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静 刘新宇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金杜游戏月,玩出我“金”彩,三月金杜游戏法律主题月,金杜将推出网络游戏系列文章和活动,从不同角度剖析网络游戏相关的热点法律问题。

一直以来,“地图”似乎不是游戏侵权案件的主角。但是随着游戏争议的形式更新——由游戏画面的“形似”变为游戏设计的“神似”,体现游戏设计理念的游戏地图,逐渐成为游戏侵权案件争议的焦点,涉及游戏地图的案件数量也逐渐增多。

何为“游戏地图”?

在游戏设计中,“地图”并没有统一而明确的概念。不同游戏中的地图元素表现形式不同,地位和重要性也有区别,有些游戏如棋牌、消除类游戏中甚至不需要地图。在以下类别的游戏中可能会出现相应的游戏地图。

射击、塔防、竞速、模拟经营等游戏。此类游戏的进行依赖于经过设计的游戏地图,游戏地图影响游戏难度和玩家的操作方式。例如,在射击类游戏中,地图的些许变化,如掩体高度、宽度的变化,可能会导致游戏难度、游戏双方均衡性产生很大的区别。又如在模拟经营类游戏中,地形、地段、交通状况往往会影响玩家在游戏中的收入等游戏参数。

战略类和MOBA类游戏。此类游戏中,地图往往是游戏中战斗发生的场景,地图中敌对方玩家之间的距离、游戏资源分布情况都会影响游戏难度和玩家决策。同时,部分游戏中,地图还成为游戏规则的一部分,在特定的地形或场景,玩家控制的角色性能会有损益。

角色扮演类游戏。此类游戏地图一般设计精美,具有较高的美学价值。地图与游戏难度、均衡性、游戏规则的关联性相对较弱。但是游戏地图体现的关卡逻辑顺序,游戏场景内NPG、道具位置和设计等对于游戏也有重要作用。

在上述游戏中还有大地图和小地图之分。所谓“大地图”,即游戏场景地图,是玩家进行游戏操作的游戏中虚拟场景,是一切游戏情节、游戏活动发生的背景。如下图中《DOTA 2》游戏的大地图[1]。

《DOTA 2》游戏大地图

与大地图对应,游戏中还存在为了方便玩家,用来说明游戏场景结构,指示游戏中地点、路线、玩家和NPC位置的地图,这类地图通常被玩家成为“小地图”“缩略图”“路线图”等。某些游戏的小地图还具有导航功能。

《DOTA 2》游戏小地图[2]

大地图和小地图因其在游戏中的功能作用不同,在其法律定性方面也会有所区别。下文拟分别这两种地图进行探讨。

美术作品?图形作品?

在《著作权法》中,与“图”有关的作品类型有美术作品和图形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和第(十二)项,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游戏大地图设计丰富多样,无论是设计元素还是整体画面都具有较高的审美属性。因此,可以归属于《著作权法》下的美术作品受到保护,司法实践中也多有此认定。如在壮游公司诉广州硕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3](“奇迹MU案”)中,一审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游戏中的地图俯视图、场景图在素材选择、构图、布局、线条轮廓、颜色等方面具有独创性,角色技能图标、武器、装备、怪物及NPC的设计亦属于以线条、色彩等构成,亦具有独创性,均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一般而言,游戏大地图在素材选择、表达技法、细节处理方面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一般争议不大。

而小地图通常以简单、忠实的方式反映了大地图(游戏场景)的构图和结构,其法律性质可能会根据其表现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小地图如构成美术作品,则要求其构图、色彩等审美方面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如前引中的奇迹MU案,浦东新区法院认为原告游戏中的地图俯视图在素材选择、构图、布局、线条轮廓、颜色等方面具有独创性,属于美术作品。该案中的俯视图,实质上也是小地图。

《奇迹MU》中的一张俯视图[4]

