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楼仙英 傅广锐 李琳虹 金杜律师事务所

在对前景知识产权完全归属一方的安排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很多合作方选择简单约定由双方共有,或一些跨境的技术交易会约定根据前景知识产权的产生地法律规定来决定。这看似是一条解决问题的捷径,但从法律角度来讲,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把问题拖延到下一阶段来商议解决,而且考虑到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在不同管辖区域的法律法规的差异性,这样安排反而可能造成更大的不确定性。

此外,在实践中不乏有在前景知识产权的归属中会约定双方当事人对前景知识产权的权属比例,从法律角度来讲,鉴于前景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不可能实行按份共有,因此,无论比例如何约定,共有权人作为共同所有人对前景知识产权的权利本身不应受到影响,但当事人对前景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所约定的比例,应当被视为当事人对实施前景知识产权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

对于前景知识产权,如果双方仅仅简单地约定权属共有,但对于知识产权申请决策机制和方式、权利的行使方式和限制、维权的主体、方式、维权成本承担以及损害赔偿归属等问题未做出明确的约定,在此情形下,该等事宜皆应依据法律规定来确认。不过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人单独享有的权利较为有限,且就部分具体问题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可能难以避免产生分歧的情况。

1.约定专利共有下的规则和常见问题

具体而言,对于前景知识产权中以专利保护的部分,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共有专利权人对于共有专利权利行使方式未进行约定时,共有人单独享有的权利仅包括自行实施该专利技术以及通过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行使其他权利均需要双方一致同意。因此,专利的共有人除了可以自行实施专利技术外,仅可向他人授予普通许可,且普通许可的收益仍需要与其他共有人分配,而包括是否申请专利、向他人授予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以及对共有专利的转让、质押等处分均需要经过共有人一致同意。

虽然专利共有的相关法律规定看似清晰,实践中却复杂得多。例如,关于专利权共有人是否能够单独提起侵权诉讼的问题,除了《专利法》第十五条做出的上述原则性规定以外,法律和司法解释层面并未对此做出具体规定。根据我国民法理论,当共有财产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害时,共有财产的全体共有权利人应当共同行使物上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因此,我们认为,专利权作为一种民事财产权利,在《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缺少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共有专利权应当参照适用上述一般共有财产权的诉讼主体规定,需要由全体共有权人共同提起诉讼。此外,根据实践中的诉讼经验,大部分法院在专利权侵权案件的立案阶段,会要求审查全部共有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协议和授权文件,若立案申请人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很可能无法办理立案手续。伴随着单独提起诉权的确认,还需在前景知识产权的约定中一并确认诉讼或相关争议解决过程中的费用承担、收益分配以及相互协助义务等。

此外,在专利共有的合同起草过程中还应当考虑专利法下的特殊规定,举例而言,根据“禁止反悔原则”,若前景知识产权中专利共有的一方同意由合作方单独提起侵权诉讼,则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对共有专利提出抗辩理由而引发的对共有专利权利范围的解释将由合作方独立完成。如果合作方在解释过程中作出了不当陈述,则有可能对该共有专利的保护范围甚至专利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2.约定著作权共有下的规则和常见问题 

如果前景知识产权是著作权形式,在此情况下,不但存在和专利一样法律未对某些具体问题作出规定的情形,在确定合作作者的权利时亦比专利更为复杂。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共同著作权的合作作品分为可分割使用的作品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对于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也有相似规定,对于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由此可见,虽然相较于共有专利所受到的限制,著作权的共有一方所受制于其他方同意的限制更少,所拥有的单方处置权利范围也更大一些,但是在判断每个人合作作者权利的时候,其法定规则比专利方面更为复杂。

3.未约定前景知识产权的权属和使用规则     

除了约定共有外,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合作方对于前景知识产权相关的部分权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双方之间交易的形式,例如委托、合作、转让、许可等关系,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不同类型的前景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相关权利义务的安排亦有不同。技术交易中常见的前景知识产权可能是以发明创造、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形式呈现,其各自的权属和使用规则各不相同。

具体而言,对于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8条和《合同法》第339条,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实际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但是对于研发方取得的专利权,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研发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对于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0条,如可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如不可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而对于委托开发的软件,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1条,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对于专利和技术秘密的许可或转让合同中产生的前景知识产权,根据《合同法》第354条,改进方拥有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包括申请专利的权利,其他各方无权分享,但改进方使用改进的技术成果不得侵犯原背景知识产权。

对于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8条和《合同法》第340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合作开发的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而合作开发的一方如果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均不得申请专利。

4.小结

综上可见,在约定共有的模式下,仅靠着法律法规的默认规则,难以明确划清共有双方对前景知识产权的各种权利,倘若又遇上跨境因素,前景知识产权法定的权利义务界限将更加不明确。因此,建议双方在协商约定过程中,根据实际商业场景的侧重点,通过合同条款将前景知识产权的各方面权利界限进行明确约定,促进后续顺利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