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雨清  吕膺昊   金杜律师事务所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银团贷款委员会”)于2018年1月29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2017年版)》(“《示范文本》”)[1]。金杜作为与银团贷款委员会保持长期合作的律所,在本次《示范文本》的修订中作为牵头律师事务所全程参与。本次修订是《示范文本》在2012年修订之后的首次修订,也是《示范文本》自2006年推出以来间隔时间最长的一次修订。在这六年中,国内贷款市场和法律环境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我们在本次修订中着重结合市场以及法律的发展和更新,针对整套《示范文本》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考虑到篇幅原因,我们在本文中特别选取了三项比较有代表性的修订内容与大家进行分享。

利率及利率确定机制

在《示范文本》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第5.1条(贷款利率),我们结合最近几年国内贷款市场的最新发展,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增加了贷款基础利率作为利率计算的方式之一,并且据此进一步根据国际市场的惯例增加了缺省基准利率缺失的情形下,利率确定的替代机制。修订前后的具体文字如下:

 

修订前文字 修订后文字
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资金的利率为其利率确定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上浮]/[下浮][·]%) /固定年利率[·]。

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资金的利率为其利率确定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上浮]/[下浮][•]%) /贷款基础利率([上浮]/[下浮][•]%)/ 固定年利率[•]。

如基准利率/贷款基础利率不再被公布,从而无法确定该笔贷款资金在利率确定日对应的利率,借款人和代理行(根据全体贷款人的决定)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确认该等贷款资金的利率:

贷款基础利率(Loan Prime Rate, LPR)是商业银行对其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是利率市场化大背景下,人民银行于2013年为了完善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指导信贷市场产品定价推出的贷款利率定价体系。在经过几年的发展,贷款基础利率已经形成稳定的报价机制并且为越来越多的银行在各类境内贷款中使用。

贷款基础利率的计算方式是由若干指定银行提供其给予其最优质客户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报价,再通过加权平均的方式计算得出。各家银行在实际使用时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以及贷款风险的量化结果,予以升贴水,从而得出具体的贷款利率[2]

在国内贷款市场,大家比较熟悉的是贷款基准利率以及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新推出的贷款基础利率与前两者有明显的不同。一方面,与基准利率相比,贷款基础利率并非由人民银行直接发布,而是在十家商业银行各自报价的基础上,通过加权平均的方式计算得出。与基准利率相比,其不再具有明显的政策意义,而更体现市场判断;另一方面,与SHIBOR相比,贷款基础利率是商业银行针对客户提供的利率基准;而SHIBOR则是商业银行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利率基准,更为贴近实际贷款市场的操作,也更有参照意义。

同时,在引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考虑到贷款基础利率的市场性,我们在《示范文本》中也增加了缺省基准利率无法取值时的替代性利率确定机制。替代性利率确定机制是指在贷款利率因为政策、市场等原因缺失的情况下,银行确定替代贷款利率的条款。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这已经成为LMA以及APLMA的标准条款[3]。因此,我们在《示范文本》中,参考国际市场的惯例,增加了该等条款,以应对非典型情况的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在《示范文本》中并未明确以何种方式确定贷款利率,主要是因为考虑到各家银行对于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贷款利率的方式较难达成统一,因此,在《示范文本》中先留白,首先着眼于向市场先传递信号,待未来出现经过市场检验、并为市场主体广为接受的惯例后,再结合其操作方式,确定具体替代方案。

罚息的复利计算

其次,我们在《贷款合同》中对第5.2条(罚息利率)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罚息利率与原文字相比删除了援引人民银行规定的机制,取而代之的是更为明确的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修订前后的具体文字如下:

 

