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薇、宋旭东 金杜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部
摘要:智能移动终端的发展和社交平台功能的多样化,导致短视频在近年来出现了爆发式增长。短视频市场的高速增长,也使短视频的著作权问题成为热点。对短视频的可作品性分析,必须立足于我国的著作权法框架范围内,大量摘抄或引述国外法或理论并无实际意义。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和邻接权两个权利体系,针对短视频这一对象,承载著作权的是电影和类似拍摄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承载邻接权的是录像制品,区分作品与制品的标准是独创性的高或低,而非独创性的有和无。从司法审判的视角出发,短视频要构成作品必须满足一定的独创性高度。多数短视频因其独创性高度较低,实质上无法满足作品的要求,应被归入录像制品范畴。短视频形式多种多样,在不分析其特点的情况下,大而化之地认定其构成作品,并简单套用影视作品的标准进行权属、侵权等分析,其结果有可能是盲人摸象,并不符合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
一、短视频的发展现状与可作品性讨论的必要性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正如短视频所捧出来的若干“网红”一样,短视频本身在近年来也成为了互联网领域的“网红”,其增长速度几乎可以用井喷式来形容。短视频的出现及发展,依赖于具有互联网社交功能的自媒体平台。以短视频为主要内容的移动社交软件最早在国外出现,Socialcam、Viddy、Vine 和Instagram 均为国际主流的垂直类短视频社交软件。一般认为,2011年4月11日由美国一家公司推出的移动短视频应用软件Viddy是网络短视频的肇始之作,该软件定位为“简单和有趣的创建和分享视频”,帮助用户即时拍摄、简单编辑,实时便捷分享视频;同时与Facebook、Twitter、YouTube等社交媒体平台对接,实现用户实时分享身边趣闻、新颖想法和个人创意表演,突破传统的文字、图片和语音展示的局限性。[1]
国内的短视频平台亦在2011年开始出现,如最初的秒拍和快手,但这一时期的短视频在广大网络用户中影响甚微,远不足以形成气候。短视频真正走进公众视野,形成较大规模和影响则是在2013年左右,在此以后秒拍与头条视频迅速崛起。短视频的大爆发则在2016年直到现在,2016年“网红界”的明星人物Papi酱即是依托于短视频内容的创业成功代表,在当时不但吸睛无数,更成功吸引投资1200万元,短期内其自身身价也暴涨到3亿元。同样在2016年前后,在资本的推动下,短视频的发展真正进入了春天。这一时期,腾讯、阿里等互联网巨头开始进入短视频这一领域,如2016年12月,微信首次推出朋友圈11秒短视频功能,阿里集团则通过优酷、土豆、UC三个平台在短视频领域跑马圈地。此外,各个平台也纷纷推出各种短视频孵化策略,[2] 如:秒拍在2015年底推出1亿美元孵化策略;头条在推出10亿元孵化策略后,在2017年4月又推出了“火山小视频”的10亿元策略;大鱼号更是推出了20亿元孵化策略。 据艾瑞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7月1日,我国短视频行业共获得了43笔融资,其中仅2016年截至7月已有9笔投资进入短视频领域。[3] 在网红的示范效应及资本的加持下,短视频市场风起云涌,一时令人目眩。毋庸置疑,短视频已经成为一个几可与传统影视等长视频分庭抗礼的新的产业类型,且活力十足,堪称风口。
短视频领域尽管在短期内经历了爆发式的增长,且在当前仍然是视频领域的热点,但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虽然正向的价值取向和规范有序的发展符合绝大多数参与者的利益诉求,现实的发展却往往是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短视频最初的“野蛮生长”也带来了诸多的问题和挑战。在这些问题和挑战中,因著作权问题关涉整个短视频行业的基石,关乎整个短视频市场的流转与规范,因而尤为引人注目。近年来堪称短视频奇才的谷阿莫即因其“X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系列短视频而引起多数影视公司的不满,并在2017年4月被三家台湾影视公司和视频平台起诉。双方虽然各有说辞,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短视频领域在著作权问题上的混乱。实际上,谷阿莫之处,百度百科里的“几分钟带你看明白一部电影吧”更具人气。另外,“电影最top”、“张猫看电影”、“木鱼水心”、“看电影了没”等大量“电影图解”类自媒体也拥有大量粉丝。这些所谓二次创作类或评论类的短视频及平台都有可能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
