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薇 江雨航 金杜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部
司法实践中可能适用的相关裁判依据
- 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韩佩霖与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件为例,我们认为,虽然法院的最终判决回归到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但是,本案合议庭在论理部分实质上采用了“三步检验法”标准进行分析。本案合议庭认为,判断作品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在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使用、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并未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14]
- 在张海峡与于建嵘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件中,合议庭认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的构成条件,但是,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发展,网络等新兴信息传播方式使得法定的12种情形已经不能解决现实中出现的新情况。因此,原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从本案的具体情况出发,在遵循《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构成条件的基础上,采用合理使用的一般原理对本案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进行评述,符合司法精神和合理使用制度的设置目的。[16]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29日审结的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诉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合议庭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一般参考以下标准,即是否基于商业目的而使用、所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的数量和比例、使用行为对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是否有较大的不利影响。[20]
- 更早的案例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3日审结的田秀华与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件,该案合议庭认为,在确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构成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时,一般考虑下列因素:
- 其一,使用的目的和性质;
- 其二,被使用作品的性质;
- 其三,使用他人作品的数量以及内容的实质性;
- 其四,该使用对他人作品的商业价值的影响。[21]
- 被引用的作品是否已经发表;
- 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
- 被引用的内容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是否适当;
- 引用行为是否影响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损害其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对《指南》“合理引用”四要素的简要分析
- 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的周雁鸣诉《环球时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合议庭认为,鉴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在评论文章中对《大众电影》杂志封面、封底的使用,而非直接使用杂志封面、封底所采用的原告周雁鸣的照片,因此,这种间接的使用方式具有特殊性,被告《环球时报》杂志社无法为原告周雁鸣署名,并最终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合理使用。[23]
- 对此,2016年度上海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的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件(以下简称“浙江新影案”)中的相关判断方法可供短视频制作者参考。我们认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本案的相关论述中借鉴了美国Campbell案件中Souter法官在分析引用目的时使用的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的分析方法。[25]该案合议庭认为,“为说明某一问题”是指对作品的引用是为了说明其他问题,并不是为了纯粹展示被引用作品本身的艺术价值,而被引用作品在新作品中的被引用致使其原有的艺术价值和功能发生了转换。[26]正如Souter法官所言,新作品对引用作品的转换性使用因产生了新的价值,通常可以促进科技和艺术的进步,[27]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中国画报出版社与杨洛书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件(以下简称“杨洛书案”)中即从新作品《杨家埠年画之旅》的主要内容并非对被引用年画本身的介绍或评论,被引用年画的数量达16幅,被引用年画出现的具体位置与新作品相应章节的关联性不强,介绍被引用年画的新作品的篇幅极少,新作品引用被引用年画超出了介绍和评论的需求(非必要)等因素,综合判定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合理引用。[28]
我们的建议
[5] PGC是Professionally Generated Content的英文缩写,即专业生产内容。
[6]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7]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 参见《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2014年版),崔国斌 著,第588页。
[9]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10]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3条规定“各成员对专有权作出的任何限制或例外规定仅限于某些特殊情况,且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得无理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1] 《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第10条规定“限制与例外(1)缔约各方在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下,可在其国内立法中对依本条约授予文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权利规定限制或例外。(2)缔约各方在适用《伯尔尼公约》时,应将对该公约所规定权利的任何限制或例外限于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
[12] “三步检验法”是指,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与作品的正常使用不相冲突,并且没有不合理的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这三个前提条件满足时,成员国才能对著作权规定限制和例外(为行文简便,本文将“限制和例外”称为“合理使用”)。
[13] 如王迁教授在其所著的《著作权法》(2015年版)第322页指出,“‘三步检验标准’就已经被转换为我国国内立法,成为法院在做出相关判决时必须依据的最终标准。”
[14] 参见(2012)苏知民终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书。
[15]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16] 参见(2012)高民终字第3452号民事判决书。
[17]参见《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2014年版),崔国斌 著,第580页。
[18]《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14年6月)第四十三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作品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引用部分不得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
(十三)其他情形。以前款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2012年7月)第一次采用前述条款的表述(即修改草案第二稿第四十二条),送审稿保留了前述修改。
[19] 仅从字面上理解,此处规定的四个判断因素与《美国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四要件”非常类似。《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专有权的限制:合理使用虽然有第106条和第106 A条的规定,为了诸如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包括用于课堂的多件复制品)、学术或研究之目的,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包括制作复制品、录音制品或以该条规定的其它方法使用作品,不属于侵犯版权。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确定作品的使用是否合理使用,要考虑的要素应当包括: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这种使用具有商业性质还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2、版权作品的性质;3、与整个版权作品相比,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重要性;以及4、该使用对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需求或价值的影响。如果判定是依据对上述所有要素的考虑而做出的,一部作品尚未发表这一事实本身不应该妨碍合理使用的判定。”
[20] 参见(2008)高民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21] 参见(2008)皖民三终字第0052号民事判决书。
[22]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征无法指明的除外。”如前注18所述,根据《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14年6月)的规定,不仅要求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还要指明作品出处。
[23] 参见(2012)朝民初字第26333号民事判决书。
[24] 参见《北京高院蒋强 | 《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条文解读系列之七》,访问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534323766&ver=1061&signature=ZXueYcQlrI1rQY*rFAQ6vck9d1Y2zSsNWfRQbZnAZCZndzidZTgwwwm64jmJMiTc1YUudkmA4ag5UoH4ffl5lbq7EL7s0oovFXTlDhsQy*EjojoaBWCAFEbIyiXWMdiy&new=1,访问时间:2018年8月14日。
[25] 参见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510 U.S. 569, 591(1994)。Souter法官认为,该要件分析的核心目的是判断新作品是否仅为替代原作品的创作目的,如若不是,新作品反而增加了新内容(新的表达、含义或者信息)以替换原作品,从而实现其他目的或者产生了不同的特点。也就是说,新作品是否,在多大程度上是对原作品转换性的使用。
[26] 参见(2015)沪知民终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
[27] 参见注25。
[28] 参见(2007)鲁民三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
[29] 同注26。
[30] 《著作权法》(2015年版),王迁 著,第335页。
[31] 同注28。
[32] 参见《著作权法》(2015年版),王迁 著,第3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