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新宇 王峰 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B公司为某外资精密机械制造企业A公司于中国设立的子公司,一直从事零部件进口、组织及销售业务,境外供货商为A公司。2017年4月开始,为了进行新产品的量产,B公司开始进口部分新的零部件和原材料;此外,按照约定,B公司应当向A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该费用金额相当于其新产品销售额的5%。 

随着2017年3月29日《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修改,除了填写原有的进口货物申报项目之外,进口企业还需要自行判断对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商品是否有关联性,买卖双方是否具有特殊关系,特殊关系是否会影响成交价格,并在报关单上正确填写后向海关申报。否则,可能被海关以不实申报为由实施行政处罚,并补缴进口税款。然而,完税价格的确定与商品归类以及原产地的确定(以下合称“纳税要素”)被并称为海关合规领域的三大技术性难题。对于B公司遇到的应如何向海关申报特许权使用费和特殊关系,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企业是否应当补税等问题许多外资企业也有相同的苦恼,由此产生的行政争议和关企矛盾也层出不穷。

中国海关于2017年12月26日公布了《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这个办法的出台可以说为企业规范进出口活动,降低合规风险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企业可以充分利用“预裁定”措施预防海关法上的合规风险。我们所率领的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也受海关总署之邀,参与了本次立法工作;本文在此便以Q&A的形式,对本办法的要点进行介绍,并总结提示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立法背景

1. 国际协定的国内立法转化 

2015年9月4日,中国国务院决定接受世贸组织(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随后其他成员方也继续陆续接受该协定;至2017年2月22日,该协定已被112个成员方,达到了生效条件。该协定第3条规定,成员方应在货物进口前就税则归类及原产地事项作出预裁定,并鼓励成员就完税价格、关税减免要求的适用、配额适用等作出预裁定。据此,为履行中国作为WTO成员方在该协定项下的义务,海关总署制定了配套的部门规章,本办法即是该协定在国内立法转化的成果。

2. 国内既存制度的一体化 

实际上,在本办法颁布前,海关总署曾于2001年12月24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规定了可以对“进出口商品归类”“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确定”“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以及其他海关事务提出行政裁定。此外,海关还先后出台过“预归类”“原产地预确定”以及针对原A类和AA类企业的“预审价”相关制度,简称“三预制度”。然而由于申请手续的繁杂、救济途径不明确,特别是对企业影响最大的完税价格要素和估价方法的确定未被明确包括在内等各种原因,导致实践中,行政裁定制度的运用率比较低。

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主要有三个方面:

  •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商品编码);
  • 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

因此,本办法可以看作是对原“三预制度”进行的整合以及全面启动;将以国际协定的国内立法转化为契机,从提升贸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增加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等多方面对于进出口贸易高效、便利起到促进作用。

重要内容Q&A

Q1-谁可以申请预裁定?

A. 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本办法第四条)。此处满足要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进行了海关注册登记,持有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外贸代理企业,主要包括两类企业:①经营单位,即海关法规定的收发货人,包括外贸代理企业;②进口货物的消费使用单位或者出口货物的生产销售单位,即海关法意义上的实际收发货人。因此①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收发货人,②报关行,③未在海关进行注册登记的国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或者出口货物的国内生产销售单位无申请预裁定的资格。这一点相较于海关总署92号令中的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申请主体已经从经营单位扩大到实际收发货人。

Q2-向谁申请预裁定?

A. 中国海关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系,从上至下分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个层级。预裁定应当向申请企业注册地的直属海关提起。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通常由其内部的关税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最后以直属海关的名义对企业制发《预裁定决定书》。例如,在开头处列举的案例中,B公司的所在地为苏州,预裁定申请应当向苏州海关的上一级直属海关南京海关提出,而不应向其所在地的隶属海关—苏州海关提出。

Q3-申请预裁定时应该如何准备材料?

A.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预裁定申请书》以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本办法虽然没有对中文译本规定详细的要求,但是根据以往的实务经验来看,为确保其正确性、真实性,海关有可能会要求中文译文由有相关资格的翻译公司提供。

关于“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目前尚未详细规定,但依据不同的裁定事项,至少应当包括未来进出口货物的订单、合同,证明进出口商品理化性质、成分、用途的材料(商品归类),证明进出口商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地点、生产加工工艺、成本构成的材料(原产地确定),以及相关的许可协议、买卖双方特殊关系证明、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资料(完税价格和估价方法)等。

Q4-预裁定的申请期限和审查期限分别是多久?

