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后续民事案件审理中,原告搜狗为了使得民事案件得以继续,基于艺术字/图形专利中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追加诉讼请求。然而,此时涉诉的技术方案已改变为一种对艺术字样式再扩展的方案,要求预设一种ASCII码字符或者ASCII码图形替换规则,然后根据用户输入,在已匹配的艺术字样式上做出字符/图形替换而生成新的艺术字样式,供用户使用(参见从属权利要求7和8)。经细致排查,百度输入法完全没有实现如此方案。原告注意到百度PC输入法能够通过用户自定义界面,自定义输入编码、候选项显示内容和实际上屏内容之间的映射关系,由此认为当用户进行自定义ASCII符号时即实现了专利的艺术字样式再扩展。虽然搜狗的指控已经脱离技术事实,但是由于权利要求要求语言的模糊性,经过一轮交锋百度并不占明显优势。
再一次地,我们通过现有技术找到证明百度不侵权的明确依据。通过地毯式检索,我们发现申请日之前发布的极点五笔5.1版输入法已经支持了与百度自定义功能类似的功能,用户可以通过手动填写设置文件,来配置输入编码、显示候选项以及上屏字符,三者之间的映射关系。虽然极点五笔5.1提供的自定义界面相当粗略,但是其工作机制已经充分表明,搜狗所指控的自定义功能是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无论如何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都不应被包含在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经过当庭的演示和双方辩论,事实和法律的天平最终倒向百度,亿元天价赔偿案以搜狗撤诉而告终。
从“亿元赔偿案”的整个办案过程看,对现有技术的检索贯穿始终。一方面,为了进行专利无效,需要了解现有技术状态,大量搜集现有技术证据;另一方面,在侵权诉讼过程中,针对不同的被控技术方案仍需要进行大量的现有技术检索。专利诉讼中被告所面临的一个困境在于,一旦专利权维持有效,由于双轨制的设定,专利权人不可避免地要对其权利要求做扩大解释,有时会突破合理的边界。尽管被告可以引用专利说明书以及专利权人确权程序的意见陈述,但是由于语言本身的模糊性和可解释性,有时仍然难以说服法庭。此时,如果能够引入现有技术证据,协助界定和说明专利权应有的保护范围,或者像在艺术字/图形案件中一样直接进行现有技术抗辩,则能够帮助被告最大程度上走出困境,证明自己的“清白”。现有技术永远是检验专利权人能否获得专利权保护的一项利器。从司法审判角度看,把握好现有技术证据的使用,能够平衡专利权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防止专利权的滥用,从本质上促进新技术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