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近日,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京基集团”),在京基集团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达尔”,证券代码:000048)及其董事会、监事会之间与公司有关纠纷案中,针对康达尔在其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剥夺京基集团表决权的侵权行为提出了禁止执行该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保全申请,并获得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简称“管辖法院”)裁定支持。由于本案属于证券市场的重大敏感案件,管辖法院对该项行为保全申请特别慎重。金杜团队经过充分准备,结合《公司法解释四》的出台背景,从侵权事实的确定性、持续性以及采取行为保全具有现实紧迫性和必要性等角度阐述了保全申请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相关保全申请获得了管辖法院的支持。2016年12月,金杜就曾代理京基集团赢得全国第一例涉及上市公司限制“举牌方”股东权利争议案的生效判决。

本案行为保全裁定不仅是全国第二例支持“举牌方”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保全裁定,而且也是《公司法解释四》颁布后全国第一例涉及股东权利行使的行为保全裁定,不仅体现了《公司法解释四》加强对股东正常行使权利保护力度的立法趋势,而且有助于增强“举牌方”正常行使股东权利的信心,活跃上市公司收购市场,充分发挥证券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功能。

金杜团队负责该项目的合伙人是高峰、林嘉,律师团队包括宋思宇、柳辰、王涛、许凌翰。

 

高峰律师表示:“京基集团是金杜的长期客户,继2016年底代理京基集团赢得全国首例涉及上市公司限制‘举牌方’股东权利争议案的生效判决之后,再次为捍卫其股东权利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我们感到很振奋。金杜争议解决团队在多年为客户处理公司纠纷的过程中,始终运用我们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处理众多复杂的各位案例经验,结合我们与时俱进的创新思路,成功为客户维护了权益,并得到他们的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