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hannon Finch, Scott Farrell, Urszula McCormack, Roslyn Hinchliffe and Jack Nelson 金杜律师事务所

DAOs是一种商业载体

DAOs是商业载体的一种重塑形式,介于集体投资结构、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及众筹平台这几种形式之间。这种组织有助于促进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合作,使任何人都可以在联网的条件下做生意并进行管理,并实现风险和利润共享。

……通过合并智能合约

DAOs根据彼此间相互关联的软件代码中明确阐释的规章制度进行运作,而不靠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这种代码组件通常称为“智能合约”。智能合约就是可以通过电子形式自我执行部分条款的协议,从而减少履行协议所需的人力介入。

……及区块链技术进行运作

“区块链”是分布式账本上保存的交易记录。区块链是比特币的核心技术,但也能用于维持及执行智能合约。例如,以太坊(Ethereum)是一种建立在区块链技术基础上的分布式计算网络,在这种网络中用以太币(Ether)这种加密货币对服务付款。和比特币一样,以太币也可以转换为“真实”(日常流通)的货币。

DAOs不是传统的法律实体…

DAOs不是公司::它们没有注册办公地点、董事或员工,而且它们无法被视为自身的法“人”。DAO由智能合约创建,分布部署在能够执行智能合约的区块链上。之后,由于DAO的运作、管理和控制都是根据智能合约自动运行,而且所做决定由集体投票通过,因此人力参与有限。

 

……但它们可能是合伙制……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DAO具有合伙制的法律效力,而在其他管辖区则是一种集体投资。但不管属于哪种情况,法院都不得将其视为拥有独立自主法律身份的法律实体。这意味着,尽管存在智能合约,法院仍可能判决由DAO的参与者或开发者直接承担责任。“公司”最初是为了使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而产生的。不受中央管理的“自治”可能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

……将投票表决权附加于代币……

通过向DAO注入资金可以获得代币(token),用于表决有关DAO应如何分配资源的提案。提案由代币持有人提交给DAO,且一并提交一份可进行自我执行的智能合约,如果接受提案的代币持有人达到规定的人数,智能合约将自我执行。

……代币是金融产品……

DAO代币代表对该组织的投资,而持有人也因此有权分享组织的收益。从这一点来看,DAO代币有点像股票或股票单位。但是,由于每个决定都要求代币持有人予以批准,因此持有人可以控制DAO的具体操作运营,更像合伙制。制定证券法是为了适应创新型投资结构,而且在大部分发达司法管辖区,DAO代币将触犯关于误导行为的证券法律法规——这对参与者而言可能带来出乎意料的后果。

与新兴技术相结合,具有转型革新的潜力

DAOs只能管理资金,自身不能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要想创造收入要靠各种服务供应商的参与,以完成工作任务。但是,将DAOs与人工智能及物联网相整合可能会改变这一现状。例如,将其与联网的智能锁结合时,通过接受付款并远程遥控解锁公寓,DAO可以取代AirBnB。

首家DAO已寿终正寝

第一家DAO名字很简单,就叫做“The DAO”,于2016年4月30日启动。之后一个月,DAO收到了超过1.1万投资者注入的价值达1.5亿美元的以太币。 然而,2016年6月17日,公告宣称DAO的智能合约中存在的漏洞被一名(或多名)黑客利用,控制了The DAO超过三分之一的以太币。

但还会出现更多

尽管第一家DAO以失败告终,还有很多DAO正在筹备当中。透明、灵活且完全由股东控制的零运营成本商业载体格外有吸引力。但法律如何对DAOs进行管控仍然有待商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