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德国外商直接投资监管法律现状

美国科尔尼管理咨询公司每年开展一次年度调查,追踪各国外商投资吸引力。根据科尔尼发布的2018年外商直接投资信心指数(2018 A.T. Kearney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Confidence Index),德国高居全球第三位和欧洲国家榜首。尽管监管法律趋严,但由于GDP增长率上升而且经济多样化,德国对外国投资者依然备具吸引力。

德国外商直接投资尤其须遵守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德国经济部)根据《德国对外贸易法》(Außenwirtschaftsgesetz – AWG)的授权发布的《对外贸易条例》(Außenwirtschaftsverordnung – AWV)。德国对外贸易条例规定了一般性外商投资监管制度和行业性外商投资监管制度。

此外,2019年3月,经济事务和能源部通过了两项规定,分别涉及具体行业的申报文件以及一般审批程序。

如果目标公司在战争武器、信息技术安全行业经营或生产出口管制商品,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收购该目标公司至少10%的表决权,则适用行业性监管制度。如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重要国家安全利益构成威胁,交易可能被阻止。相关交易需向德国经济部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完成交易。

如果非欧盟或非欧洲贸易自由联盟国家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收购25%的表决权,原则上适用一般性投资监管制度。如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交易可能被阻止。尽管通常不存在向德国经济部申报相关交易的义务,并且相关交易的完成无需经德国经济部批准,但德国经济部在发现构成威胁后三个月内以及交易签署后五年内有权审查并禁止交易。在实践中,为确保交易的确定性,各方通常会向德国经济部申请无异议证书,并且仅在收到证书后才进行交割。

作为普遍原则的例外情形,但仍然在一般性投资监管制度内,涉及下列各项的投资,适用更严格的审查:

  1. 能源、水、信息技术、金融和保险、医疗、交通、营养或媒体行业所谓关键基础设施的经营;
  2. 针对关键基础设施的软件开发;
  3. 落实电信监督监测措施;
  4. 提供特定云计算服务;
  5. 生产远程信息处理基础设施相关组件或提供相关服务的许可持有人(德国法定医疗基金制度,即持有患者医疗记录的不同医疗机构网络)。

(1至5项合称“关键业务”)。

在此类交易中,审查门槛仅为10%的表决权,交易需向德国经济部申报,而且交易很可能构成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威胁。

因此,对于任何德国企业收购计划而言,对外商投资监管形势的审慎及时分析,都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此外,非欧盟/非欧洲贸易自由联盟投资者会面临额外的审查程序,应适时与潜在卖家进行讨论,以保证其报价具有竞争力。最近的发展动态可能意味着卖家更趋向于要求防范可能无法通过外商投资监管程序的风险,主要形式为最终截止日期、赔偿主张、罚金支付/终止费。

热点问题:预期变化

尽管德国外商投资监管制度最近在2017年7月和2018年12月经历了变更,但该制度仍在审议中。尤其鉴于最新通过的欧盟《外商直接投资条例》扩大了关键交易的范围(例如,不仅涵盖关键基础设施,而且涵盖关键技术、关键投入要素供应安全、敏感信息访问与控制、非欧盟国家政府控制程度或出资),该制度预期会进一步变更,德国经济部可能再次修订《德国对外贸易条例》,以反映《外商直接投资条例》的新增限制。

外商直接投资的结果

就外商直接投资的结果而言:根据德国经济部提供的统计数据,2016年1月至2018年10月,德国经济部审查了171项投资,其中包括68项中国对德投资。仅在一项投资审查中,德国政府拟不予批准已提交的申请,结果投资者撤销了审批申请并取消了项目。在部分投资审查中,德国政府与投资者签订了公法合同,约定了投资者履行德国经济部认为确保投资不威胁公共秩序或安全的特定必要义务。

虽然这些程序问题初看上去非常繁琐甚至可能产生消极影响,但基本上属于可应对的范畴。

如上所述,在德国多数投资能够悄然获得投资监管批准,没有媒体报道。但是,德国经济部决定的不可预测性是最大的问题,并造成非欧盟/非欧洲贸易自由联盟投资者在德国的竞争劣势。

因此,审慎的交易准备工作以及卖家与德国经济部面对面明确而简要的沟通计划是关键,能够使外国投资者在可接受的期限内如愿实施大部分投资计划。


本文摘自金杜出版的《进军欧洲及中东:外商直接投资监管注意事项》,查看完整出版物请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