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辉 王业 张艺昕 金杜律师事务所
电影《我不是药神》中,印度制药企业仿制的抗癌药物药效与专利药不相上下,而价格却与专利药有天壤之别,从侧面反映了印度制药企业现在的仿制药研发和生产能力。
印度制药行业经过多年发展,在药品生产总量及销售额均已位于世界前列。同时,印度通过发展仿制药行业,培育了太阳制药(Sun Pharma)、西普拉(Cipla)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制药企业,也建立了较完善的行业基础设施。
印度仿制药行业的飞速发展,得益于印度独特的制药行业监管政策的扶植。但2013年4月宣判的瑞士诺华公司与印度政府之间关于格列卫(即《我不是药神》中“格列宁”的原型)的诉讼案件也表明,国际新药想要在印度取得产品专利仍然面临较多障碍。
本文将从印度制药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监管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对“药品”的定义、制药行业专利保护、临床试验、药品定价、药品营销以及外商投资等方面对印度制药行业的监管政策进行介绍。
印度制药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
目前,规范印度制药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药品与化妆品法案》(The Drugs and Cosmetics Act, 1940)、《药品与化妆品条例》(The Drugs and Cosmetics Rules, 1945)、《制药法》(The Pharmacy Act, 1948)、《药品与魔术药物(令人反感的广告)法》(The Drugs and Magic Remedies (Objectionable Advertisement) Act, 1954)以及根据《基本商品法案》制定的《药品(价格控制)令》(The Drugs (Prices Control) Order 1995 (under the Essential Commodities Act))等。
在上述法律法规之外,印度的药品研发、生产、营销等行为亦需要遵守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印度制药行业的监管主体
印度制药行业的监管主体分为国家和州两个层面。
国家层面的监管主体主要为健康与家庭福利部(Ministry of Health and Family Welfare)下属的中央药品标准控制组织(Central Drugs Standard Control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CDSCO”),职责包括批准临床试验、新药审批、售后监管以及疫苗等高风险药品的监制等。
州层面的监管主体主要为州立药品监管部门(State Drug Regulatory Authority),主要负责监督药品的生产(除CDSCO负责监制的药品外)及销售。
此外,印度化学品与肥料部(Ministry of Chemistry and Fertilisers)的药品司(Department of Pharmaceuticals)亦下设有国家药品定价局(National Pharmaceutical Pricing Authority),负责制定药品的最高售价。
相关法律法规对“药品”的定义
根据《药品与化妆品法案》,“药品”包括所有供人或动物内用或外用的、用于诊断、治疗、减轻或预防任何人体或动物的疾病或不适的医药品及器械。就医疗器械而言,在2017年之前,除《药品与化妆品法案》列举的22种需要监管的医疗器械以外,其他医疗器械均不需要取得注册或审批。
2017年,印度制定了《医疗器械条例》(Medical Device Rules),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的研发及生产,并将更多种类的医疗器械纳入CDSCO的管辖范围之内。
此外,印度目前对营养品、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分界仍不明确。虽然印度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局(Food Safety and Standard Authority of India)于2016年发布了关于营养品、保健食品的标准指南,但该指南也并未对营养品、保健食品与药品进行明确界定。因此,目前尚无法确定部分营养品、保健食品后续是否会被归类为药品进行监管。
制药行业专利保护
20世纪七十年代,为发展本国的制药产业、确保民众能够以较为低廉的价格获取药品,印度制订了独特的专利法律,即仅对工艺进行专利保护,而禁止对产品(包括药品及化合物)授予专利。基于这一规定,就欧美制药企业研发的专利药品,印度制药企业能够在其专利保护期尚未届满时即开始仿制。
1995年,印度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考虑到印度的发展中国家地位,TRIPS允许印度在签约后享受10年的过渡期,用于逐步实施TRIPS的相关规定。为与TRIPS接轨,印度修订了专利法,并于2005年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专利法取消了禁止对产品授予专利的规定。但新法实施后,只有1995年以后提交的申请才有可能获得产品专利,且药品、化合物等产品如需获得专利,必须证明其在现有药品、化合物基础上能够大幅度提高疗效(enhanced efficacy)。同时,对于已获得专利的药品,如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印度传统、公共健康等原因,国家可以实施强制许可。
印度关于新专利法如何适用的典型判例是2013年4月1日宣判的瑞士制药巨头诺华公司与印度政府之间的诉讼案件。该案中,印度最高法院驳回了诺华公司对改进后的抗癌新药格列卫(即《我不是药神》中“格列宁”的原型)进行专利保护的要求。印度最高法院认为,格列卫只是在其原型伊马替尼基础上的变种,并无证据表明格列卫与伊马替尼的疗效有显著不同。由于伊马替尼的专利申请在1993年即已提出,因此印度最高法院认为不应向格列卫授予产品专利。
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表明,在印度修订专利法律后,新药想要在印度取得产品专利仍然面临较多障碍。
临床试验
2016年8月,为促进印度药品临床试验活动,CDSCO发布了新规定,取消了此前同一临床试验机构不得同时进行超过3项临床试验、以及临床试验机构的床位数必须大于50张的刚性限制,转由伦理委员会基于临床试验的性质、复杂性等因素判断是否批准试验。同时,通过网上申请等措施,临床试验的申请流程也得到了大幅简化。
药品定价
印度自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开始实施药品价格控制,如某种药品被列入印度健康与家庭福利部公布的《国家基本药品清单》(National List of Essential Medicine),则该药品可能被纳入《药品(价格控制)令》,并由国家药品定价局就该药品设置价格上限。
即使是未列入《国家基本药品清单》的药品,在特殊情况下,国家药品定价局也可基于公共利益规定对相关药品进行定价。例如,2017年8月,国家药品定价局规定了膝关节植入物的价格上限,理由是该类植入物的利润率过高,需要进行合理化调控。
药品营销
印度对药品营销行为的监管较为严格,处方药以及治疗特定疾病(如麻风病、精神错乱等)的药物均不允许通过社交媒体投放广告。
印度在国家层面未明确禁止对药品核准用途之外的用途进行营销,但取决于各州的监管规定,此类营销仍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此外,虽然印度2015年发布的《药学实践规范》(Pharmacy Practice Regulations)规定医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出具处方,但印度现行法律尚未就制药企业是否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段营销药物作出明确规定。
外商投资
根据印度的外商投资监管政策,就制药行业而言,外商无需经外商投资监管部门审批即可在印度新设并全资持有制药企业。外商也可不经审批收购现有制药企业不超过74%的股权;但如收购的股权比例超过74%,则需要经过监管部门审批。
近期中国企业收购印度制药企业的典型案例是2017年复星医药对Gland Pharma的收购。2016年7月,复星医药发布公告,拟以不超过12.61亿美元(约合人民币85亿元)的价格收购Gland Pharma的86.1%股权。2017年9月,复星医药再次发布公告,将收购Gland Pharma的股权比例降低至74%,并于2017年10月顺利完成了交割。
结语
近年来,在继续支持仿制药行业的基础上,印度制药行业也在积极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方向进行产品结构转型。此外,监管部门对全民医疗、平价医疗、良好作业规范(GMP)、专利保护、行业伦理道德等方面的日益关注也将影响印度制药行业监管政策的发展轨迹。同时,在目前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印度对医药行业的外商投资政策未来作出何种改变亦具有一定不确定性。我们将持续对相关监管政策的发展、变化保持密切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