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杨凯章 于佳禾 金杜律师事务所 证券业务部国际合伙人
对价
先合同义务
违约金与罚款
继续履行及损害赔偿
结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4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5号第29条。
[7] 中国合同法中的救济要求当事方继续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未履行义务,对此的字面英文直译是“continued performance”,这与普通法的救济“specific performance”有重叠但也有不同之处。为方便阅读,我们仍使用“继续履行”来指代中国法中的“继续履行”和普通法的“specific performance”。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