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dette Adams,Christina Crossman 和 Lauren Murphy 金杜律师事务所悉尼办公室

6月9日,《澳大利亚国家电力市场未来安全性评估报告》,即《芬克尔报告》出炉。报告提出约50条政策建议,旨在解决“能源三难困境”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提供价格适中、可靠且低排放的电力。

我们按部门对建议进行了梳理,力图向您呈现一幅切实的“未来蓝图”。报告包含各项建议的详细内容,但我们建议您阅读每项建议前的概述,以完整了解建议内容。(建议链接见下文)

可以明确的一点是,如果政府和监管者按照芬克尔博士这份雄心勃勃的时间表执行建议,将给电力行业带来巨大的压力。《芬克尔报告》并不是唯一的改革提案,除此之外,还有去年的Vertigan报告,澳大利亚能源市场委员会报告,和即将发布的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对零售价格的调查报告。有关澳大利亚新能源未来发展的更多信息,请见我们的《新能源市场过渡指南》。 

各参与方

报告指出,缺乏可靠和持久的减排机制是电力部门“系统可靠性的主要威胁”,并根据现有的可再生能源目标提出了一项新的解决方案,即 “清洁能源目标”,以鼓励低排放投资。报告包含清洁能源目标和其他一些适用于整个市场的改革建议:

  • 清洁能源目标。建议实施清洁能源目标,使澳大利亚可以履行巴黎协定减排承诺,同时最大限度降低成本变化对消费者的影响。清洁能源目标将向排放量低于一定标准的各类燃料新发电企业颁发证书,并要求电力零售商采购证书。现有低排放发电企业超出历史产电量的部分也将获得证书。芬克尔博士指出实际排放标准将由政府确定。是时候出台政策了!现有的可再生能源目标不变,但不再扩大。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将无法取得大规模发电许可证和清洁能源目标证书。这两项计划将如何协调还需电力行业后续密切关注。(建议3.2
  • 能源安全委员会。建议设立非法定机构能源安全委员会,落实报告建议。能源安全委员会成员来自澳大利亚能源市场运营机构、澳大利亚能源监管局和澳大利亚能源市场委员会,并设独立主席。能源安全委员会将负责在2018年底前制定数据收集方案(见下文)。能源安全委员的职能可能与其他现有机构的职能交叉,应审慎确定。而且,机构增加不一定代表问责范围增大。(建议7.2 & 7.14

发电企业

报告中对发电企业影响较大的建议包括:

  • 关闭通知要求。建议强制要求所有大型(未定义)发电企业提前三年发出关闭通知。如欲实现在不久的将来以波动性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分布式能源)取代煤炭发电,澳大利亚需要确立更好的过渡方案。(建议 3.2
  • 新发电企业要求。建议澳大利亚能源市场委员会要求新发电企业具备快速频率响应能力。同时应评估南澳大利亚州的许可措施是否可推行至整个国家电力市场。建议推行发电可靠性义务机制,即未来在发电可靠性存在风险的地区,新发电企业须提供最低限度的新的(即在现有合同约定之外的)可调度容量。这样看来,风力、太阳能外加电池(现场或场外)或燃气发电的形式将成为未来常态。(建议3.3 & 3.4
  • 入网标准。建议更新发电企业接入国家电力市场的标准,明确系统强度、无功功率、电压控制能力标准。新发电企业必须完全披露可能影响可靠性的任何软件或物理因素,方可获准接入。这一建议针对波动性可再生能源(即风力和天阳能)发电企业,这些企业被认为可能产此类生安全问题。(建议 2.1
  • 频率响应服务。建议要求现有同步发电机更改调速器设置,以提供更为连续的频率控制,并采用与国际类似司法管辖区相仿的死区设置。如显出成效,最终应建立快速频率响应市场。同时频率操作标准也可能更为严格。如果发电企业面临更加严格的义务且必须加强频率控制,它们参与未来快速频率响应市场的能力则会有所削弱。(建议2.1 & 2.3
  • 战略储备和“日前”市场。建议建立战略储备机制,使澳大利亚能源市场运营机构通过签订合同在市场外维持一定的容量储备,作为清洁能源目标的补充。新的机制应加强或取代现有的效果不佳的可靠度及紧急备用容量交易机制,加大对分布式需求响应聚合服务的激励力度。也可以考虑建立“日前”市场,用于拍卖接下来一天的承诺发电量。(建议 3.4

