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海涛 朱薛锋 李栋 杨海燕  金杜律师事务所

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虽已过去半个多月,但其伤亡之惨烈、影响之恶劣,至今让人心有余悸。至今,公安机关已对26名犯罪嫌疑人刑事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国家领导人对此高度关注,国务院安委会接连发布多个红头文件,要求各省迅速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可以预见的是,国内化工行业的高监管时代将正式降临。那么化工企业的哪些经营行为容易诱发刑事法律风险?涉及化工企业最常见的刑事罪名有哪些?司法实践中化工行业刑事犯罪有哪些新的趋势?下文我们将立足于近两年来有关刑事判决统计,来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污染环境罪是化工企业最易触犯的罪名

污染环境罪是近年司法机关重点查处的罪名之一,也是化工企业最易触犯的罪名。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进一步降低了违规排放污染物入罪的门槛。伴随着2017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落地,全国司法机关在建设“美丽中国”的大背景下,开启了重拳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行动。

根据2019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检察机关2018年全年起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42195人,同比上升21%。通过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数据汇总,2017年至今,污染环境罪频发的省份主要为河北(612例)、山东(538例)、浙江(494例)和江苏(382例)。大多数被告人因为污染土壤、水体而被刑事处罚,因造成大气污染被定罪的案件极少。污染环境罪量刑相对较轻,判决缓刑的比例比较高。需要关注的是,2017年至今,有160例刑事判决对相关被告人适用 “从业禁止”,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排污、危险废物处置等有关的活动或职业,其中江苏法院134例,占比83.8%。

该罪名重点是对危险废物排放、处置环节进行打击。入罪标准设置多维全面,既有常规的排放数量和后果影响门槛(如排放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或者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等等)、又可以按照特殊地点排放入罪(如在一级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的),还可以按照违法手段入罪(如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以上),甚至可以按照多次违法入罪(两年内曾因非法排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违法排放的)。上述入罪标准只要其中一项达标即可刑事立案。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化工企业高频罪名之一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化工企业易触犯的高频罪名之一。2015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织密安全生产的刑事法网:1、“死一重伤三”即可入罪,“死三重伤十”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深追“隐名持股人”的刑事责任,强调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3、严惩事故背后的腐败,明确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4、专门规定从重处罚情形,例如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已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等等。

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共收录了7714例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判决,其中2017年至今共2742例,相当于每天都有3家企业或个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刑罚。2017年至今,有152例刑事判决对相关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多为缓刑考验期或执行完毕之日起1-3年)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上市公司同样也不能幸免。根据新京报不完全统计,2018年以来,45家上市公司或旗下公司、项目发生过安全事故,共计造成105人遇难,其中10家属于制造业中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或“化学纤维制造业”。

三、非法经营罪是化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均需高度关注的罪名

大部分化工企业都必须取得行政许可资质,否则很可能构成非法经营,轻则承担行政责任,重则构成刑事犯罪。据我们检索及统计,下列生产经营事项最易触发此罪名:

序号 生产经营事项 行政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
1 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 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 生产、经营农药 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
4 生产、经营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药品管理法》
5 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第二类、第三类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 第一类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6 生产、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从事收集、储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没有超标排放污染物或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情形的,则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相关责任人被判决缓刑的较多,同时企业面临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司法机关提出要“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打击”,所以作为该产业链源头和流通环节的重要一环,司法机关会高度重视非法经营危险废物案件的办理,势必在今后一段时间加大对非法经营危险废物案件的打击力度。

四、化工企业需警惕数罪并罚

除前述罪名外,涉及化工企业的常见罪名还包括危险物品肇事罪、走私废物罪、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等等。化工企业很有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最终数罪并罚。如天津“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中,案例公司副董事长董某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数罪并罚,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特别要注意的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司法实务中,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是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的。而一旦该罪名成立,最高刑可以处死刑。

五、巨额赔偿和限制缓刑将成为司法实践的新趋势

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标志着我国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了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种种迹象表明,司法机关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中将会出现以下两个趋势:

1、传统的刑事案件中,对于此类刑事案件被告判处的罚金往往金额偏低,无法起到提高犯罪成本、震慑犯罪的作用。但随着今年检察机关在全国范围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正式将公益诉讼检察列为“四大检察”职能之一,从中央到地方检察院都将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部门。而环境污染案件恰恰是公益诉讼的主要领域。通过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完美的弥补刑事判决的缺陷,使得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面临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承担污染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等。例如,江苏泰州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法院最终判决6家倾倒废酸的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这一判赔金额被媒体称为“天价赔偿”。此类判决,随着检察机关职能的转变和司法机关对环境污染案件的重视,在将来会屡见不鲜。

2、从前文的数据统计中,可以发现以往的判决中,此类犯罪的被告人被处缓刑的比例还是比较高的。但今后,这种情况将会发生改变。从最近一次司法机关和环保等部门的座谈会内容来看,今后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犯罪的被告人,原则上将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同时人民法院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将成为一种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