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瑞秋张毅

基金在进行股权投资时经常会遇到国资监管问题,我们将根据我们在现实案例中的经验,围绕投资交易中常见的国资监管问题出一系列文章,分别是:

股权转让所涉国资问题分析

企业增资所涉国资问题分析

基金“募投退”所涉国资问题分析

常见投资条款在国资交易中的适用

由于国资监管相关规定对国有企业的定义有所不同,为便于明确所指的国资企业范围,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题系列文章中相关企业的定义如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 国有全资企业/公司: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及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公司
  • 国有控股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公司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及前述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上述四类企业统称
  • 国有参股企业: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 国家出资企业:上述所有企业统称

我们希望通过本系列文章和各位同仁分享对国资监管问题的理解与心得,并期待能够抛砖引玉,与各位进行讨论交流,以期在投资交易中更加清晰、准确地适用国资监管要求。

股权转让所涉国资问题分析

基金投资人通过从原股东处购买老股的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是常见的股权投资交易方式。不少案例中,投资方、转让方、目标公司一方或多方存在国资背景,都需要在交易流程中将国资监管问题纳入考虑,如判断转股过程中是否需要履行国资程序,需要履行哪些国资程序以及国资程序与交易流程的衔接等。

为快速进入正题,我们首先以Q&A的形式就一些常见问题进行快问快答,之后,我们将就转股交易中所涉的审批流程、资产评估要求和进场交易要求做简要介绍。

  • Q&A

Q:标的企业为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方为非国有企业或国有参股企业,投资人受让老股是否需要进场交易?是否需要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

A:判断产权转让是否需要进场交易,主要取决于转让方性质,而非标的企业性质。转让方为非国有企业或国有参股企业的,一般无需进场交易。转让方为国有参股企业的,实践中,一般对转让标的不强制资产评估,而是可自愿选择进行资产评估。

Q:标的企业为国有参股企业,转让方为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人受让老股是否需要进场交易?是否需要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

A:转让方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则上需要进场交易,原则上也需要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

Q:进场交易是国有企业转股“专享”的,非国有企业不能进场转股吧?

A: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联交所交易规则,非国有企业或者自然人或其他非国有组织转让股权,都可以自愿进场交易。

Q:国有企业转让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份额,需要进场吗?

A: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官网的问答意见,国有企业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不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或可据此主张不需要进场。

Q:出售境外国有产权是否要进场交易?

A:与境内国有产权交易原则上需要进场交易的要求不同,境外国有产权的出售并非一定需要进场交易。对于央企,相关法规并不强制进场交易,仅要求多方比选意向受让方;具备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竞价转让,或者进入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试点机构挂牌交易。

  • 需要履行哪些国资审批流程?

对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公司作为转让方的交易,一般需要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对于国家不再对标的企业控股的情况,还需要获得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于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作为转让方的交易,一般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实践案例中,更多的是混合所有制企业作为转让方的情况,建议事前与转让方就国资审批要求进行充分沟通,厘清转让方股权架构及国资成分,了解转让方获得股权的前手交易是否履行了相关国资程序,要求转让方说明论证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国资程序,并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 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给国有产权的交易定价提供依据,如果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原则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定价依据。在下述特殊情况下,转让价格可以选择依据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从而并不是必须经过资产评估:

  1.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2. 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如果转让方为国有参股企业,可自愿选择进行资产评估。

  • 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如果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原则上需要进场交易,征集意向受让方。经有关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或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的例外情形包括:

  1. 涉及主业处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
  2.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

如果转让方为国有参股企业,一般无需进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