但多数游戏中的小地图并不具有上图中的复杂结构和造型,实践中,很多小地图受指示功能限制,通常简单明了,设计元素多由点、线、基础色彩组成,一般不会有动画特效。从表达形式和实际功能来看,类似于现实生活中的地理地图,具有指示玩家路线和位置的功能。

如下图中的某款赛车游戏中的小地图,其构图相对简单,仅仅由简单的白描线条构成,很难达到美术作品所要求的审美意义的独创性高度。更为重要的是,下图中的线条并非出于审美表达而绘制的美术造型,而是为了指示赛车的路线而忠实绘制的游戏地形结构,其目的和功能更为接近于《著作权法》中的“图形作品”,即“反映、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游戏场景布局结构)的示意图等作品”。

一款赛车游戏的地图

需要注意的是,正如美术作品保护的是独具美感的造型表达,针对图形作品,著作权所保护的也是图形作品独创性的构图线条、配色方案、图例等具体表达方式,而不保护作品所指示的事物本身的结构和原理,即游戏场景的线路设计等。因此,在探讨能否赋予小地图著作权法意义的保护时,必须进一步探讨在著作权法意义上能够保护的“表达”是什么?

游戏地图中的思想?表达?

著作权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如上文所述,游戏地图,尤其是小地图,其主要功能并不是给玩家带来美学享受。小地图的构图和布局很多与游戏规则和设计思想密不可分,小地图还有客观反映、指示大地图位置的实用功能,思想与表达在游戏小地图上“剪不断,理还乱”。

小地图体现的游戏设计思想及其指示功能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我们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和理论进行分析。我国法院在涉及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有采用“抽象概括方法”的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琼瑶诉于正案”中认为“抽象概括法可以作为思想与表达的分析方法”[5],该案中,法院将作品抽象成从具体表达到思想的金字塔形结构。在美国的判例中,法院有将这种方法应用到游戏案件中的先例。在Atari, Inc.V. North American Philips Consumer Electronics Corp.[6]中,为比较两个游戏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美国第七巡回法院首先排除了属于思想的内容,即游戏方法和游戏规则,其次根据混同原则(Doctrine of Merger)和场景原则(Scenes a faire)分别剔除了表达方式极为有限而和思想融合的表达和在表达某一主题时必须使用的标准表达,最后,对游戏具有独创性的内容进行近似性对比。虽然在中国,抽象概括方法是在分析文字作品时提出的,但因为思想与表达的分界问题在《著作权法》中是普遍存在的,这种方法对其他作品同样适用[7]。国外司法判例也说明该种方法有适用于对其他类型作品的可能性。

首先,从最概括的层次看,小地图可以抽象成由游戏模式、规则和美术风格构成的地图设计概念。这是对小地图表达的高度抽象概括,显然属于思想范畴,位于思想/表达金字塔的顶端。

其次,小地图可以被抽象成有简单的点和曲线组成的图形。这时,点和线的编排体现小地图的结构,是创作者的智力创作活动的成果,有了一定的表达成分。但是,这些表达成分并不当然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还需要排除出表达与实用功能混同以及属于同类游戏必要场景的成分。

根据混同理论,如果一种“思想”实际上只有一种或非常有限的集中表达,那么这些表达也被视为思想而不受保护。

而作品的实用功能应当属于思想的范畴。从立法目的而言,《著作权法》的目的在于鼓励独创性表达的创造,但《著作权法》并不允许权利人利用作品垄断作品的实用功能。法院在案例中也明确了这一点。在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飞鹏达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北京知产法院认为“‘实用’方面隐含体现了技术方案、实用功能等思想范畴,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8]。

因此,依附于实用功能,与实用功能无法分割的表达,属于思想与表达的混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涉及此类作品的案件中,法院实践也是根据混同原则认为与思想不可区分的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北京知产法院认为,有实用功能的美术作品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除一般作品的条件外,至少还应满足“实用”方面与“艺术”方面可以相互独立,原因在于,若二者不能相互独立,对“艺术”方面提供著作权保护实质上同时亦对其中的“实用”方面进行了著作权保护[9]。北京高院支持了北京知产法院的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实用功能决定的造型成分和纯粹的艺术表达成分,亦即在剔除实用功能决定而无法分离的造型成分之后,再判断其中独立的艺术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从而构成美术作品。”[10]

