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楼仙英 傅广锐 李琳虹 金杜律师事务所
系列之四——聚焦《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修改
2019年3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并于公布当日起开始施行。引人注意的是,该决定对《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删去了其中关于技术进口合同不得含有限制性条款以及改进技术成果权属等规定。本文旨在对修改的内容和其可能对跨境技术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解读。
1、《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
- (一) 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 (二) 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 (三) 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 (四) 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 (五) 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 (六) 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 (七) 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2、《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修改对技术合作的潜在影响
“注:上表中红色字体表示对比不一致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