的交易。即使公职人员无意作出以上行为,仍然适用禁止。
但是,《反贿赂法》未区分外国公职人员和本国公职人员,而且沙特政府将沙特公民行贿外国公职人员的行为入罪。
对于外国公司,如果贿赂的要件完全发生在沙特境外,沙特法院通常并不承认对外国公司的管辖权。
在沙特经营的外国公司,无论是否在该国拥有正式合法机构,它们在沙特境内的行为也受《反贿赂法》规定的约束。
2.有哪些例外和抗辩理由?
根据《反贿赂法》,行贿人或中间人在犯罪行为尚未被发现之前向相关主管部门自愿告发该犯罪行为的,免于起诉。
3.有哪些处罚?
对个人违法者(包括公职人员和公司负责人)的处罚因案件而异,包括:
- 10年以下监禁;
- 100万沙特里亚尔以下的罚金。
新加坡
1.什么构成贿赂?
新加坡的主要反贿赂法规《预防腐败法》涵盖了公职人员及非公职人员贿赂,并同时针对受贿人和行贿人。《预防腐败法》用“报酬”一词来定义贿赂,而报酬广泛涉及经济及非经济利益。
《预防腐败法》禁止任何人(无论是单独行事还是伙同他人)不道德地:
- 给予、允诺或主动提供;或
- 索取、收受或同意收受任何报酬,用于劝诱或酬谢或通过其他方式促成:
- 任何人作出或不作出与任何事项或交易(无论是实际的还是拟进行的);或
- 公共机构的任何成员、官员或服务人员作出或不作出与涉及该公共机构的任何事项或交易(无论是实际的还是拟进行的)有关的任何事项。
“人”一词包括公司和个人。《预防腐败法》未规定贿赂的入罪数额标准。
《预防腐败法》还对代理人就其委托人的事务或业务做出的或代理人参与的任何腐败行为规定了具体罪名。《预防腐败法》还规定,在给予公职人员或公职人员收受报酬的案件中,除非有相反证据,已给予或收受的报酬一律视为诱因或回报。《预防腐败法》具有一定的域外适用效力。
此外,新加坡《刑法典》还规定了涉及“公务员”贿赂的若干具体罪名。
2.有哪些例外和抗辩理由?
《预防腐败法》未规定例外或抗辩理由。不同于英国《反贿赂法》,适当的合规程序并不是抗辩理由,而且对疏通费并未规定任何豁免。
《预防腐败法》明文规定,在根据《预防腐败法》提起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中,证明任何报酬属于任何专业、行当、职业或行业的惯常做法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纳。例如中国春节期间给予或收受“红包”的行为在新加坡司空见惯,但并不能自动成为对给予或收受此类礼物的行为被定罪的抗辩理由。
3.有哪些处罚?
根据《预防腐败法》,对于私营部门贿赂犯罪,处10万新加坡元以下罚金、或五年以下监禁、或并处上述罚金及监禁;对于公共部门贿赂犯罪,处10万新加坡元以下罚金、或七年以下监禁、或并处上述罚金及监禁。
此外,《预防腐败法》第13条规定,任何人违反《预防腐败法》规定接受任何报酬的,法院可处以等于报酬金额或报酬价值(如可估价)的罚款。
再者,《预防腐败法》第14条规定,任何人违反《预防腐败法》规定给予代理人报酬的,委托人可向代理人或给予代理人报酬之人追回作为民事债务的报酬金额或价值。该法定权利不影响委托人依法拥有的其他追偿权。在Leong Wai Kay诉Carrefour Singapore Pte Ltd的民事案件(案件编号[2007] 3 SLR 78)中,一跨国公司经理被判犯有受贿罪,必须缴纳两次罚 金 , 每 次 罚 金 相 当 于 其 收 受 报 酬 金额——一次根据刑事诉讼程序向国家缴纳约30万新加坡元(并被处以监禁),另一次向该跨国公司支付30万新加坡元民事债务。法院判决,《预防腐败法》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诉讼,其中刑事诉讼要求没收贿赂,民事诉讼要求退回贿赂。
根据《没收腐败、贩毒和其他严重犯罪所得法》,也可以对被判犯贿赂罪之人发出法院令,没收其贿赂所得。在对这些利益估价时,法院将考虑根据《预防腐败法》第13条发出的命令,扣除没收令业已没收的利益。
根据《刑法典》,处罚为罚金或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监禁,或并处罚金及上述监禁。
阿联酋
1.什么构成贿赂?
