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传统商业银行之外的投资者投资于境内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境内银行进一步补充资本;而此方面的挑战在于监管机构对股东资格的要求和审查,以及关联主体投资于多个境内银行的限制;
- 外国投资者扩大对于中国信托公司和其他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类金融机构的投资;在国内对于资产管理行业严格监管的大环境下,外国投资者对于资产管理类机构的投资,有利于此类机构在被迫控制其通道业务和灰色业务的情况下,学习境外资产管理行业的经验,提高产品设计能力,扩大境内外客户面,并进一步补充资本以对冲监管对于资本消耗的严格管理;
- 外国投资者扩大对于汽车金融、消费金融领域的投资,在迅速发展的中国消费金融市场获得较大的市场占有率和分享利润;
- 外国投资者扩大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甚至不良资产基金的投资,更深入的进入不良资产处置市场;
- 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子公司的投资,可进入债转股以及股债结合、投贷联动和发展迅速的财富管理领域;
- 境内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引进外资,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国际化发展,进入境外资本市场,境外上市打开了大门;此外,对此领域开放期盼已久的境外互联网巨头和支付机构也可借此机会进入中国市场,开展差异化竞争,或在其自身的生态圈中弥补上可以直接面对中国境内的支付客户的重要一环;此领域的挑战则在于反洗钱、网络安全法以及金融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合规方面的严格监管要求。
下表简要概括了易纲行长在2018年4月11日提到的各相关金融行业在外资准入和业务范围方面的开放措施。易纲行长还表示,目前各部门正在抓紧修改法律法规相关程序,并将在后附图表的时间节点前落地实施。我们也将密切关注各领域的开放进程,并在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发布后第一时间提供详细解读。
-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
- 中美元首北京会晤经济成果相关情况吹风会上,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宣布对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一些限制措施的放宽。更多信息可见《中国拟放宽境外投资者对中资金融机构投资股权比例限制》。
- 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对2018年政府工作提出以下建议:有序开放银行卡清算等市场,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限制,放宽或取消银行、证券、基金管理、期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外资股比限制,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
- 银行业:中国银监会通过《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以及《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等法规和政策,从外资银行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增加外资银行业务类型等方面提升了银行业的对外开放水平。更多信息可见金杜研究院《银监会进一步简化和放宽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一文。
- 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关于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有关事宜公告的公告》明确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政策。
- 信用评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7号-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有关事宜公告》允许境外评级机构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
- 其他:放开了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对外商投资征信机构实行国民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