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媒体监管
广播许可
由澳大利亚通讯及媒体管理局(ACMA)根据《1992年广播服务法(联邦)》(广播法)制定的广播许可和监管规定是该行业的核心监管框架。该行业涉及各类许可,例如从澳大利亚提供商业免费接收电视和电台节目及提供国际广播服务的许可。
无线电频谱主要由ACMA根据《1992年无线通讯法(联邦)》单独进行监管。
许可条件各有不同,其所监管的事项包括澳大利亚节目内容配比、分级和广告。
此外,广播法还对电视、电台和报业资产的跨领域所有权进行监管。任何人都不得:
- 拥有对覆盖超过澳大利亚75%人口的商业电视广播许可的控制权(75%规则);
- 在同一个许可区域内拥有对多个商业电视广播许可的控制权;
- 在同一个无线电许可区域内拥有对两个以上商业电台广播许可的控制权;或
- 在同一个商业无线电许可区域内拥有对一个商业电视许可、一个商业电台许可和一家关联报纸的控制权(三分之二规则)。
广播法修订
澳大利亚参议院近期通过了根据《2017年广播立法修订案(广播改革)》对广播法进行改革(广播发法改革)的计划,这将为电视、无线电台和报业跨领域资产所有权带来重大变革。
广播法改革正式生效时,75%条例和三分之二条例将被废除。我们预计这些改革将会在未来12个月内生效。
电信、信息和数据监管
许可授权
根据澳大利亚电信许可监管分类中包括:
- 运营商,即拥有电信基础设施(通常为线路链路或某些无线电通讯设施)的实体;
- 传输服务供应商,即使用其它运营商的基础设施提供传输服务的实体;及
- 内容服务供应商。
运营商必须获得ACMA单独颁发的许可。
传输服务供应商和内容供应商不需要获得许可,但必须遵守特定的监管义务要求,其中大多已列在《1997年电信法(联邦)》(电信法)中。例如,运营商和传输服务供应商在执法和国家安全方面必须给予有关部门“合理必要”的协助,提供标准电话服务的传输服务供应商必须在账单中列明收费项目。
根据《1979年电信(拦截和访问)法》(电信拦截法)的规定,运营商和传输服务提供商还有义务确保其提供的网络和设施具有拦截功能,以协助执法部门执行根据电信拦截法签发的令状。
如果您的企业在澳大利亚拥有或运营电信基础设施,可能需要获得许可。如果您的企业使用第三方基础设施提供服务,则仍然需要履行各类监管义务。
《电信法》修订
联邦政府已经通过对了电信法的修订案,以对澳大利亚电信网络目前的国家安全风险管理框架进行加固,其中包括向运营商和传输服务供应商提出新的要求,要求其“尽最大努力”保障自身网络不受干扰、告知政府其网络变更和采购意图等。该修订可能将会在未来12个月内生效。
数据外泄通知
如果您的企业年营业额达到300万澳元以上,将需要遵守新的数据外泄机制(预计将于2018年2月22日生效)。
根据该机制,如出现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受限于某些豁免条件)的数据外泄,实体需要通知隐私事务专员和受影响的个人。通知必须包含组织情况、外泄及受影响记录的具体信息、对受影响个人提出的保护其免受伤害的建议。
向境外接收方披露数据的澳大利亚实体可能有责任就该接收方出现的符合特定条件的数据外泄发出通知。
数据保存
根据电信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电信数据(包括通讯相关信息,如通讯的来源地、目的地、日期、时间、类型,但不包括通讯的内容或主旨),运营商和传输服务供应商需要对其保留至少两年。与网页浏览历史相关的数据不需保留。
通讯信息
运营商和传输服务供应商使用和披露其客户的信息及通讯的主旨必须遵守电信法第13部分的规定。此类信息仅可在电信法规定的有限的情况下进行使用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