根据《阿联酋刑法典》的规定,公职人员或私人的贿赂行为均可构成刑事犯罪。
出于以下目的或基于以下情形,公职人员为自己或他人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好处、允诺或任何不正当利益,即构成犯罪:
- 以违背其职能和职责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动为回报,无论犯罪人的意图为何;或
- 违背其职能和职责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动;或
- 以在其职能范围外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动为回报。
私人向公职人员提供捐赠、好处或任何形式的允诺,以该公职人员违背其职能和职责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动为回报的行为将构成犯罪,即便该公职人员实际并未收受贿赂。个人利用其对公职人员的影响力或权力,为自己或他人收受礼物、好处或特权的,亦构成犯罪。
2.有哪些例外和抗辩理由?
行贿人或中间人在罪行被发现前向司法机关或行政部门举报贿赂罪行的,可免受起诉。
3.有哪些处罚?
犯贿赂罪的,将处10年以下监禁或罚金,具体处罚视案件情节而定。
英国
2016年2月,Sweett集团公司为获取并维持在迪拜的合同,通过其阿联酋子公司行贿,因此被判处罚金225万英镑。不久前,英国成立了国际反腐败小组。这些最新动态标志着英国反腐败执法体制日益成熟。此外,高风险司法管辖区的投资机遇不断增长,意味着预防与侦测政策仍然对英国企业至关重要。
1.什么构成贿赂?
2010年英国《反贿赂法》(“《反贿赂法》”)将英格兰和威尔士先前与贿赂犯罪有关的分散法律编成法典,并确立了以下罪名:
- 两类一般贿赂罪:给予或收受贿赂或其他好处(包括提供、索取或同意收受贿赂或其他好处);
- 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及
- 新型法人犯罪:企业未能阻止与商业组织相关联并代表该商业组织提供服务的任何人进行贿赂。
2.有哪些例外和抗辩理由?
如果企业可证明自身有防止贿赂的充分程序,可能避免因未能防止贿赂而被判法人犯罪。英国法对“疏通费”没有规定例外情况。
3.有哪些处罚?
对公司处无上限罚金,对个人处10年以下监禁。2014年以来,英国严重欺诈惩罚办公室增加了执法手段,可以与犯经济罪的法人达成延缓起诉协议。根据延缓起诉协议,严重欺诈惩罚办公室会提起诉讼但随后会有条件(如缴纳罚金、赔偿及实施合规计划)延缓诉讼。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满足协议条款,诉讼将中止。但是,如果违反协议条款,起诉将重新启动。还应指出的是,针对被判经济犯罪公司的罚金量刑指南于2014年10月开始实施。这些指南用于确定构成延缓起诉协议的任何罚金的标准,或用于对根据《反贿赂法》认定有罪的任何人处以罚金。
服务清单
金杜律师事务所的欺诈与调查业务团队由反贿赂和腐败法律及合规领域的专业顾问组成。我们是国际商会反腐败委员会成员,并发表了大量与该主题有关的文章。我们还与检察机关和监管机构持续沟通和联系,对其行事方法拥有独到见解,并使我们向客户提供的建议更有价值。
我们向客户提供主动管理和应对贿赂和腐败风险的建议,特别是针对2010年英国《反贿赂法》和1977年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以及我们执业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当地法律。我们在国际范围内向所有商业部门提供一系列定制服务,包括:
- 拟定符合相关法律的有效反贿赂政策
- 拟定包含反贿赂政策的行为准则,包括举报、纪律及其他相关程序
- 编写指南说明及/或实操案例,说明各个业务部门的风险及合规领域
- 拟定关于礼物、接待、疏通费及宣传支出的具体政策
- 为更广义的声誉管理问题提供建议
- 为合规计划的最佳做法提供建议,并协助制定并实施这些做法
- 编写并提供反贿赂及反腐败培训课程
- 全面评估企业的贿赂及腐败风险敞口,考察现行控制措施,并提出改进建议
- 对具体交易及第三方往来开展反贿赂及反腐败尽职调查
- 对合同安排中关于反腐败和反贿赂的保证与赔偿提供建议
- 对实际或可能违反反贿赂及反贪污法律的行为开展内部调查,并提供相关建议
- 就对欺诈及/或腐败行为的外部调查提供建议,在整个调查过程中与监管机构及/或检察机关保持联络
- 协助纠正在贿赂及腐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