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毅 宋瑞秋  金杜律师事务所

宋律师这天在某市金融办的邀请下,给当地企业家做了一场关于跨境并购交易实务的讲座。会后,某生物医药公司吴总找到宋律师,讲述了自己去年在一桩并购交易里“被坑”的经历。

吴总做事一向雷厉风行,在这次交易中,收购了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和老股东谈好价格之后,签署了合同并全额支付了价款。就在工商手续办理期间,接二连三的幺蛾子让吴总郁闷不已:老股东突然给研发团队发放了半年度年终奖;公司续签房租,租金要涨一大截,公司痛快地接受了;更要命的是,因为突发的XX疫苗事件,订单数量一落千丈。

听完吴总的吐槽,宋律师扶额一叹,“这都是典型的过渡期内需要防范的风险啊!”过渡期是指自签订收购协议之日起至相关股权完成过户的期间。在一些复杂的跨境并购交易中,因为涉及监管部门前置审批,过渡期甚至可能长达一年。因此,过渡期的风险不可小觑。

为了能让过渡期的风险最小化,宋律师给出四计:

和老股东绑定

在兼顾商业目的的前提下,不妨让老股东继续持股2%-5%。一方面,老股东熟悉公司情况,在投后融合时,可以提供帮助;另一方面,老股东有权参与分红,仍有动力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利益,尽职尽力继续“卖命”。

如果能与老股东约定一个对赌性质的退出机制就更好了,例如两年后与业绩挂钩的退出,既有较强的激励作用,又能保障吴总行使call option,将剩余股权妥善回购。

义务清单

在收购合同中,详细列明老股东需承担的过渡期内的特定义务。例如,在过渡期内,要求老股东以与惯例相符的方式经营业务。例如,老股东应保证吴总及吴总的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代理人能够及时查阅公司财务、业务信息。再例如,就公司签订重大协议、处置重大资产等重大经营事项,应当事先通知吴总,并取得吴总的同意方可执行。

此外,吴总也可以委派专员在过渡期内进场监督公司运营,既能够保障吴总对公司事务的信息权,也能够尽早发现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价格调整机制

义务清单或许能对老股东形成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如果真的因为老股东过错导致公司受损,索赔起来费时费力,更存在不确定性。最“粗暴”但最有效的方法是引入价格调整机制。

如果公司的价值发生变动,收购价格应相应调整。这个要求看似理应有之、合情合理,实则涉及过渡期的风险由哪一方承担的终极问题,并且,但凡涉及价格,往往是卖方的底线,因此,如何设置一个既能促进交易进行,又能保障买方利益的价值调整机制,有不少讲究。在跨境并购中,成熟完善的价格调整机制已非常普遍,例如交割日调价、锁箱计价。

利用“重大不利影响”条款全身而退

关于XX疫苗事件这类突发的非双方可控的事件,涉及收购合同中的“重大不利影响”条款。如果合同中合适地约定了这个条款,对于吴总来说,理论上可以实现干净地全身而退。

也正是因为“重大不利影响”条款威力巨大,买卖双方一般会进行激烈地谈判。另外,结合司法实践来看,条款的使用似乎也没有想象中那么“美丽”。

吴总频频点头,“没想到过渡期会有这么多可能的突发情况,更没想到有这么多预防手段和事后措施可以使用。”

宋律师总结道,“并购交易中很多问题的根源在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从签署协议,到交易交割,标的资产仍然处于卖方掌控。因此,如何规避过渡期内的风险,应当引起买方重视,提前‘排雷’,小心方能驶得万年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