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俊禄 刘涛  金杜律师事务所 商务合规部

2018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将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正式宣告了最严厉的社保征收风暴即将来袭!

一、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保费为何严厉?

其实在2018年6月底省一级国税地税合并时,黑龙江省的税务机关就已率先展开了社保征收的专项行动,并发布了1号通告。而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保费的严厉之处在此份通告之中已见端倪:

  • 第一,效率高,税务局挂牌当天即发布。2018年6月25日,是省级新税务机关统一挂牌的第一天。据媒体报道,目前黑龙江省养老保险基金亏空情况十分严重,黑龙江省税务局在挂牌当天即联合省人社厅和财政厅下发规范养老保险缴费的通告,彰显了当地政府通过税务机关追征社保费的决心。
  • 第二,范围广,税务机关征收社保包括对历史欠缴部分的追征。虽然《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已明确指出社保费将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但对于机构改革前欠缴的社保费由谁追征未做交待,这就使得一些企业对于以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补缴抱有一定幻想,以为法不责众、欠缴的社保费拖着就拖着了,甚至以为只要税务机关开始征收时再依法缴费就可以了。而黑龙江省税务局的1号文件表明了税务机关将对企业所欠缴社保费予以追征。
  • 第三,措施严,后续将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在该通知的第三部分中,税务机关列明了追征社保费的具体措施,即将在2018年8月1日起开展养老保险费征缴的专项治理行动,对重点企业还将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所以如果企业不自己补缴,税务机关将给予严厉打击!

虽然从地域来讲这份文件的效力仅限于黑龙江省,但其所体现出的税务机关对待征收社保费一事的严厉态度已为所有未依法缴纳社保的企业敲响了警钟。随着各级国税地税合并工作的推进,以及社会老龄化带来的社保基金收支压力增大,各地都有可能会开展此类专项整治行动。

现在一些企业在申报社保缴费基数时为了少缴费,就像个别影视明星通过“阴阳合同”逃税那样,在向社保经办部门申报员工工资时,仅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申报员工工资。但在为员工代扣个人所得税时,这类企业慑于税务机关的权威却大多会如实申报员工的工资标准。以往社保行政部门因缺乏基础数据可能难以查明企业是否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的事实,但税务机关则不同。与其它部门相比,税务机关征管能力最强、征管手段也最完善,在核实缴费人数、缴费基数、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等基础数据方面都更具优势。

鉴于当前社保基金收支压力增大,部分省市的社保基金已经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亏空,所以中央在机构改革中将社保费的征收职能统一交予税务机关,实际上已表明了国家对社保费将采取空前严厉的征收政策。在此背景下,税务机关为完成政府下达的社保费征收任务,必将参照其税务征收的模式和力度来征收社保费,随着各级税务机关机构改革的进程不断推进,类似黑龙江省税务局1号通知的集中整治措施可能会相继出台,企业将迎来最严厉的社保征收风暴。

二、税务机关是按照《社会保险法》还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来征收社保费?

虽然《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各项社保费交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但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还是要明确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这也是很多企业面对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时比较困惑的一个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虽然征收机构统一确定为税务机关,但征收的对象还是社保费,所以税务机关显然还是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来征收社保费。但需要指出的是,在目前的社保征收法律框架下,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法律基础仍需完善。

国务院曾在1999年制订并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第六条虽然规定,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社会保险费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但该《条例》第十一条又明确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由此可见,《条例》中规定的税务机关征收至多也就是“代收”,社保费的登记、缴费等仍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由税务机关负责社保费的征收,是要实现“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目的的。为此,税务机关应当是全面负责社保费征收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包括审核、征收、追征、处罚等,而决不仅仅是为社保经办机构“代收”社保费。所以将《条例》的规定作为税务机关全面征收社保费的法律授权依据并不充分。而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虽然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无论是之前《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对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规定,还是新公布的《国税地税征管体质改革方案》,均只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指导性规定,截至目前国务院尚未完成社保费统一征收规范性文件的制订。目前已由税务机关全面负责征收社保费的地区,其所依据的主要是各地区职能部门自行制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职权的法律来源并不严谨。

随着社保费征收将由税务机关接手,为保证税务机关执法的合法性,国务院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尽快制订社会保险的统一征收办法,以确保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后,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的法律责任是否有所扩大?

事实求是地讲,税务机关之所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具有较高的效率,这与企业违反税收征收规定可能承担较为严厉的法律后果是分不开的。因为如果企业存在偷逃税款等违反税收征缴的行为,不但有可能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有企业担心,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后,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的法律责任是否会有所扩大,甚至与违反税务的法律责任相关联。从现行法律规定的内容上讲,社保费的征收与税收还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社保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并不会导致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的法律责任扩大至违反税收征缴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关于社保费的征收措施和处罚方式也仍将限于《社会保险法》等社保费征收的相关规定内。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学术界已有将社保费改为“社保税”的呼声,如果日后社保费用真的由“费”改“税”,征收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和所对应的法律责任可能会有所调整,但目前并不具备这样的法律基础。

其实,无论是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还是由税务机关征收,依法缴纳社保都是企业的法定义务。随着社保费征收全面由税务机关负责方案的确定,国家的征收力度只会是不断增强。企业应当摒弃以往通过逃避社保缴费义务来降低经营成本的错误做法,要像重视税务问题那样重视社保缴费,也只有依法经营,才能实现企业的长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