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mes Wang   Alexandra Pieniazek   BellaSkuthorp   金杜律师事务所  争议解决部

虽然在国际仲裁中没有统一的仲裁费用承担方式,“根据争议结果分摊仲裁费用”(”costs follow the event”)是大多数仲裁庭分配费用的原则。下文提到的两项研究表明,一种新兴的趋势是将上述费用分配原则“调整”为将当事人在仲裁中的胜负及其行为相结合的仲裁费用分配裁定,使仲裁费用的承担成为保障仲裁效率的一个潜在的有力工具。

国际仲裁产生的费用类型

国际仲裁产生的费用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 仲裁费用,指仲裁案件的管理费用,包括仲裁员的费用、案件受理费以及受理案件的仲裁机构收取的其他费用;
  • 当事人费用,指各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各自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普通证人相关费用、当事人指定的专家证人费用、翻译费用、调查取证费以及差旅费。

费用承担的分配

仲裁中,当事人有权协议约定如何分配仲裁过程中产生费用,该约定可以载入仲裁协议或当事人之间的其他合同条款。除非案件适用的国内法律另有规定,仲裁庭一般依照该约定在当事人之间划分仲裁费用。[1]

若当事人没有约定,许多仲裁庭倾向于参照案件适用的国内法律和仲裁规则。 [2] 不同的仲裁机构采用不同的分配方式:某些仲裁规则包含一个可予反驳的推定,即仲裁胜诉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仲裁产生的费用;[3] 另一些仲裁规则并未涉及仲裁费用的承担分配,在这一问题上给予仲裁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4] 然而,正如下文所述,即使在仲裁规则未规定费用分配方式的情况下,大部分的仲裁庭似乎依然从“根据争议结果分摊仲裁费用”原则出发,倾向于胜诉方不付费用,进而适当地在当事各方之间调整费用的承担比例。[5] 此外,另一个划分方法是不考虑仲裁结果,由仲裁各方当事人承担各自产生的法律费用,并平摊仲裁员费用和案件管理的费用。[6]

国际商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费用的报告

2015年,国际商会(ICC)委员会发布了名为《国际仲裁费用决定》的报告(以下简称“ICC报告”)[7] ,回顾和分析了2008年至2014年12月间国际商会仲裁裁决中对费用划分的裁定,并借鉴了其他八个不同仲裁机构的做法。

根据ICC报告,大多数的仲裁庭采用胜诉方不付费用的方式,根据案件中的一系列要素合理地调整费用的承担比例。这一分配方式被报告中大多数的国际商会(ICC)仲裁裁决、91%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仲裁裁决、大多数的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仲裁裁决、90%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裁决以及一半以上的斯德哥尔摩商会(SCC)仲裁裁决所采用。同时,伦敦国际仲
裁院(LCIA)和海牙国际仲裁法庭(PCA)的仲裁裁决也大多遵循这一思路。[8]
在调整费用的承担比例时,除当事各方的相对胜负,仲裁庭还着重考虑以下几个要素:[9]

  • 当事人是否可以规避仲裁的发生;
  • 适用法律中规定的主要的费用分配原则;
  • 当事人之间关于费用分配的约定;
  •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行为;
  • 当事人产生的法律费用和支出的合理性;
  • 案件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复杂性;
  • 各当事方产生费用的差距;
  • 是否不同类型的费用都属于可收回损失。

国际商会(ICC)委员会未能在ICC报告中涉及的一个时兴领域,是关于“风险代理费用”的问题以及该费用是否可以由仲裁相对方承担。 [10] 另一个相关联的问题是由第三方资助仲裁的费用是否可以由相对方承担。[11] 概括地来说,这两种法律费用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被普遍接受,并且在某些形式下可以由仲裁相对方来承担。 [12] 当然,这些费用收取的合理性在仲裁费用责任分配时将会被考虑。 [13] 但是,某些国家或地区明确禁止收取风险代理费和额外代理费。例如在新加坡,新加坡律师禁止收取风险代理费和额外代理费(这也被新加坡的法律道德规范所禁止)。但对于外国律师和外国律所,只要案件不涉及以律师的身份在新加坡法律下执业,收取该种费用的做法似乎是被允许的。然而,仲裁地在新加坡或由新加坡法律管辖的仲裁很可能被认为属于在新加坡法律下执业,因此也不能收取风险代理费和额外代理费。 [14]