修订前文字 修订后文字
对于因逾期和挪用产生的利息,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收复利。 对于根据逾期罚息利率或者挪用罚息利率产生的利息(“罚息”),其利息期的约定同样适用第5.3条的约定。即罚息的首个利息期自本合同的任何款项的应付未付之日开始,至其后紧邻的结息日(不包括该日)结束。如果借款人在还款日没有支付罚息,则在下一个利息期贷款人应以罚息作为本金根据逾期罚息利率或者挪用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我们认为《贷款合同》在修订之前的文字体现了市场主体在当时的考虑。在实践中,如果出现债务人无法支付贷款项下本金和/或利息时,一般银行会在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根据罚息利率来计算罚息,如果债务人继续不履行债务(包括本金、利息以及根据罚息利率计算出的罚息),那么银行有权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但是对于罚息是否可以计算复利这一问题,实践中的约定并不统一。目前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的法律法规仅规定利息可以计收复利。但是罚息是否可以计收复利未进行明确[4], 同时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也没有特别统一的认识。因此,修订前的《贷款合同》为避免更多的争议采用较为模糊的方式进行处理。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农业银行沈阳和平支行与沈阳假日大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案件中做出的终审判决就该问题给出了一个结论。最高院在开展详尽的分析之后,基于以下理由判决不支持农业银行罚息可以计收复利的诉讼请求[5]

  1.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与逾期利率是两类概念,因此利率的概念并不包括逾期利率;
  2. 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以及《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并不能直接得出逾期利息应当计算复利的结论;
  3. 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为格式合同,因此在(2)的基础上,如果逾期利息是否可以计算复利约定不明确,那么应向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做出不利的解释;
  4. 《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方法已经高于《借款合同》约定的正常利率标准,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果再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有违公平和补偿原则。

虽然在本案中最高院做出了不利于债权人的判决,但是我们认为本案的判决结果并不代表最高院认定罚息利率计算复利的条款完全无效;准确的说,最高院的判决表明,因为逾期利息计收复利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公平以及补偿原则,因此如果在贷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话,逾期利息计收复利的条款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我们在《示范文本》中明确了罚息计收复利的计算机制,结合最新的司法实践设计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条款。

保证期间

我们在《保证合同示范文本》中将第四条(保证期间)由原先的两年修改为三年,修订前后的具体文字如下:

 

修订前文字 修订后文字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合同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年。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根据一般学理,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在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时限的修订源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一般诉讼时效”),而之前《民法通则》,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担保法司法解释》”),法律对于保证期间的规定并无明确的约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仅就保证期间做出如下约定: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可见《担保法司法解释》与当时的《民法通则》对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一致性,因此我们需要明确的问题就是该等一致性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如果是的话,我们就有理由在《民法总则》一般诉讼时效修订为三年之后将保证期间的约定调整为三年。

经过我们的内部论证以及与银行业协会的讨论,我们认为两者是存在一定联系的。因为在贷款法律关系中,一般诉讼时效规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时限;而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时限。虽然法律上对于保证时效的期限并无明确的约定,但是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在一份保证合同中将保证期限约定为四年,那么只要借款人发生不能还本付息的情形,并且这种情形持续至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年,就会出现在贷款合同项下债权人已无胜诉权,但是在保证合同项下债权人仍然能够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奇怪情形。这与《担保法》中约定的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原则不符。因此,我们认为在《民法总则》延长一般诉讼时效的前提下,从银行的角度出发,在《示范文本》中应当对保证期间做出有利于债权人的相应延长。

以上三点仅为《示范文本》修订的主要亮点,实际上在《示范文本》中,我们针对最近几年贷款市场以及法律变化还做出了其他不少修改,例如我们针对《示范文本》中的先决条件条款根据近几年“三证合一”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修订;调整“结息日”的表述以适应不同贷款还本付息的期间要求;新增相应的条款解决银行未能放款的问题等等。虽然修订后的《示范文本》并非尽善尽美,但是我们相信通过这次修订可以为各家银行在银团贷款业务中,提供更具有时效性、更符合当前市场趋势和诉求的基础模板。

 


[1] http://www.china-cba.net/bencandy.php?fid=101&id=17083

[2] 关于贷款基础利率的报价,可以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上进行查询。网址为:http://www.shibor.org/shibor/web/html/index.html

[3] 在APLMA条款中称为Market Disruption Event。

[4]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有如下的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 (2016)最高法民终340号。本案诉争的《借款合同》第5条对于逾期利息计收复利规定如下: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