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在澳大利亚需要遵守哪些治理规定?

投资者需要了解适用于在澳实体的治理规则。

在澳大利亚,企业和信托,尤其是澳交所上市企业和信托,需要遵守大量公司治理规定,这些要求的来源多种多样,包括:

  • 公司法;
  • 适用于上市实体的澳交所上市规则;
  • 适用于上市实体的、澳交所公司治理委员会《公司治理原则与建议》(“澳交所建议书”);
  • APRA就受监管的金融与退休金机构,包括银行、建筑协会及保险公司,发布的审慎原则;及
  • 自愿采纳的其他行业准则,通常与美国和英国采纳的准则一致。

董事会

澳大利亚的大多数上市实体都设有董事会,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要多于非独立执行董事。澳交所建议书就董事的选举和委任、董事的独立性以及主席的职责给出了各种建议。在澳大利亚,上市实体主席担任该实体行政职务的情况非常少见。

较大的上市实体通常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处理审计监督、风险、合规、提名和薪酬事宜。

一般来说,上市和非上市实体的董事都可以授权另一名董事、董事委员会、公司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士行使其权力。

董事义务

在澳大利亚,董事义务在立法,尤其是公司法和内容丰富的判例法(普通法)中订明。董事在以下几方面承担重要义务:

  • 诚信行事;
  • 谨慎勤勉行事;
  • 以诚信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和正当目的行事;
  • 不得不当利用其职位或公司信息;及
  • 披露其重要的个人利害关系,避免利益冲突。

董事对财务报告和其他报告形式负责,并根据各种法律承担责任。如果其管理的公司陷入财务危机,董事将承担额外的责任并解决相关事宜。违反董事义务可面临罚款和/或监禁。董事可根据公司法某些条款提出抗辩。

董事可从其任职的公司或母公司处就履行职责获得赔偿(受限于法律规定)。公司通常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在许可范围内为董事义务投保。

审计师

除小型自营企业和小型有限责任公司以外,所有公司必须任命一名独立审计师。澳交所建议书建议澳大利亚的上市公司设立仅由非执行董事组成且大多数成员为独立董事的审计委员会。这一建议对于标普300强/澳交所综合普通股指数实体来说属于强制性要求。

有哪些相关披露义务?

财务和其他报告

所有上市实体必须准备和提交一份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一份经审计或经审计复核的半年度财务报告。这些报告必须遵守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如为公司证券在美国或英国上市的大型企业,则须遵守有关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准则。所有董事(执行和非执行董事)对实体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会计准则合规性负责。

上市实体必须在年报中详细描述公司治理常规,另外必须报告其是否遵从澳交所建议书,如未遵从,则须报告原因。

非上市公司和注册计划一般也需准备每个财年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董事会报告。小型自营企业和小型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准备该等报告,除非这些公司全年或一年中有部分时间受外国公司控制。

持续披露

上市实体和上市计划的责任实体一旦获悉股价敏感信息,必须立即向市场充分披露该信息(通过向澳交所发出公告进行披露),有限的例外情况除外。未遵守持续披露规定者将受到民事处分(ASIC处以罚金)。非上市“披露实体”必须向ASIC提供类似的信息。

哪些公司行为被禁止?

反贿赂和反腐败

根据澳大利亚的海外反贿赂和反腐败法,任何公司和个人以取得或保留业务为目的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的行为均属犯罪行为。公司明示、默许或暗示授权或允许实施该等行为的承担过失责任。这包括未能建立和维持遵守相关法律的企业文化。

经合组织认为澳大利亚未能建立合理的虚假做账相关法律,作为对这一批评的回应,澳大利亚已于2016年2月建立了相关立法,任何人士为下列目的制作、修改、销毁或隐瞒“会计文件”将被视为刑事犯罪:

  • 意图隐瞒提供或收取贿赂;或
  • 对于是否隐瞒了提供或收取贿赂的行为采取轻率的态度。

如果组织内发生的贿赂,董事可能被视为违反其在公司法下的义务。除监管调查外,公司及其董事也面临越来越多的股东就公司未能避免和披露贿赂和腐败提起的私人诉讼。

内幕交易和交易政策

澳大利亚禁止对证券和其他金融和投资产品进行内幕交易。

上市实体必须制定符合澳交所上市规则最低要求的交易政策,包括明确规定关键管理人员不得买卖实体证券或在禁止期(包括年度或半年财务报表发布前及年度股东大会前)内买卖实体证券发行或产生的金融产品。公司法禁止激励性薪酬对冲。

上市实体的董事必须向澳交所披露实体证券交易的所有详细信息。

市场失当行为

澳大利亚禁止操纵证券和金融市场。证券和金融市场的运营商必须积极监控市场中的交易,并向公司监管机构报告任何可疑交易。

此外,澳大利亚法律对所有金融交易有凌驾性的规定,禁止任何人士参与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

破产交易

董事在下列情况下将被视为违反公司法对破产交易的禁止规定:

  • 公司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产生债务,或由于产生债务而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且
  • 有合理理由怀疑公司资不抵债或将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

为监控破产交易的风险,董事应注意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定期对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在必要时获取专业意见。

关联方交易

澳大利亚在关联方交易,尤其是上市实体的关联方交易方面有严格规定。一般来说,除非依照公平条款进行,所有交易均需获得股东批准。上市实体需遵守额外的关联方交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