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胡哥
在P2P平台发展的早期,为了解决放款速度等原因,大量平台采用了”超级放款人”模式,即在平台对借款人的借款资质进行审核后,平台以股东或员工个人的名义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款项,之后在平台上向线上投资者或线下投资人进行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出借人的债权受让款,完成整个资金出借流程。但是在目前的P2P整改中,明令要求清除此类不合规存量。除了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方式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化解方式?
胡哥说
上述模式即业界所称的”唐宁模式”,在P2P平台的发展初期曾被大量使用。在银监会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后,该模式被认定为违规,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的需要,这种模式产生的违规存量必须在备案前清零。
胡哥经过市场案例研究,发现部分平台在以上述模式开展P2P业务时,其在债权转让时形成的仍旧是在实际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一对一的借贷法律关系,平台在中间的作用只是作为资金过桥方,这与一些平台以债权打包并拆分份额转让的方式存在本质区别。其业务模式一般如下:
在一对一的”超级放款人”模式中,我们认为可以采取重建法律关系的方式实现违规存量的化解。具体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步:
- 平台寻找获得由超级放款人发放借款的借款人与受让超级放款人所持有债权的现债权持有人;
- 借款人、现债权持有人、超级放款人及平台通过签署相关协议解除原由线下放款/受让的债权债务关系;
- 线下借款人、平台、现债权持有人按网贷规范要求在线上签署新的借款协议,以形成规范的网络借贷法律关系。
从结果上看,上述违规业务转化为合规业务的方案中,原实际出借人和原借款人都不变,只是通过解除违规业务的法律关系,构建合规的P2P法律关系。
当然上述模式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难处,包括如何寻找之前的线下借款人,以何种方式使其自愿配合完成上述协议的签署并完成在平台上重新借款等手续,同时监管对本模式的态度也尚不明确。但我们理解,该方案并未违反有关部门的监管初衷,也并未破坏原有的法律关系,同时也能使平台平稳化解违规存量,对线下借款人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本期研究员丨杨悦 陈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