投资协议仲裁的费用承担

早前,投资协议仲裁的普遍做法是不将仲裁费用转移给败诉方。虽然未被所有仲裁庭采纳,同一研究的早先版本显示大多数的仲裁庭倾向这一做法。[15] 但是,一个最近的相关研究表明,日益增多的仲裁庭开始在当事人之间调整仲裁费用的分摊,仅剩三分之一的仲裁庭仍然要求各当事方承担各自的仲裁费用。[16]

案例研究投资协议仲裁的费用分配

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案(Ansung Housing Co., Ltd. v.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的申请人在中国江苏射阳投资了一个高尔夫球场及豪华附属设施开发的项目,与中国政府产生纠纷,遂以中国与韩国政府签订的促进和保护投资协议(China- Korea BIT)、华盛顿公约以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其他条例和规则为依据,向国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提起仲裁,该案的仲裁裁决于2017年被作出。

裁决完全支持中国一方,仲裁庭认为安城公司的仲裁请求由于超过诉讼时效,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不应被支持。

此案中,仲裁庭指出这一裁决是依照事实作出的,“不需要讨论ICSID在费用责任分配时一般是遵循‘根据争议结果分摊仲裁费用’原则还是遵循‘各方自付’原则”。故此,仲裁庭最终裁决由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由于仲裁程序直接产生的费用以及75%的法律费用和支出。[17]


[1] 国际商会(ICC)委员会,《国际仲裁费用裁决》,2015年 [23],网址https://iccwbo.org/publication/decisions-on-costs-in-internationalarbitration-icc-arbitration-and-adr-commission-report/ (“国际商会报告”)。
[2] 关于适用的法律存在争议。一些法律学者建议适用管辖主合同的法律决定费用分配,但多数意见赞成适用仲裁地法律。
[3] 见《2014年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8条;《201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2条;《2012年海牙国际仲裁法庭仲裁规则》第40条至第42条;《201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0条至第42条。
[4] 见《2017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38条第3款;《2012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37条;《2006年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程序规则》第28条;《2013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第33条;《2017年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规则》第49条、第50条;《2016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35条至第37条。
[5] 国际商会报告,上引1 [13];Matthew Hodgson和 Alastair Campbell,《再论外国投资协议仲裁中的赔偿与费用》,2017年,《国际仲裁评论》,网址:https://globalarbitrationreview.com/article/1151755/damages-and-costsin-investment-treaty-arbitration-revisited

[7] 国际商会报告,上引1 [23]。
[8] 同上 [13]。
[9] 同上 [21]至[27]。
[10] 同上 [17]。
[11] 见,如Essar Oilfields Services Ltd v Norscot Rig Management PVT Ltd[2016] Lloyd’s Rep. Plus 72.
[12] 国际商会报告,上引1 [43]。
[13] 同上 [21]。
[14] 同上 [44]。
[15] Matthew Hodgson,《计算投资条约仲裁的费用》,2014年,《国际仲裁评论》,网址:https://globalarbitrationreview.com/article/1033259/counting-the-costs-of-investment-treaty-arbitration。
[16] Matthew Hodgson和 Alastair Campbell,《再论投资条约仲裁的赔偿与费用》,2017年,《国际仲裁评论》,网址:https://
globalarbitrationreview.com/article/1151755/damages-and-costs-ininvestment-treaty-arbitration-revisited。
[17] Ansung Housing Co., Ltd. v.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裁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案号:ARB/14/25,2017年3月9日, [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