对于小地图而言,为了实现指示功能,小地图必须准确地反映大地图的结构和布局,不可以由创作者主观创造。如果改变线条和点的编排,小地图就无法准确地指示大地图的结构和布局,也就因此失去了说明和指示功能。由此可见,即使认为小地图中线条和点的编排虽有表达的成分,但这种表达很可能与指示功能混同,可能难以受到著作权保护。

必要场景指在一个作品中因历史事实或人们的期待,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描述某些场景使用某些场景安排。如前所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创作,促进文化繁荣,虽然必要场景中有表达成分,但如果《著作权法》保护必要场景,则会使著作权人事实上垄断了某一主题,与《著作权法》鼓励创新的目的相悖。因此,司法实践采纳了场景原则,即认为作品中的必要场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必要场景这种表现特定主题不可或缺的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11]。

在游戏中,由于游戏的类型,或者游戏背景故事来源于特定的历史事实或者公有领域的作品,玩家会当然的期待游戏中有某种特定的地图设定。如果游戏中不存在此种地图设定,就无法吸引玩家。因而若著作权保护必要场景,实质上是让部分权利人通过著作权垄断了一类游戏模式,不利于游戏产业的发展。因此,在游戏地图中,由游戏类型或游戏通用规则所决定的,必要的主题和元素不宜由受著作权保护。

最后,在最具体的层次,游戏小地图的结构可以通过不同的色彩、设计元素、图例的形式表达,这就是小地图的具体表达和细节处理。这一层次是具体表达,最有可能属于小地图著作权的客体。

综上所述,通过“抽象概括”原理,可以发现,对于游戏地图,尤其是小地图,著作权能够保护的都应是其中的具体表达方式,如色彩搭配,小地图中的构图线条、图例等具体设计,大地图中的表现手法和细节处理等。借用常用的思想与表达“金字塔”可以大致的将游戏地图中的思想与表达作如下划分。但是,抽象概括方法是一种基于个案分析的方法,并不能概括的划出思想与表达的清晰界限,仍然需要遵循个案分析原则确定特定游戏地图的法律属性。

目前,涉及游戏地图的争议案件逐渐增多,体现了游戏业者对于游戏中更深层次、更基础的游戏设计的重视。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法院判决对游戏地图的法律定性和保护途径有明确的指引。因此,我们只能根据法院的在类似案件中的论证思路和法理,对游戏地图的法律属性和保护模式进行合理的推测。总体而言, 对于达到相当的创作高度,具有较高审美价值的独创性的游戏地图,可以作为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但是,囿于思想与表达的分界,以著作权保护游戏地图应当限于游戏地图中的具体表达方式,而非其所反映和表征的游戏设计思路和路线,如果仅仅因为两幅“地图”的线路相似即判定侵权,则有可能因纳入了游戏设计思想而背离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宗旨。


[1] 图片来自于http://www.dota2.com/play/

[2] 图片来自于http://www.dota2.com/play/

[3] (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号

[4] 图片来源http://m.kuai8.com/gonglue/193846.html

[5] 陈喆诉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三中院认为,一部文学作品中的内容可以比作一个金字塔,金字塔的底端是由最为具体的表达构成,而金字塔的顶端是最为概括抽象的思想。当文字作品的权利人起诉他人的文字作品侵害其作品的著作权时,需通过对比的方式予以确认,则可参照相似内容在金字塔中的位置来判断相似部分属于表达或思想:位置越接近顶端,越可归类于思想;位置越接近底端,越可归类于表达。”

[6] 672 F.2d 607 (7th Cir. 1982)。

[7] 王迁. 著作权法[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5, 50页.

[8] (2014)高民(知)终字第3451号。

[9] 同上。

[10] 同上。

[11] 指导案例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10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