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美兰 于丽丽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焦点:互联网金融作为如今社会的热门话题,其专业服务领域明确,不会超出金融服务类别。不过,一旦有人试图在不同业务领域中注册相同的商标,则同样也会给金融平台带来影响,特别是在抢注人并非出于自用目的、而是恶意抄袭和摹仿的情况下。此类商标注册须被宣告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近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关于第14858754号“聚有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8第0000004530号)中,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认定争议商标“聚有财”的注册申请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裁定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在该案中,争议商标为“聚有财”,指定服务为“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电话通讯,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话会议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数字文件传送,提供在线论坛,计算机终端通讯”。金杜作为无效宣告申请人的代理人,在对其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中主张,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申请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广泛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产生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在先注册的第14361736号“聚有财”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聚有财”也是申请人商号,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名下有近200件商标,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对他人知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虽然在案证据难以确认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以及难以证明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但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近二百件商标,包括“小度”、“涂书笔记”、“凤鸣九州”、“七尘斋”、“魔拍”、“魔图”、“筷搜”、“直达号”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作为商号和商标使用的“聚有财”标识完全相同,被申请人亦未能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商评委据此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已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其注册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短评:

商评委在本案中引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认定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大量恶意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后,将争议商标宣告无效。这与近期商标局在商标异议程序中针对相同情况引用《商标法》第七条构成对比。这也反映出目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限于已注册的商标的立法不足。但是,对于大量囤积商标的现象,无论商标局还是商评委,都在异议决定和无效宣告决定中明确表示了坚定打击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态度。我们在此也呼吁权利人在面对恶意抢注、囤积商标以图牟取非法利益的现象,积极利用《商标法》的各项规定坚决进行维权,不给抢注人任何获利的机会;同时,正值商标法讨论修改之际,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对商标法的修改意见,呼应商标主管部分坚决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态度,共同创造一个良好健康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

资料整理:林珊珊(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