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新宇 王峰 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B公司为某外资精密机械制造企业A公司于中国设立的子公司,一直从事零部件进口、组织及销售业务,境外供货商为A公司。2017年4月开始,为了进行新产品的量产,B公司开始进口部分新的零部件和原材料;此外,按照约定,B公司应当向A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该费用金额相当于其新产品销售额的5%。 
Continue Reading 海关预裁定——从法规看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