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亮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定性问题在学理和司法判例中存在一定争议,尤其是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各地司法判例结论不一。

在研究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后,本文将装饰装修合同大致分为非家装、大型装饰装修合同和家庭装饰装修合同两大类,对该两类合同的定性问题分别进行论述。继本系列第二篇《住宅装饰装修合同——承载合同vs.建设工程合同vs.其他?》,本文将继梳理家庭装饰装修法律关系。

业主与有资质的装修公司签订合同,装修公司雇佣工人的

1.如果家庭装饰装修合同被认定为承揽合同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是,业主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装修公司将其承揽的家装工程交由工人施工(该实际施工的工人不是装修公司的员工)。在该模式中,

(1)业主与装修公司之间:承揽合同关系。

  • 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装修合同约定,依据合同结算装修费用;
  • 装修公司需就第三人(施工队)完成的装修成果向业主负责。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工作的完成】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装修公司与实际施工工人之间:如该工人不是装修公司的员工,其与装修公司之间构成雇佣关系。

工人应向装修公司索要报酬,无权直接向业主索要报酬;

工人在施工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由装修公司(雇主)承担责任,但工人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的,在过错程度范围内减轻雇主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学理上一般认为,雇佣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指示、监督下,为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应通过判定谁是劳务的实际受益人,来判定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和雇员。在业主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装修公司系提供装修服务的义务人,工人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人系装修公司,因此装修公司为雇主,工人为其雇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另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3)业主与工人之间: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不构成事实上的个人之间雇佣或劳务关系。

  • 工人无权直接向业主索要报酬(业主与装修公司之间的付款请求权是基于双方合同关系;而工人向装修公司主张报酬支付请求权是基于双方雇佣关系,两笔费用的性质不同);
  • 工人如在施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业主不需要承担责任,除非该等人身损害是由业主过错造成的(我们理解,判定人身损害由业主过错造成,须满足《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即必须满足:业主存在过错、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经案例检索,我们没有查到在业主与有资质的装修公司已签订装修合同的情况下,判定业主与工人之间存在实际雇佣或劳务关系的判例。我们认为,装修公司是雇主,工人是雇员,业主与工人之间不构成事实上的个人之间雇佣或劳务关系。下述判例可支持这一结论:

2.如果家庭装饰装修合同被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

实践中,业主-装修公司-施工队负责人-工人这种家装工程承接模式较为常见。如果家庭装饰装修合同被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在该模式中,

(1)业主与装修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关系。

(2)装修公司与施工队负责人之间:建设工程总承包与分包的关系。

如装修合同被认定为是建设工程合同,那么装修公司作为总承包,应当将工程分包给有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队负责人,如分包给无资质的施工队负责人的,系违法分包,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施工队负责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司法判例中予以支持。

(3)业主与施工队负责人及工人之间: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不构成事实上的个人之间雇佣或劳务关系。

经案例检索,我们没有查到法院要求业主直接向施工队负责人及工人支付报酬,或对工人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的案例。

(4)施工队负责人与工人之间:雇佣关系。

工人有权向施工队负责人主张报酬;如果工人在装修中遭受人身损害,施工队负责人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责任。

(5)装修公司与施工队负责人雇佣的工人之间:没有直接法律关系,但是装修公司分包工程,不免除其自身责任。

如工人在施工中遭受人身损害,装修公司作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装修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应当对整个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应对装修工作人员尽到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并且,装修公司如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还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下列案例判定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系工程建设合同,并且法院对业主、装修公司、工程队负责人及施工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作出了相应判定。

业主与无资质的施工队负责人签订合同,施工队负责人雇佣工人

实践中,业主-施工队负责人(无资质)-工人这种装修工程承接模式也较为常见。在该模式中,

1.业主与施工队负责人之间:司法判例中大多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

业主是定作人,施工队负责人是承揽人,双方依据合同结算装修费用。

2.施工队负责人与工人之间:雇佣关系。

(1)工人应向施工队负责人索要报酬,无权向业主索要报酬;

(2)工人在施工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由施工队负责人承担责任。

3.业主与工人之间: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不构成事实上的个人之间雇佣或劳务关系。

(1)工人无权向业主索要报酬;

(2)工人如在施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业主也需承担因选任过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经案例检索,我们没有查到在业主与无资质的施工队签订装修合同的情况下,判定业主与工人之间存在实际雇佣或劳务关系的判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业主直接与无资质的个人签订装修合同

另一种常见的家装模式为业主与无资质的个人直接签订装修合同,由该个人完成装修工程。在司法判例中,对于该种装修合同的定性结论不一,有些判例中认定业主与施工人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而有些判例中认定构成个人劳务关系。

1.如被认定为个人劳务关系:

(1)施工人有权直接要求业主支付报酬;

(2)业主需对施工人在工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与雇佣关系对比:雇佣关系的雇主对于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被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

(1)施工人有权直接要求业主支付报酬;

(2)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除非业主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否则业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业主作为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施工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支付报酬期限】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的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语

至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列至此告一段落,本系列这三篇文章依据装饰装修合同现行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判例结论,尝试对装饰装修合同的定性问题作出分析和总结。但鉴于装饰装修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尤其是家庭装饰装饰合同立法尚存空白点,学理上和司法判例中对于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的定性尚存争议。我们理解,不同的合同定性会导致合同当事方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不同。在发生争议时,除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外,还应关注当地司法判例的倾向和当地法院关于审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相关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