A. 在上述案例中,B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货物拟进口3个月之前向直属海关,即南京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特殊情况下,B公司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本办法第七条)。 但是遗憾的是“特殊情况”以及“正当理由”应该如何解释和认定,暂时没有具体规定,有待细则或是实务执行中进一步明确。从实务角度讲,企业还是应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货物拟进口3个月之前就尽量提出预裁定申请,避免因为申请期限问题影响到业务的进展。

南京海关应在10日(自然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关于审查期限,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做出预裁定(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除了以上原则性规定,在例外情况下,海关决定是否受理过程中,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算在10日之内,审查决定的过程中,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的期限也不计算在60日之内。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马上要报关了才想起需要确认相关海关事务,企业再向海关申请预裁定就来不及了。

Q5-预裁定的法律效力如何?

A. 预裁定决定有效期为3年,该预裁定对于其生效前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没有溯及力。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的有效期内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海关予以认可(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因此,在本案件中,南京海关做出的预裁定决定将在全国海关的范围内对B公司均有法律效力,但是在3年后自动失效。B公司在该3年期间的通关申报中,应该遵守该预裁定决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其裁定结果。

Q6-不服预裁定结果时如何救济?

A. 企业如果不服预裁定结果,可以采取的救济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上述案例中,B公司在收到南京海关做出的《预裁定决定书》后60日内,可以向海关总署提起行政复议(本办法第十八条,《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三条)。无特殊情况时,复议机关(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在满足法定要件时,可以延长30日(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六十八条)。此外,B公司对该行政复议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办法第十八条)。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B公司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根据海关总署的复议结果不同而可能有所不同。当海关总署维持南京海关的预裁定结果时,B公司可以向南京海关(原行政机关)所在地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或是海关总署所在地(复议机关)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应将海关总署应作为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相反的,当海关总署变更了南京海关的预裁定时,B公司只能以海关总署作为被告向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考虑到纳税要素相关的预裁定结果与进出口企业的贸易活动紧密相关,今后因不服裁定结果通过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等进行法律救济的案件可能会急剧增加。

外资企业的注意事项

1. 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

首先,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例如,B公司如果为了实现任何贸易上的目的而提交了虚假或是不完整的申请材料时,南京海关都可以终止预裁定审查程序,并且制发《终止预裁定决定书》(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此外,即使南京海关已经完成了预裁定审查,制发了《预裁定决定书》,也可以就此撤销该决定书,该决定书经撤销后自始无效,且南京海关可以对B公司给予警告,或是处1万元以下罚款(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最后,B公司基于其违法取得的预裁定决定而进出口的货物,可能被追究申报不实或是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

2. 预裁定的申请速度可能达不到企业的预期 

如前所述,预裁定办法中也规定了多种不计入裁定期限的事宜,如材料补正期间,专家论证期间等,且规定也不十分明确。因此,虽然本办法明确规定了受理期限以及裁定期限,客观来看,海关专业知识复杂,专家论证的环节也说明裁定可能要探讨多种问题,因此各直属海关做出预裁定效率可能低于企业的预期。而作为企业来说,也有必要留出足够的申请时间,并在事前慎重地准备好申请材料。

中国海关的预裁定制度刚刚起步,相关的立法和实践仍处在摸索阶段;随着2月1日该办法的正式生效,相信不久的将来预裁定案件会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花,有关的制度设计必将日趋完善。但无论如何,预裁定制度都为进出口企业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打开了一扇新世界的大门,为企业的守法经营和贸易便利提供了新的、可尝试的解决方案。

团队介绍

金杜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处理海关领域案件以及贸易合规业务的专业律师团队,不但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而且具有全程处理相关案件的丰富实务经验。同时,在遇到涉及相关业务领域的重大、疑难案件时,该团队还可以通过与包括诉讼律师在内的其他业务部门的专业律师紧密协作,为客户提供全面、系统、专业、务实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针对海关法规政策、实践操作和监管方面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 协助企业进行海关风险控制及合规性自查;
  • 协助企业应对海关稽查/核查以及在企业可能面临处罚时提供法律服务;
  • 优化进出口模式及供应链管理;
  • 提供海关方面专业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