电网企业

如果以下建议得以实施,电网企业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

  • 电网传输服务提供商维持足够惯性。建议要求电网传输服务提供商维持澳大利亚能源市场运营机构针对每一地区或次级地区确定的惯性水平和可以由快速频率响应替代的份额。波动性可再生能源规模的扩大使该项建议成为必要,其中标准部分将是关注的焦点。之后可以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电网传输服务提供商提供额外惯性。(建议 2.1
  • 电网企业将本地短路比维持在最低值。建议要求电网企业将入网发电企业短路比维持在最低值,且在并入新发电企业导致本地短路比不达标时,可以按“肇因者付费”的原则处理。新并入的发电企业必须证明其满足所在地未来计划最低短路比所要求的全部性能标准。(建议 2.1
  • 优劣性审查。建议尽早完成和落实澳大利亚政府委员会能源理事会提出的对优劣性审查制度的改革,包括监管机关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含不可修改条件的回报率准则。(建议 5.4
  • 输电、配电监管投资测试。建议在2020年进行输电监管投资测试,确保澳大利亚政府委员会能源理事会改革达到预期效果。配电监管投资测试应同时进行(建议 5.5) 。
  • 总支出法衡量收入。建议澳大利亚能源市场委员会采用财务模型评估电网企业是否存在投资支出偏差。如果存在,则应采用替代经济调整模型。这与当前澳大利亚能源市场委员会规则变化所要求的单一电网企业支出概算(总支出,而非分开的资本支出和运营支出)相一致。显然芬克尔博士从英国的审查中获得了启发。英国2013年使用总支出法衡量收入取得了成功。(建议6.8

燃气企业

报告强调燃气发电对维持能源稳定性至关重要。因此,与技术无关的清洁能源目标应同时惠及燃气发电企业和可再生能源企业。但报告承认,即便改革建议中的优惠全部落实,燃气价格仍可能居高不下。报告针对燃气市场改革的建议包括:

  • 合同信息透明。 建议澳大利亚能源市场运营机构获取发电企业的燃气供应信息,从而更好地预见燃料供应短缺。这也可以使澳大利亚能源市场运营机构更有效地协助澳大利亚资源部在新的国内天然气安全机制(规则草案于上周发布)下作出出口控制的相关决策。(建议4.1
  • 最终权力。建议赋予澳大利亚能源市场运营机构最终权力,允许其与发电企业达成商业安排,在“紧急情况下”供电。报告未对“最终”和“紧急情况”作出具体解释。(建议 4.2
  • 勘探和供应。建议政府将燃气勘探和开发排在优先位置,避免缺乏事实证据的全面禁止和限制。进一步开放科学资料、完善补偿和土地准入制度将有助于化解社区居民的疑虑。(建议4.3 & 4.4

零售商、消费者和分布式能源企业

零售商应关注以下建议可能带来的影响:

  • 分布式能源参与。分布式能源企业提供的诸如频率控制、无功功率和电压调节等服务有助于提升电网安全性。但分布式能源企业集聚也可能造成电压突增、闪变和逆向潮流。澳大利亚能源市场委员会应修改规则,以更好地激励和组织分布式能源企业。尽管要付出些代价,但配电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分布式能源企业将欣然见到新规所带来的好处。(建议 2.5
  • 数据收集。建议澳大利亚政府委员会能源理事会设立数据收集机制,提供有关分布式能源企业的静态、实时累计数据,这些数据目前公开程度不高。能源资料应进一步向消费者开放,使消费者可以在掌握更多信息的情况下就零售供应、投资和燃料选择作出决定。之后相关方还应考虑数据安全和隐私的问题。(建议2.6、6.1 & 6.3
  • 需求响应。建议澳大利亚能源市场委员会开展审查并提出措施促进批发市场的需求响应,以期在2018年中以前改变规则。(建议 6.7
  • 网络安全。建议加速完成下列网络安全行动:制定自愿最佳实践指南和行业标准、加强检查、提高威胁情报系统的速度和自动化,以及明确全国重大网络攻击响应措施。建议发布年度网络安全准备报告,其中包括对能源市场所有参与方“网络成熟度”的评估,以及关于各参与方的测试流程、感知和检测系统的最新信息。(建议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