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运帷 李凌碧 黄中斌​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本文梳理了网络医院的主要业务模式,并简述了其可能面临的法律障碍。

近几年,“网络医院”(含“云医院”、“互联网医院”、“智慧医院”等类似概念,下同)实现了井喷式的发展。据公开数据显示,从2011年到2016年,有533家互联网医疗企业总计获得了33.21亿美元的投资,平均每家企业的融资额约为623万美元[1]。尤其在2015年下半年后,在《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导向的刺激下,“网络医院”在2016年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生长壮大。

尽管如此,这绝不意味着“网络医院”的发展已经是一片坦途。在资本市场一路高歌猛进的同时,国家和部分地方的卫生主管部门却并没有显示出相应的积极态度。2017年5月,网络上流传的一份国家卫计委就《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非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规定,“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同时要求在《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应当在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但随后在5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金小桃在公开场合又回应称,国家卫计委正在征求意见,“会支持这一新生事物走向更高境界”。主管部门这一暧昧的态度,让是否上马网络医院成为无数投资人纠结不已的问题。网络医院,在资本市场和观众一片叫好的情况下,到底存在哪些法律障碍?

网络医疗:边界在哪里?

1. 网络医疗就是“轻问诊”吗? 

事实上,何谓“网络医疗”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这也导致早期大多数试水“网络医疗”的项目仅限于“轻问诊”而不敢真正去触碰只有线下医院才有资格从事的“诊疗”活动。除一些地方主管部门积极支持或者默许的特定项目以外,大部分所谓的“网络医院”其实更偏向健康信息咨询一类的平台,线上的医生通常仅能给予不涉及诊疗的健康保养建议或者建议访客去线下医院做进一步确诊。

2. 网络医疗就是“远程医疗”吗?

从国家政策来看,与“网络医疗”最直接相关的概念是“远程医疗”,但相应的正式文件却是凤毛麟角。其中,引用率最高的文件莫过于2014年颁布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远程医疗意见》”)。《远程医疗意见》指出,“远程医疗服务是一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化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同时其又补充,“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从字面上来看,《远程医疗意见》中提到了两种模式的“远程医疗”,一种是作为邀请方的医疗机构与作为受邀方的医疗机构之间利用信息化技术为患者提供诊疗的医疗活动,另一种是医疗机构利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而我们通常理解的“网络医疗”,似乎更像是第二种情形。正当我们认为“网络医疗”终于有政策可循之时,国家卫计委随后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关于《远程医疗意见》的解读[2]中却又指出,《远程医疗意见》“明确了远程医疗服务的定义和内容”,即“一方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并没有提到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诊疗服务的情形。在实践操作中,国家卫计委认可并推行的“远程医疗”项目也属于医疗机构之间(尤其是医疗条件和技术较为落后的地区的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方,并由医疗条件和技术较为先进的地区的医疗机构作为受邀方)开展的远程医疗服务。我们注意到,部分省市(例如江苏省)在其地方性的规定中也明确限制“远程医疗”目前仅限于医疗机构之间的远程医疗服务,暂不涉及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不过与此同时,也有部分地方在网络医疗的道路上先试先行,走在了前列。例如,宁夏银川市自2016年底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互联网医院的地方政策,其中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银川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银川互联网医院,是指在银川市注册,与银川智慧城市实现数据对接、融合,以互联网为载体,借助互联网新技术,向患者提供健康咨询、问诊、导诊、远程医疗等服务的机构”,同时在其实施细则中明确互联网医院分为“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的互联网医院”以及“医疗机构+互联网技术模式的互联网医院”。与《远程医疗意见》相比,银川市的地方政策显然更能受到目前大多数“网络医院”的热烈欢迎。根据公开的新闻报道显示,自2016年12月10日,作为第一家落地银川的互联网医院——好大夫在线的银川智慧互联网医院正式开业以来,已有前后数十家互联网医院落地银川。

相关配套服务:网络医院还能做什么?

