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青 乐清月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排污单位应当首先查清所有污染源(包括废气、废水和噪声污染等),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在此基础上,排污企业编制的自行监测方案,最为主要的六点内容就是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采样方法和监测分析方法。同时,为了保证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自行监测方案还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

我们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以下简称“总则”)为基础,对现有规定和技术要求进行了梳理,归纳出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的八步法。

明确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排放口

污染物排放监测应能抓住主要排放源的排放特点,尤其是对于废气污染物排放来说,同一家排污单位可能存在很多排放源,每个排放源的排放特征、污染物排放量贡献情况往往存在较大差异。

目前,总则对废气有组织排放的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排放口进行了区分。废气的主要污染源包括:

  • 单台出力14MW 或20t/h 及以上的各种燃料的锅炉和燃气轮机组;
  • 重点行业的工业炉窑(水泥窑、炼焦炉、熔炼炉、焚烧炉、熔化炉、铁矿烧结炉、加热炉、热处理炉、石灰窑等);
  • 化工类生产工序的反应设备(化学反应器/塔、蒸馏/蒸发/萃取设备等);
  • 其他与上述所列相当的污染源。

废气的主要排放口包括:

  • 主要污染源的废气排放口;
  • 各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确定的主要排放口;
  • 对于多个污染源共用一个排放口的,凡涉主要污染源的排放口均为主要排放口。

设置监测点位

1. 废气和废水排放的监测点位

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的设置按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泄露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3) 等执行。

废气有组织排放和废水排放的监测点位分为两类:外排口监测点位和内部监测点位。

(1)外排口监测点位

对于废气有组织排放,外排口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满足《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75) 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净烟气与原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排气筒,或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净烟气直接排放的,应在净烟气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旁路的旁路烟道也应设置监测点位。

废水排放应在在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外排口监测点位。

(2)内部监测点位

当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处理效果要求时,应在进入相应污染物处理设施单元的进出口设置监测点位。当环境管理文件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设置开展相应监测内容的内部监测点位。

2.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

厂界环境噪声的监测点位置具体要求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执行。

噪声布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 根据厂内主要噪声源距厂界位置布点;
  • 根据厂界周围敏感目标布点;
  •  “厂中厂”是否需要监测根据内部和外围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 面临海洋、大江、大河的厂界原则上不布点;
  • 厂界紧邻交通干线不布点;
  • 厂界紧邻另一排污单位的,在临近另一排污单位侧是否布点由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3.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厂界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等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参照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设置。

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文件中均未作出要求,排污单位需要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的,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设置的原则和方法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等规定。各类环境影响监测点位设置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等执行。

4. 监测点位的描述

所有监测点位均应在监测方案中通过语言描述、图形示意等形式明确体现。描述内容包括监测点位的平面位置及污染物的排放去向等。废水监测点需明确其所在废水排放口、对应的废水处理工艺,废气排放监测点位需明确其在排放烟道的位置分布、对应的污染源及处理设施。

确定监测指标

1. 污染物排放监测的监测指标

根据总则,各外排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是否排放纳入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标,这些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

内部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根据点位设置的主要目的确定。

同一排污口涉及的污染物指标往往很多,对于其中的主要污染物,在监测要求上应高于其他污染物。总则对废气主要排放口监测点位和废水外排口监测点位的主要监测指标进行了界定。

对于主要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符合以下条件的为主要监测指标: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或烟尘/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
  • 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毒污染物指标(存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的,以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为准);
  • 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各废水外排口监测点位的主要监测指标:

  • 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石油类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
  • 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以及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
  • 排污单位所在流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2.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参照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管理文件的要求执行,或根据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确定。

3. 监测指标的描述

所有监测指标采用表格、语言描述等形式明确体现。监测指标应与监测点位相对应,监测指标内容包括每个监测点位应监测的指标名称、排放限值、排放限值的来源(如标准名称、编号)等。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中的污染物,如排污单位确认未排放,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注明。

确定监测频次

1. 确定监测频次的基本原则

排污单位应在满足最低监测频次要求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各监测点位不同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

  • 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
  • 主要排放口的监测频次高于非主要排放口;
  • 主要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高于其他监测指标;
  • 排向敏感地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 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 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 监测成本应与排污企业自身能力相一致,尽量避免重复监测。

2. 废气和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的监测频次

对于废气有组织排放和废水排放的外排口监测点位,各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由分行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依据总则中的最低频次范围来确定。其中废气外排口监测点位的废气烟气参数和污染物浓度应同步监测;废水外排口的废水流量和污染物浓度应同步监测。

总则中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范围见下表1:

废水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范围见下表2:

废气有组织排放和废水排放内部监测点位的监测频次根据该监测点位设置目的、结果评价的需要、补充监测结果的需要等进行确定。

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频次根据不同行业确定。钢铁、水泥、焦化、石油加工、有色金属冶炼、采矿业等无组织废气排放较重的污染源,无组织废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其他涉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污染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频次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夜间生产的要监测夜间噪声。

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频次

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管理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监测频次按照要求执行。

否则,涉水重点排污单位地表水每年丰、平、枯水期至少各监测一次,涉气重点排污单位空气质量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涉重金属、难降解类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排污单位土壤、地下水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发生突发环境事故对周边环境质量造成明显影响的,或周边环境质量相关污染物超标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5. 监测频次的描述

监测频次应与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相对应,每个监测点位的每项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都应详细注明。

选用适当的监测技术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测技术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两种,排污单位可根据监测成本、监测指标以及监测频次等内容,合理选择适当的监测技术。

对于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技术;对于监测频次高、自动监测技术成熟的监测指标,应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技术;其他监测指标,可选用手工监测技术。

选择合乎标准的采样方法

1. 污染物排放监测的采样方法

废气有组织排放时,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等执行。废气自动监测参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 执行。

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方法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泄露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3) 执行。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4)、《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495) 等执行,根据监测指标的特点确定采样方法为混合采样方法或瞬时采样的方法,单次监测采样频次按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 执行。污水自动监测采样方法参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执行。

2.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的采样方法

周边水环境质量监测点采样方法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 等执行。

周边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点采样方法参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 等执行。

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采样方法参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等执行。

3. 采样方法的描述

对每项监测指标都应注明其选用的采样方法。废水采集混合样品的,应注明混合样采样个数。废气非连续采样的,应注明每次采集的样品个数。废气颗粒物采样,应注明每个监测点位设置的采样孔和采样点个数。

选用监测分析方法

1. 监测分析方法的选用

监测分析方法的选用应充分考虑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污单位的排放特点、污染物排放浓度的高低、所采用监测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和干扰等因素。

监测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选用其它国家、行业标准方法的,方法的主要特性参数(包括检出下限、精密度、准确度、干扰消除等)需符合标准要求。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或采用国家和行业标准方法不能得到合格测定数据的,可选用其他方法,但必须做方法验证和对比实验,证明该方法主要特性参数的可靠性。

2. 监测分析方法的描述

对每项监测指标都应注明其选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名称、来源依据、检出限等内容。

制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自行监测的工作需求,设置监测机构,梳理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样品分析、监测结果报出、样品留存、相关记录的保存等监测的各个环节中,为保证监测工作质量应制定的工作流程、管理措施与监督措施,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质量体系应包括对以下内容的具体描述:监测机构,人员,出具监测数据所需仪器设备,监测辅助设施和实验室环境,监测方法技术能力验证,监测活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

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不用建立监测质量体系,但应对检(监)测机构的资质进行确认。

以八步法为基础,再结合所在行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再也不用担心自行监测方案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