互联网经济的关键在于博取关注度和注意力,而博取关注度和注意力的关键又在于有吸引力的内容,而好的内容只有得到法律的强有力保护并让内容提供者得到现实激励,才能刺激内容提供者保持创作的热情并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内容。以上几个方面环环相扣,形成良性循环,才能孕育出一个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短视频市场。作为专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技领域智力活动成果的部门法,著作权法无疑是最为适合保护短视频相关权利的。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因此,在短视频这一独特的市场,内容与版权保护已成为市场的一体两面,两者相辅相成,成为支撑短视频市场得以形成并取得发展的重要基石。
而由于短视频进入公众视野的时间较为短暂,关于短视频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同类型和表现形式的短视频应归入何种作品或制品类型,短视频的著作权权属,关于非原创型的短视频能否取得著作权,合理使用与改编的界限等问题,均是短视频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关键性问题。短视频的时长短,门槛低,社交性强,参与主体多的特点,导致短视频的数量奇高。而由于制作主体的不同,短视频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水平亦是良莠不齐,其所体现的独创性也有很大区别,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并非所有的短视频都能构成作品并享有著作权。基于此,梳理短视频在内容上的不同表现形式,进行适当地分类,选择恰当的标准,分析不同类型的短视频的可作品性问题,对于该行业的规范发展,良性循环是有重要意义的。
二、短视频的概念、特点与分类
(一)短视频的概念
短视频问世时间较短,而且随着技术的发展,其表现形式仍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对其做出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是困难的,或者为时尚早。但从现象认识的角度,以限定研究范围的目的出发,对短视频所涵盖的范围做出概念性的认识还是比较可行,也是比较有意义的。
目前有一些研究机构的表述是可供借鉴的,易观智库在其发布的《中国短视频市场专题研究报告2016》中将短视频界定为视频长度不超过二十分钟,通过短视频平台拍摄编辑、上传、播放、分享、互动的视频,形态涵盖部分时间较短的纪录片、使用DV拍摄的短片、影视作品的视频剪辑片段、各种系列主题的微电影作品、各大品牌的创意广告片段等短视频短片的总称。[4] 艾瑞咨询公司在其发布的研究报告中则未限定短视频的长度,而是将短视频界定为以秒计数的视频,将短视频制作的过程限定为通过移动智能终端进行制作,具有易拍摄、可美化的特点,同时,有直接分享到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的入口的一种新型的视频形式。也有研究者认为,短视频一般是指通过个人电脑、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数字摄录设备等数字化视频终端摄录、编辑,通过微博、微信、优酷等具有互动社交功能的自媒体平台上传至互联网,进而可公开播放并共享的视频短片。[5]
以上几种论述方式主要是从行业角度对短视频进行的分类,更多的是现象性的描述,而非对短视频的本质进行定义。虽然如此,这样的描述对我们了解短视频的内涵及外延,对于展开今后的研究仍然是必要和有助益的。
(二)短视频的特点:
与传统的影视作品等长视频相比,短视频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时长较短。与影视作品等以小时为时长单位不同,因上传平台的技术限制等原因,短视频长度不一,以10秒以内(微信朋友圈小视频、微博秒拍等)或几分钟为多见,最长一般不超过20分钟。[6] 国内目前比较活跃的、用户量较大的短视频平台,其在宣传口号中均对所支持的视频长度有一定要求,如微视的宣传口号是“沟通视界,八秒无限”,秒拍的宣传口号是“秒拍短视频,10秒看世界”,美拍的宣传口号是“10秒也能看大片”。从国外的平台来看,YouTube所支持的短视频时长也一般为10分钟以内,而Vine则是一个主打0至6秒超短视频的平台。短视频的这种短小精悍的特点,除了技术上如带宽、速度、格式、设备等的要求外,更多地实际上是为了便于分享,适应现代人生活节奏快,时间碎片化的特点。
