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晓霞 闫立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2017年从5月开始,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基于其拥有的7件共享充电宝专利,陆续反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地方知识产权局发起专利侵权之诉,指控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共享充电宝产品侵犯其7件专利权。由于该系列案件涉及新兴的共享经济模式,引起了业内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截止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2018年5月25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其中3件专利因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被无效而撤回起诉,1件被判街电产品不侵权,2件判决侵权成立。至此,来电与街电之间的专利之战阶段性结果如下。
No. | 专利号 | 涉及的技术 | 案件状态 |
1 | 201580000024.X | 三方交互租借方法及系统 | 一审判定侵权不成立 |
2 | 201580000022.0 | 两层控制与吸纳出入 | 主张的权利要求被无效,来电撤诉 |
3 | 201580000026.9 | 服务器、CPU、MCU三层控制 | 主张的权利要求被无效,来电撤诉 |
4 | 201520103319.7 | 移动电源自动租赁设备 | 主张的权利要求被无效,来电撤诉 |
5 | 201520691258.0 | 两侧有充电端子的移动电源 | 来电撤回行政查处请求 |
6 | 201520847953.1 | 充电夹紧装置 | 一审判定侵权成立 |
7 | 201520103318.2 | 吸纳式充电装置 | 一审判定侵权成立 |
上述专利中,第ZL201580000024.X号发明专利(下称“024专利”)涉及三方交互租借方法及系统,涵盖了当前共享经济的核心技术——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自助租赁方法。该专利提出,移动终端接收移动电源租借终端的身份识别号码(即手机扫描机柜上的二维码),移动终端向云端服务器发送携带该身份识别号码的第二租借指令,以由云端服务器判断发送第二租借指令的用户是否有租借权限,如果有权限,则核对该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中移动电源的库存,如果有库存,云端服务器向该移动电源租借终端发送第三租借指令,以传出移动电源。显然,024专利已经涉及了共享经济的核心:移动终端对本地设备扫码,用户利用移动终端通过云端服务器控制本地设备。就其各步骤而言,貌似没有可以回避的余地。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该案件过程中,来电认为街电共享充电宝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同样具有用户通过手机对本地充电箱扫码,向服务器发送租借指令,服务器核对用户权限和库存,指令本地充电箱传出移动电源,因而侵害其专利权。在庭审中,我们通过多个实验,证明了街电产品在操作中所使用方法步骤的先后顺序与涉案专利的差异,并进一步说明了这种差异性所带来的效果的实质性差异。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街电充电箱的使用方法步骤不同于来电专利技术,不侵犯其专利权。
涉案024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了技术特征“(1)移动终端向云端服务器发送第二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以由云端服务器判断发送第二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的用户,是否有租借移动电源的权限;(2)如果有权限,则云端服务器对所述身份识别号码对应的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中移动电源的数量进行核对;(3)如果移动电源租借终端有库存,则由云端服务器向所述身份识别号码对应的移动电源租借终端发送第三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以由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传出移动电源”。上述特征是为了保证交易的进行,要求在用户向服务器发送租借请求后,先核对用户权限,即判断用户是否缴纳押金、是否归还已经租借的移动电源,在确认用户有权限后,再核对租借终端中移动电源的库存,然后在借出移动电源。显然,该专利方法的步骤之间存在特定的顺序。
上述步骤涉及云端服务器的内部运行机制,似乎只有通过获得服务器程序进行鉴定才能确定上述步骤的存在,成了阻挡我们证明街电没有侵权的一道难关。经过反复研究和测试,发现在使用充电箱时,可以从手机端看到云端服务器的反馈信息,进而确定云端服务器的内部运行机制。具体而言,街电充电箱的使用方式为用户扫描后,手机跳转到云端服务器反馈的租借页面,供用户选择充电宝的接口类型(安卓、苹果、Type-C),并通过图标的颜色显示是否有库存,在有库存的情况下,用户选择手机对应类型的图标,向云端服务器发送租借指令,如果用户没有权限,则提示用户缴纳押金;如果没有库存,当用户选择对应类型的图标时,则提示没有充电宝可借,不再要求用户缴纳押金。通过多次产品的实际操作,证明了控制街电产品的云端服务器先核对库存数量并反馈到用户手机上,用户再发送租借指令,云端服务器根据该指令判断用户权限。
显然,就发送指令、判断权限、核对库存步骤而言,街电充电箱的使用方法与来电专利之间似乎没有区别。但是,在上述步骤的先后顺序上,街电充电箱的使用方法与来电专利存在区别:
来电专利: | 街电使用方法: |
发送指令>判断权限>核对库存 | 核对库存>发送指令>判断权限 |
街电充电箱的使用方法把核对库存的步骤提到了发送指令之前,初看上去与来电专利似乎没有什么区别,不过就是步骤先后顺序的调整,好像仍然存在侵权的嫌疑。但是,在实际租借过程中不一定每次都能达成交易,换言之,不一定每次都要经历上述步骤。特别是在没有库存的情况,按照来电专利,用户在发送租借指令、缴纳押金后才发现没有充电宝可借;而按照街电充电箱的使用方法,用户在第一时间被告知没有库存,不需要缴纳押金,云端服务器也无需处理租借请求、判断权限等,从而使用户的体验良好,避免云端服务器由于接收租借指令、判断用户权限、接收用户押金等被占用系统资源。
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基础上,一审法院最终认定,认定街电公司使用的技术相对于涉案专利“先判断权限,然后判断库存”的技术方案而言,其优化了用户体验,并能够避免云端服务器由于接收租借指令、判断用户权限、接收用户缴费等被占用系统资源,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第二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的具体步骤,具有不同的效果,两者不相同也不等同。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方法专利中步骤顺序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步骤顺序属于功能性特征,而功能性特征的相同或者等同,要考虑是否符合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条件。所以,对于方法专利而言,在判断侵权时,不应仅仅考虑步骤本身,还要考虑步骤顺序对技术方案的影响。在考虑这种影响时,要特别关注步骤的先后顺序对于技术效果的影响,如果这种先后顺序带来了显著的效果差异,则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