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亮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定性问题在学理和司法判例中存在一定争议,尤其是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各地司法判例结论不一。
在研究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后,本文将装饰装修合同大致分为非家装、大型装饰装修合同和家庭装饰装修合同两大类,对该两类合同的定性问题分别进行论述。继本系列第一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施工合同纠纷?》,本文将继续就住宅装饰装修合同话题进行探讨。
我们区分下述两种情况,来讨论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的定性:
- 业主与有资质的装修公司等主体订立的住宅装饰装修合同;
- 业主与无资质的主体(如无装饰装修施工资质的工程队、设计室、个人等)订立的住宅装饰装修合同。该两种情况中的法律关系可能不同。
对于与有资质的装修公司等主体订立的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合同定性在各地司法判例中没有统一,认定为是“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均有。对于与无资质的主体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结论,大多数判例认定为“承揽合同”,但也有个别判例适用合同法总则或认定为个人劳务合同。
业主与有资质的装修公司等主体订立的住宅装饰装修合同
1.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法律依据
首先,从法理上看,在传统民法中,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部分。我国将其二分的立法例来自于苏联,因为建设工程所涉及的资金及利益等重大,故国家为管控建设工程,将建设工程合同从承揽合同中独立出来。其二者之间关联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也可以看出。将建设工程合同独立于承揽合同的,一是其主体特殊,要求具有资质;二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三是结算方式后期可调整。单独列出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目的有二:其一,规范建设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其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问题。在界定建设工程时,必须考虑到这两个立法目的并以之为指导。
其次,从相关法条规定来看:
《民事案由》第100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列:(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而第99条“承揽合同纠纷”下列:(1)加工合同纠纷;(2)定作合同纠纷;(3)修理合同纠纷;(4)复制合同纠纷;(5)测试合同纠纷;(6)检验合同纠纷;(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规定,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上述规定均明确了“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但是我们理解,此处的“装饰装修工程”一般是指大型的装饰装修工程,规模较小的住宅装饰装修是否包括在内,尚没有明确。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装饰管理办法》第五条也规定,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另根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持证上岗”的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第七条,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必须具备资质(如果是承揽法律关系,承接装修的主体不一定具备资质),这一点符合工程建设合同对于主体资质的硬性要求;并且,上述规定明确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另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装修装饰归口管理问题的复函》(建函[2000]181号,建设部已撤销,但该复函目前仍有效),“建筑装修装饰属于建筑活动,建筑装修装饰业是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8)86号)提到:“ ‘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是指家庭居室的装修装饰,其主要属性是建筑装修装饰。这部分家庭居室装修装饰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住户室内装修主要属性是建筑装饰装修,属于建筑工程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2月17日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规定,“因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但根据我们下文查询到的司法判例,江苏省有大量判例认定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司法判例
下列判例明确判定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除上表所涉区域外,上海、杭州、安徽合肥、海南、福建、辽宁沈阳、大连、石家庄、贵州、云南、西安等区域的大量司法判例里虽没有明确对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定性,但判决中均显示由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案由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且判决依据中也适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
2.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承揽合同纠纷
但学理上,有学者提出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各地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判例将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
(1)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该条定义没有明确规定装饰装修合同是否属于承揽合同范畴。
但某些地方的司法审判意见明确了家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规定,“(四)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引发的纠纷逐年攀升,但此类纠纷如何适用法律一直是我国立法中的空白。所谓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参照建设部2002年3月5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2)司法判例
下列判例明确判定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承揽合同纠纷:
对于不同案由,我们要注意该等案由对合同的定性是否会导致涉诉合同有特殊规定从而对合同某一方不利,例如举证责任的分配、合同单方解除权等特殊规定。我们理解,承揽合同特殊之处在于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如果住宅装饰装修合同被认定为是承揽合同,那么根据《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 对于有资质的装修企业等主体与业主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如何定性在学理上尚存争议,各地司法判例结论不一,判定为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属于承揽合同纠纷的均有。
- 不同的合同定性会导致合同当事方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不同。我们理解,在发生争议时,不但应查询相关法律规定,还应关注当地司法判例的倾向和当地法院出具的关于审理家装合同纠纷的相关指导意见(如有)。
业主与无资质的主体订立的住宅装饰装修合同
1.法律依据
上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及《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装饰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均明确了承接家庭装修工程的单位的资质要求。因此,原则上,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应当与有资质的企业、施工队或个人签订。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朱宏强与祥云县云昌煤矿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9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朱宏强及其经营的天创设计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最高院的判例明确了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的主体也可以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践中,业主将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交由未取得资质的主体进行施工,也较为常见。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之一是业主将装修工程交由无资质的施工队负责人进行施工,施工队负责人自行雇佣工人。经查询司法判例,该种情形下,业主与无资质施工队负责人之间订立的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在判例中大多被认定为承揽合同,但在个别案例中,也有法院回避了合同定性问题,直接适用合同法总则相关规定。
而另一种常见的情形是业主与无资质的个人之间订立装饰装修合同,由该个人直接承接装修工程。针对该种情形,各地司法裁判中结论也不一致。经查询判例,我们发现,有判例将其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也有判例认定为个人劳务关系。
2.司法判例
根据判例检索,如果家庭装饰装修合同是业主与无资质的主体签订的,该类家装合同定性在司法判例中结论不一,被认定为是承揽合同的判例居多,但也有判例认定为是个人劳务关系,或回避了合同定性问题而直接适用合同法总则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