二是具有较强的社交属性。国外最大的短视频上传和播放平台应是YouTube和Facebook,而国内最重要的社交软件平台微信也推出了朋友圈短视频功能,另一重要的社交平台微博也在越来越多的场合强调短视频对其的重要性,这些大平台本身的社交功能也导致短视频本身自带社交属性。
三是制作门槛较低。不同于影视等长视频的制作需要专业的投资人及导演、制作团队、设备、后期制作等,并且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拍摄和播映许可,短视频的制作更多的仅由单个自然人即可完成,大量的UGC(User-generated content,用户生产内容)已成为各大短视频平台上活跃内容。即便较为专业的PGC(Proffessionally-produced content,专业生产内容),其制作团队也相对简单,功能区分也更为灵活,投资微小。
四是参与主体多元化。围绕短视频这一产品,周边存在众多的参与主体,有短视频的观众和用户,有UGC、PGC等短视频内容提供者、有今日头条等短视频内容推广平台、有微博、微信等短视频分享平台、有微视、秒拍、梨视频、抖音等短视频综合性平台、有广告主、广告代理商等众多主体参与,已形成一个较为庞大和完整的生态系统。
五是鼓励传播。不同于传统的影视作品等长视频的禁止擅自传播,短视频因其社交属性,其本身并不限制其他主体传播,甚至鼓励传播。
(三)短视频的分类:
从内容的表现形式来看,目前的短视频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微电影类,特点是由专业团队摄制制作,虽短小精悍但主题明确,具有相应的人物及情节,拍摄过程中有类似角本或据本的拍摄提纲,有后期制作。
二是电影解说类,即对电影电视节目进行片段剪辑,变速播放并附带讲解,使观众在短时间内了解剧情主线,如谷阿莫的“X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系列。
三是“鬼畜类”,即拼接视频内容,或不断重复部分音画,使其具有强烈的节奏感,如将广告片中人物形象的独特动作或语言片断剪辑后不断重复播放,或将“网红”所上传的短视频中的某一动作或语言剪辑后不断重复播放,取得一定的搞笑效果。
四是原画配音类,仅保留原视频的画面,通过配上不同的音轨使内容与原视频完全不同。
五是直播类,主要又包括游戏画面直播类和美食直播类。游戏画面直播即将时间较长的游戏对局直播制成剪辑,有游戏画面和主播实时言行画面,如秒拍中经常出现的游戏直播短视频。美食直播类即将美食的制作、品尝过程进行摄制后与观众分享,使观众也有大快朵颐之感。
六是观众反应类,即将观众观看其他视频时的反应,与原视频剪辑拼接在一起。特点是虽然录制的主要是观众的反应,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再现了原视频。
七是教学类,主要又包括美妆教学以及其他生活知识教学。通过录制相应的步骤,分享产品、经验及技术等。
八是生活纪实类,记录一段时间的生活,包括出行、美食及对话等。
九是视频汇编类,即将他人上传的多个视频进行汇编后,再次上传。
十是其他类,包括航拍素材、自然、人文景观的录制,活动场景的录制,对他人表演的录制等。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分类主要是基于短视频内容的表现方式所进行的。实践中短视频是海量的,上述类别只是对较为典型的短视频内容进行粗略分类,目的是便于读者了解短视频的概貌,不可能涵盖所有的短视频。而且,对短视频还有其他分类的标准,比如制作手段和方法,短视频的来源等,鉴于这些分类标准较为抽象,直观性、具体性较差,其更适用于理论研究,并不适合实务分析,在此不再赘述。
[1] 参见郭壬癸:《注意义务视域下的短视频内容著作权保护》,载《电子知识产权》2016年第10期88页。
[2] 参见闻进:《自媒体短视频版权化的探索》,载《新闻爱好者》2017年第7期29页。
[3] 参见艾瑞网,《中国短视频行业发展研究报告》,转引自李修齐:《短视频内容引导与版权保护体系》
[4] 参见:http://www.imxdata.com,访问时间2018年7月6日。
[5] 参见李修齐:《短视频内容引导与版权保护体系》,载《中国出版》2017年8月下第16期17页。
[6] 参见引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