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峰   郝竞宇      金杜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今年6月,天津海关向辖区内某企业制发了首个价格预裁定决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今年2月1日生效以来天津海关做出的首个价格预裁定决定。海关预裁定制度是《WTO贸易便利化协定》在我国本地化的具体体现,其核心在于将企业不确定的海关事务提前申请海关审核与裁定,一方面可以提高进出口贸易的效率和便利程度,另一方面则可以极大地减少企业与海关的争议与摩擦,既降低了企业的贸易成本,又可以节约海关的行政资源,可谓一举多得。
此前已有海关分别针对商品归类和原产地事务做出过预裁定决定,而价格预裁定尚未听闻,金杜律师事务本次能够参与其中,机会难得。我们在工作当中切实感觉到这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法律工作,既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情况,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们认为申请海关价格预裁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Part.1

熟悉法律程序,合理安排进度

按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预裁定程序有几个时间要求,分别是3个月、 10日、5日和60日。“3个月”是指原则上只能在货物进出口的3个月前提出申请,例外情况下可以在3个月内提出,需要注意适用例外的法定条件只有3种:不可抗力、政策调整和注册时间不到3个月。“10日”是海关收到申请以后决定是否受理的时限,约束的是海关。“5日”是海关受理前要求补正申请材料以及受理后要求补充证明资料的时限,约束的是申请人。“60日”是受理后做出决定的时限,约束的是海关。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海关受理前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5日不计入10日时限,受理后补充资料的5日包含在60日内;第二,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所需的时间不计入60日时限;第三,前文的“日”,均为自然日,而非工作日。如果不考虑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不考虑法定节假日等情况,从申请到做出决定最长不应超过75天(即10天受理+5天补正+60天裁定)。
对此,我们的体会是:第一,3个月期限是刚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船期倒排时间确定申请日期,或者根据准备情况确定船期;第二,5个自然日时间非常紧张,申请资料尽量一次性交齐。换言之,这对申请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以及申请人对海关事务的理解程度都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希望企业注意。

Part.2

掌握贸易事实,明确申请事项

《暂行办法》列明了三种可以申请预裁定的事项(不考虑兜底条款):商品归类问题、原产地问题以及完税价格问题(仅限进口)。商品归类和原产地事务相对比较单纯,申请的事项具有唯一性;价格预裁定则相对复杂,既包括完税价格要素,又包括估价方法。其中,完税价格要素包括了佣金和经纪费、容器费用、包装费、协助费用、特许权使用费、转售收益、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技术援助费用、进口税以及国内税、复制费、培训考察费用、利息费用和运保费问题等大大小小十二项不同的内容,估价方法重点针对进口货物价格是否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算上涉及特殊关系的两个问题,共有十五个可以申请的价格问题。这些问题之间既有联系又相互独立,因此必须提前明确拟申请预裁定的价格问题。
有人可能会说,这还不简单么?企业要申请什么就填什么。然而,实际情况却复杂得多。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海关价格预裁定并不要求将所有申请事项一次性全部提出,因此第一步应当梳理并排除没有疑问的事项。比如A公司进口货物,买卖双方确定不存在《审价办法》里规定的特殊关系,再比如A公司在拟进口货物的过程中明确不会发生转售收益等成交价格调整项目,则可以把特殊关系以及转售收益的相关事项预先排除在申请之外。第二,应当掌握企业情况,熟悉进口货物,全面了解贸易事实,对企业客观存在的技术许可、产品研发、免费协助、培训考察、保修维护等事实情况与拟进口的货物进行综合分析,把这些可能涉及调整成交价格和确定估价方法的商业安排按照《审价办法》的定义逐项归入相应的完税价格要素,把事实问题分门别类地转化为法律问题

Part.3

起草情况说明,准备书证资料

按照“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的附件一(预裁定申请书(价格)填报说明)的规定,申请海关价格预裁定,企业除了填写申请书还要根据自己的申请事项提交不同内容的书面情况说明。具体包括:
价格预裁定的情况说明尤为重要,申请者既要真实、准确、完整地将进口货物与贸易事实反映出来,又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分析和说理。因此,不同的“说明”要有不同的侧重,例如:“背景情况说明”应当全面且详细地介绍企业基本信息、进口货物,贸易渠道、贸易流程等基本情况;“买方提供货物服务情况的说明”则应当重点就买方是否向提供过相关的货物或服务,买方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性质是什么,买方是否免费或低价提供了这些货物或者服务,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中是否包含相关货物或服务的价值,有关的服务是否发生在境外等“协助”的法定构成要件进行描述。此外,关于上述这些书面说明是单独成文提交,还是可以合并在一份综合说明里,《暂行办法》和海关总署2018年第14号公告并未明确限定。我们认为无论何种形式,都应该达到以下效果:
  • 一是帮助海关快速有效地了解企业、货物以及贸易事实,
  • 二是形成一张证据地图,协助海关在浩繁的证明材料中快速准确地找到相应的证据;
  • 三是充分展开分析,提出企业的法律主张。
书证资料同样不可忽视。
  • 首先,企业申请的是“预”裁定,货物尚未实际进口,贸易活动尚未完成,海关要更多地依靠书证资料做出判断;
  • 其次,涉及价格的贸易事实主要反映在进口合同、许可协议、招投标文件等书证材料中;
  • 第三,书证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直接决定了海关预裁定决定的效力,一旦这三个方面出现问题,海关将有权撤销决定。基于此,我们认为准备证据时:首先要尊重客观证据,严格以事实为基础;其次要多角度审核,力争还原贸易事实和进口价格的原貌;第三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保证逻辑自洽;第四要梳理清楚,让人一目了然。

 

Part.4

 准确把握含义,合理做出预期

预裁定制度着眼于促进贸易便利,着力于减少争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海关予以认可。我们理解这里有几重含义:
  • 第一,  已经裁定的事项,货物进出口时企业应当按裁定申报,海关应当按照裁定执行;
  • 第二,  没有裁定的事项,货物进出口时海关依然有权审查和质疑,企业依然有权提出主张和申辩;
  • 第三,  预裁定决定只在其有效期内生效,超过有效期,海关有权做出不同的征税决定;
  • 第四,  如适用预裁定决定,企业须确保进出口货物与申请裁定的情形相同。
因此,企业应当在提出申请前对预裁定的法律后果以及有可能带来的影响做出合理的评估和预期。
在贸易争端愈演愈烈的今天,“确定性”逐渐成为跨国公司尤其是进出口企业的期待。正如当下,我们无法预测美国政府的关税大棒何时变成2000乃至5000亿,但是我们可以向中国海关申请一份预裁定决定作为进出口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