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亮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定性问题在学理和司法判例中存在一定争议,尤其是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各地司法判例结论不一。

在研究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后,我们将装饰装修合同大致分为非家装、大型装饰装修合同和家庭装饰装修合同两大类,对该两类合同的定性问题分别进行论述,并对家庭装饰装修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分析。本文将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施工合同纠纷进行探讨。

法律依据

从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看,我们认为,非家装的、大型的装饰装修合同属于施工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根据北大法宝的条文释义,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工程,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从该等条文释义来看,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可以认定为是施工合同的客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4]2号)第三条规定,“《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幕墙装修、装饰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虽然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00条来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项下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这九种纠纷类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与“施工合同纠纷”似乎属于不同的案由,但最高院判例和浙江省杭州市中院的判例(详见下表)中均认为,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即包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另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在《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中载明“《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即明确了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司法判例

就上述问题,我们查到的判例如下:

1. 与上述结论一致的判例

2. 与上述结论相悖的判例

综上,我们认为,非家装的、大型的装饰装修合同属于施工合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施工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