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ish HenryMelissa Monks和James Gould,金杜律师事务所澳洲办公室。

历经四年的协商和讨论,澳大利亚竞争法重大修正条款于11月6日起正式生效。

2013年9月澳大利亚政府宣布对本国竞争法进行“彻底性”审查,并发布《竞争政策审查报告》(即通常所称的《哈珀竞争政策审查报告》,以审查小组主席伊恩·哈珀命名),由此开启了澳大利亚竞争法改革的进程。《2017年竞争和消费者修正法案(竞争政策审查)》及《2017年竞争和消费者修正法案(滥用市场支配力)》将这一进程推向了高潮。

您需要了解什么?

重大修正条款为:

  • 46条——滥用市场支配力:禁止拥有重大市场支配力的公司在下列市场进行以实质性削弱市场竞争为目的、或可能产生上述效果的活动:
    • 在其拥有重大支配力的市场上;或
    • 其直接或间接提供或获得(或可能提供或获得)产品或服务的任何其他市场。

议会和商界此前就修正案展开了激烈辩论,修正案的出台意味着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或其他寻求强制执行第46条的相关方)不再需要证明相关公司利用其在市场上的重大支配力牟取利益。不论其根本目的为何,如其行为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即可被认定为违反第46条。

ACCC出台了《滥用市场支配力暂行准则》,并在2017年11月24日前向各方征求意见。

  • 45条——一致行动(及价格信号):修正第45条,引入新规定,禁止公司开展以实质性削弱市场竞争为目的、产生上述效果或可能产生上述效果的一致行动。

《竞争政策审查法案》并未定义“一致行动”。 然而,《法案解释性备忘录》将一致行动阐释为“两个或多个公司(或个人)之间任何形式的合作或可能达成合作的行为,若该等行为以合作或可能以合作取代竞争”。

ACCC近日发布《一致行动暂行准则》,并在2017年11月24日前向各方征求意见。

鉴于新规禁止反竞争的一致行动,仅适用于银行业且从未执行的价格信号规定已被废除。

  • 47条——强制与第三方交易:现在仅禁止以实质性削弱市场竞争为目的、产生上述效果或可能产生上述效果的强制与第三方交易的行为,不再需要通知ACCC非反竞争的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与第三方交易的行为。这一改变使澳大利亚法规与美国、加拿大、欧盟和新西兰等国接轨,这些国家均根据竞争测试评估是否属于强制与第三方交易。
  • 并购评估:在先前的法律框架下,ACCC仅会批准那些其认为不会实质性削弱市场竞争的并购交易。现在ACCC可批准其认为会带来纯公共利益(原本仅由澳洲竞争事务仲裁庭认定)的并购项目。同时,ACCC评估和批准并购的方法也有一些程序上的改变。
  • 第三部分A 准入制度:准入制度将为服务准入提供新的公告标准。重要的是,现今公告准入的要求为实质性地促进该等服务所在市场以外的其他市场的竞争。此外,公告准入的服务必须有利于公共利益,而不仅仅是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另外,如下方面也有变化:

  • ACCC的收集信息和文件的权力有所变化,罚款增加、范围扩大,新增“合理搜寻”抗辩;
  • 卡特尔条款的合资例外情形,现适用于以购买商品为目的的合资,不再局限于生产商品的合资;
  • 引入类别豁免行为,即ACCC认定不会引发竞争问题的行为;
  • 控制转售价格,现可直接通知ACCC,而不必进行多方参与的繁琐批准程序,且现在相关法人团体可以参与;
  • 卡特尔条款,将其适用范围限定在澳大利亚内部或澳大利亚与其他地区之间的贸易或商业行为;
  • 除外条款,对该等条款的禁止现已被废除;且
  • 允许在后续的损害诉讼中使用自认制度。

企业应立即采取合规措施

相关企业有必要了解竞争法的新变化,因其需要自生效日起遵守新的规定。需采取的措施可能包括更新竞争法政策和程序、进行培训、重新审视一些做法(例如从一致行动角度分析行业互动)。

企业也需要认真考虑向ACCC提交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力暂行准则》和《一致行动暂行准则》的意见,这可能是在监管者依据新规开展调查和执行前可以对其施加影响的唯一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