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钟鑫 胡喆 陈府申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问胡哥

从近期发布的《关于做好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57号文”)来看,网贷整治办对平台以风险备付金为用户提供还款保障的模式采取了“一刀切”的监管方式。这是否意味着质保金、保障专款、风险准备金等形式的用户保障措施在57号文的规范下均无法实施?在57号文的监管意见下,未来平台可采用何种模式实现用户保障?

胡哥说

57号文并未对“风险备付金”的特征展开说明。目前市场上一般的操作是由P2P平台从借款人缴付的服务费中提取(仅有少数P2P平台采取向投资人收费的模式),并通过银行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在借款人出现逾期偿付的情况下,由P2P平台依据借款人的授权、按照P2P平台公布的保障计划规则,以风险备付金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向出借人进行偿付。据此,我们认为具备此类操作特征的用户保障制度均有可能落入57号文下定义的“风险备付金”范畴。

从监管目的来看,57号文全面禁止“风险备付金”的背后是监管机构对“P2P平台回归信息中介地位”这一要求的重申——P2P作为信息中介平台不应主动参与借贷安排、为借贷安排提供增信、承担信用风险或提供信用风险缓释措施。但由于57号文发布之前,风险备付金因本身并非平台以自有资金形成,且在赔付规则上往往强调“有限偿付”而非“全额担保”,而一直未明确落入既有监管框架项下的红线范畴,因此就目前市场的反映来看,此次“一刀切”的做法多少令P2P平台感到措手不及。

针对57号文之后各P2P平台既有用户保障制度应如何调整、转型的问题,平台可通过妥善组合、应用以下几种方案的方式制定自身的转型计划:

过渡期安排: 在不新增存量的基础上,逐步消化既有风险准备金存量

从57号文的条款行文来看, 57号文仅对P2P平台新增风险备付金的情况进行了限制。针对平台已经提取的备付金,57号文要求平台予以“逐步消化”,而非“立即清零”。据此,我们认为57号文并未禁止平台在备案前继续使用已提取的存量风险备付金,但是应对既有存量进行压缩,逐步消化。

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模式

P2P平台可考虑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为借款人就具体借贷安排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出的融资性担保申请提供必要渠道。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借款人的借贷金额及信用情况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性担保,并与借款人、出借人签署相关担保文件。融资性担保公司直接向借款人收取相关担保服务费用。

信用保证保险合作模式

依据《信用保证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规定,满足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可以与依法设立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P2P平台合作,为平台上的借贷双方提供信用保证险。据此,P2P平台可通过与该类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为借贷双方提供保证信用保险购买渠道以及辅助服务。

行文至此,胡哥还想为风险备付金唠几句。不得不说,风险备付金对于P2P平台的投资人保障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不少主流P2P平台中设立了风险备付金或类似机制,且对于平台上发生的风险起到了一定的缓释作用。从数量上观察,行业内风险备付金的总量也很大,如何用有效的制度承接存量风险备付金确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本期研究员丨胡鸽 骆阳

注:本文由“金杜研究院”与“图解金融”联合首发,后续将推送更多“问胡哥”系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