除了通过互联网给患者看病,网络医院能够引起众人关注的焦点还在于其他相关的互联网配套服务,例如大多数项目希望打造的让患者足不出户实现看病买药的一站式服务,或者在大数据概念和技术不断发展的当下将患者的诊疗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以及商业化利用。不难理解,在医疗资源长期匮乏和高度垄断的历史背景下,民间资本近年来终于可以通过有限的渠道进入医疗市场,其对于如何能够最大程度地开发和利用相应的医疗资源有着浓厚的兴趣和利益驱动。然而,鉴于医疗服务本身的敏感性以及相关法规的滞后性,真正能够开发出的商业化项目仍然微乎其微。

网络医院的基本合作模式图

1. 互联网药品交易:谁来卖?谁来送?

看病和买药通常是紧密相关的两件事。网络医院在提供网上看病服务的同时,也自然会触及网上卖药的需求。然而,药品销售目前在我国仍然是一个相对高度管控的领域,无论是线下卖药还是线上卖药,涉及众多资质上的要求和条件上的限制。比如,由于我国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而不能销售处方药。在“网络医院”的模式下,通常会由一家非医疗机构的第三方平台公司(比较常见的是普通的IT公司)在其互联网平台上展示和销售药品。在此情况下,该第三方平台公司可能会需要取得不同的证照,例如药品交易相关的资质。然而,随着2016年国家食药监总局结束了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的试点工作,第三方平台公司已经无法再通过其自身网站作为平台方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在此情况下,第三方平台公司只能基于现有的法律框架调整相应的商业模式。此外,在通常意义上的药品零售模式中,个人消费者直接到药店购买药品,一般不存在药品配送的需求。在现有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也仅对药品批发过程中的药品运输与配送做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如上述“网络医院”的基本合作模式图中所示,当患者通过互联网购买药品后,通常会由一家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药品配送的功能。在此情况下,该第三方物流企业是否必须作为一家药品经营企业取得GSP证书?尤其在针对无需冷链运输的一般药品时,是否对其配送商可以有不同的要求?这些问题也有待立法进一步明确。

2. 医疗大数据分析:患者的隐私信息谁来保护?

患者前往线下医院就诊时,通常会产生大量的就诊数据,例如各种病历记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网络医院”的模式下,提供平台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公司作为一家非医疗机构客观上可以接触到大量的医疗数据。如果这些数据可以用于商业化目的(例如根据某位患者近期的就诊信息向其推送相关的医药产品),那么对于整个医疗行业而言无疑会带来巨大的变革。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针对医疗领域中的数据使用,立法者和相关政府部门普遍采取了严格控制的监管思路,原则上要求相关医疗数据仅能用于针对该患者的诊疗活动,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相关资料。同时,在今年《网络安全法》出台的大背景下,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网络医院”模式下涉及的患者信息,应当如何保护和使用,也将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谁来给网络医院正名?

正如前文所述,虽然在法律上并不存在“网络医院”这样一个概念,而在政策层面上,国家和地方对于“网络医疗”的内涵外延似乎也没有统一的定论,但纵观目前市面上号称“网络医院”、“云医院”、“互联网医院”、“智慧医院”的实例,采用医院借助第三方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这种模式的不在少数,通过“网络医院”模式延伸开展相关互联网服务的尝试也层出不穷。然而,鉴于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任何政策文件明确支持“网络医院”这种模式,据部分地方主管部门透露,各地开展起来的“网络医院”普遍是在当地主管部门默许的态度下进行的试点,甚至都没有取得任何书面许可或者批复,也鲜有如银川市政府出台专门的地方规定进行积极推动的情况。这似乎让名声大噪的“网络医院”处于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加上本文一开始提到的前不久流传的国家卫计委起草的两份非公开文件中对于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保守态度,也让这种模式今后的发展道路变得更加扑朔迷离。网络医院,我有病你能看吗?这个问题我们还无法彻底回答。但如果您想创办或投资网络医院,我们还是有许多的实操方案可以一对一的探讨,欢迎垂询。


[1] 见新浪财经:《国家出手整治互联网医疗:不能再忽悠》,发布时间2017年5月12日,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7-05-12/doc-ifyfecvz1015536.shtml。

[2] 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的解读》,发布时间2014年8月29日,http://www.nhfpc.gov.cn/yzygj/s3593g/201408/1b464a4d8b54497d804d6da5da83c41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