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8:在银监会强监管趋势下,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的处罚理由主要有哪些?
随着金融市场发展,银行业务结构和风险特征出现了新变化,暴露出银行业监管制度和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缺陷。2017年4月1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银行业风险防控的十大重点领域。2017年4月12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 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银监会接连发布多个监管文件,并且披露了对多个金融机构的监管罚单,释放出金融监管部门防风险、去杠杆和强化监管的强烈信号。
我们通过网站公开披露的信托业罚单中梳理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处罚理由,具体如下:
(一)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当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程序、经营范围、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是信托公司进行内部治理的重要依据,因此该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合称信托业的“一法两规”。
从现有罚单来看,信托公司因内部治理结构不当被处罚的具体原因包括:
- 内控管理不到位。上海信托就曾因“在开展信托贷款业务过程中,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200万元;陆家嘴信托因“内控管理不到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办理信托业务”被罚40万元。
- 信息统计错误。厦门信托因“监管统计数据重大错报漏报”被厦门银监局罚款25万元,同时被责令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 账户、薪酬管理违规。平安信托因“将信托财产的部分收益确认为子公司收入、账户管理存在严重缺陷”被罚1650万元。
- 公司高管履职不当。
- 固有业务合规问题。
- 绩效考评制度不符合监管规定。
(二)具体信托计划违规
按照信托计划“募、投、管、退”的过程,监管机构开出的罚单几乎覆盖了信托计划存续的全过程。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处罚理由:
- 信托资金投向违规(不合规的房地产和资金池项目)。2017年5月份,北方信托因“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被天津银监局罚款20万;2017年10月份,昆仑信托因“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信托贷款”被宁波银监局罚款20万元。
- 信托财产管理未尽审慎义务。国民信托因“管理信托财产不审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20万元;平安信托因“违反程序签订信托文件,作为受托人履职不审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20万元。
- 信息披露不合规。2018年1月30日,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因信息披露不到位被深圳银监会罚款50万元。
- 信托计划推介及信托文件签署不当(合格投资者识别、合格投资者人数管理、推介机构选择等)。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因“在与投资人签订信托合同时,未对投资人的适格性进行审查”被罚45万元。
- 尽职调查不充分。
- 交易结构设计违规(杠杆比例超限、征信项目违规接受担保等)。
- 关联交易未报备。
- 信托受益权转让管理失职。
- 以信托财产谋取不当利益。
(三)其他处罚原因
除上述处罚原因外,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处罚原因还包括:
- 业务分类错误、未能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公司业务活动。2016年6月份,厦门信托即因“业务分类错误,未能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公司业务活动”,被厦门银监局罚款30万元,并责令该司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 信托公司固有资金贷款被转用于股票交易、资金池清理不到位等。2017年12月6日,中泰信托因“未采取有效措施,放任借款人将贷款资金用于股票交易”被罚90万元。
- 经营决策不审慎。
从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处罚理由来看,能够明显看出监管范围的延伸。在当前银监会强监管的趋势下,行政处罚增多,信托监管力度增大,监管举措更为严格。信托公司在未来开展业务过程中更要注意完善企业治理结构、重视合规经营。
问题29:资管新规下,资管行业中的违规操作可能存在哪些刑事责任?
资管新规中对于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的管理规定主要有以下四条:(1)第十七条规定的“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操作错误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2)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被认定为违规经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3)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规定,对违规行为指定和完善处罚规则,依法实施处罚”。前述四项规定表明,对于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资管新规下的处罚措施仍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赔偿,而未见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资管新规第三十条规定,“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即,根据资管新规的规定,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可能引发相应的刑事责任。
资管新规颁布后,尚未查找到公开的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刑事判决。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资管行业中的违规操作可能构成单位犯罪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以及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
除单位可能构成上述刑事犯罪外,对资产管理业务中违规操作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如构成犯罪的,该部分个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