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以下称为“《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即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一审”到“三审”历时一年半,期间历经多次立法调研和修改,最终得以公布。《条例》对政府监督举措、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及社会监督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可以说,《条例》一经公布,标志着深圳食品安全领域的“深圳标准”的诞生。
何谓“深圳标准”?《条例》明确了深圳市可结合实际,在食品质量、营养健康、过程控制等方面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的深圳标准。[1]
《条例》将会打造食品安全的深圳标准
1.深圳标准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过往,食品安全注重的是安全,此次,针对《条例》的制定,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曙光表示,“食品安全由无害性和营养价值两部分组成。其中,无害性是强制性标准。当前,监管部门将绝大部分资源放在食品的无害性监管上,而对食品的营养价值不够重视。”[2]可以说,《条例》施行后,深圳标准不仅追求让宝宝们吃得放心,还要吃得营养!
另外,《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食品深圳标准认证和标识制度,对符合深圳标准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或者服务赋予深圳标准标识权。具体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因此,期待今后在挑选食品时,深圳市民通过一个简单的标准即可判断食品优劣——看食品是否贴有深圳标准的标识。
2. 企业达不到声明标准可能要受罚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标准一经公开声明或者标识明示,应当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因此,食品行业企业不能乱“吹牛”,随意给自己贴“label”,言出必行,自己承诺的深圳标准,就应该实现。
《条例》出台前,关于企业达不到其公开声明的标准,但是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该不该受罚,这在审议时一度引发了较大的争议。经研究,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达不到声明标准违背了诚信原则,是一种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但不宜罚得太重。[3]因此,《条例》规定可给予企业整改期限,期限届满仍不达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3.设立食品安全总监和督导员
针对当前深圳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条例》分别明确了市区政府、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创设了食品安全总监及督导员制度[4],重构了政府食品安全监督机制。
食品安全总监组织领导本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监督管理措施,并直接对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另外,食品安全总监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进行责任约谈。今后,深圳食品行业企业要是存在违规行为,很有可能会被总监盯上,企业负责人会被“约喝茶”。
4. 食品抽查不合格情况将即时公布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电信运营机构、互联网平台等单位的合作,通过短信、微信、微博等传播方式及时向公众提供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同时,食品检验以及监督性抽样检验不合格情况应当在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即时公布[5],并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这意味着食品行业企业要是对咱们深圳市民的食品安全不用心,那就可能要“上热搜”,得好好地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批评和教育。
5. 拒绝“职业投诉人”的“碰瓷儿”
《条例》标志着深圳打响了限制“职业投诉人”为牟利而虚假投诉食品安全问题的第一枪!
《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时,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检测范围。但是,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
深圳是“职业投诉人”最为活跃的地方之一。根据12315平台的投诉数量统计显示:2013年、2014年、2015年,职业投诉举报量分别为21743宗,32076宗,25505宗,2016年激增到264593宗。而一个投诉从受理、回复、调解,到立案、调查、处理、奖励等,需要十个人才能完成。[6]巨量的职业投诉使得基层行政人员疲惫不堪,但这些投诉中绝大部分都是一些小问题,甚至包括通过恶意调包(过期食品、掺杂掺假食品、涂抹生产日期等)或购买不贴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进行敲诈勒索。这些恶意的投诉行为不仅消耗了大量的执法资源,也给企业的日常经营造成了诸多的困扰。
6. “职业投诉人”的口供
《条例》一公布,立马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巨大反响,也遭到了部分“职业投诉人”的激烈反对,无非就是因为该《条例》施行会影响其通过投诉而获得的不菲利益的手段的实现。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对此表示[7],该条规定是就当前存在的游离于法律边缘、占用大量行政监管资源甚至成为敲诈勒索手段的职业打假行为,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良好市场机制的角度出发作出的规定。这是立法初衷与实施结果有较大偏差时,立法机关理所当然进行的适当调整。
打造“深圳标准企业”,食品安全合规先行
《条例》的公布,对于处于食品供应链中的企业而言,可谓释放了一个信号,相关食品行业企业应当学会控制风险、抓住机遇,重视食品安全合规,努力成为符合深圳标准的企业。
1. 注重供应链食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进货查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其他列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监管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电子追溯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电子追溯体系。”
因此,深圳的食品行业企业以及“供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更应该注重企业食品安全标准及流程的制定和更新,包括企业供应链食品安全管理,加强对供应商检查,完善企业内部追溯体系。对于知名品牌企业而言,独善其身是远远不够的,对于“从田间到餐桌”的食品供应链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是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企业可聘请专业的食品安全合规律师直接参与到供应链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中,包括对供应链食品安全管理整体模式提出建议(如供应商自治管理、交叉监督等)、对供应商进行风险评估、合规检查、突袭检查等,为供应商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改善建议、对供应商食品安全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及后续处理等。
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食品以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建立行业食品安全行为规范、惩戒制度、诚信档案、行业风险防控等行业管理制度,并指引成员单位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今后,深圳食品行业企业以及“供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注重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可聘请专业的食品安全合规律师提供定期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法律风险评估及内控措施完善建议,落实企业内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快企业食品安全标准的建立和更新,注重食品安全管理关键控制点流程和工作指引的完善,完善企业内部食品安全监督和举报、调查机制。知名企业更应该通过聘请专业律师开展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内部培训及关于最新立法、监管动态的行业、专项领域论坛,树立自身在行业内的标杆形象。
3.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及培训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并定期举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要求,但实践中食品行业内真正制定了行之有效的事故处置方案,且对员工进行充分培训、演练的企业却并不多。《条例》实施后,食品行业企业可以在专业的食品安全合规律师的指导下,结合《条例》中规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制定和更新真正能够达到应急处理效果的事故预警、应对和报告机制、流程指引,并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员工提供相应的培训、情景演练等,帮助企业员工提升应急处理的工作水平,一旦企业不幸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够做出符合法律要求且降低事故影响的应对。
[1]《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二十条
[2] 2018年1月11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我市将制定食品安全深圳标准》(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sldzc/szfld/hm/jqhd/201801/t20180111_10648363.htm)
[3] 2018年1月11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我市将制定食品安全深圳标准》(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sldzc/szfld/hm/jqhd/201801/t20180111_10648363.htm)
[4]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5]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五十四条
[6] 2018年1月25日《重磅!深圳首发新规 限制“职业投诉人”恶意举报》
(http://shenzhen.news.163.com/18/0125/08/D901AMVK04178D6R.html)
[7]2018年1月23日《深圳打响限制食品职业投诉第一枪 故意索赔将中止调查》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0346998711393122&wfr=spider&for=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