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需要考虑哪些原住民所有权和原住民遗产因素?
在开始或继续开展项目前,需要检查相关区域适用哪些原住民所有权或原住民遗产法。
《1993年原住民所有权法(联邦)》(NTA)根据澳大利亚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的传统法律和风俗认可和保护其在土地和水资源中的权利和权益。这些权利被称为“原住民所有权”。澳大利亚法律还保护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的建筑和人种遗产。
原住民所有权
原住民所有权可能以两种关键方式影响在澳项目:
- 项目所有人需要与原住民所有权持有人或申请人谈判或磋商,以取得新的项目使用权或延长原有的使用权。例如,原住民所有权通常会影响采矿权和牧场租赁的授权和续期。原住民所有权不等同于拒绝授予使用权,但通常给予原住民所有权人就使用权对原住民所有权持有人或申请人造成的影响提出异议的权利、磋商或谈判(及获得赔偿)的权利;及
- 项目所有人需要遵守过去授予使用权时与原住民所有权人或申请人签订的协议。协议一般涉及的事宜包括行为对原住民所有权权利和权益(包括原住民受雇机会)造成影响如何赔偿、使用传统土地和水资源、保护原住民遗产、持续磋商。
项目区域是否存在原住民所有权权利和权益取决于相关原住民是否保持其与土地和水资源的联系。
只有在政府并未事先授予有效的、与原住民所有权权利和权益的继续生效相抵触的所有权(如授予永久业权)令原住民所有权权利和权益丧失的情况下,原住民所有权权利和权益方会存续。迄今为止,联邦政府在处理原住民所有权主张时,仅有少数案例被裁定为拥有原住民所有权。但在国家原住民所有权审判庭登记的主张数量众多,且每项主张都意味着申请人具有原住民所有权程序权利,也就是说即便申请人最终被认为不具有原住民所有权,申请人同样有谈判或磋商的权利。
如原住民所有权未丧失,则在授予保有权前,必须遵从在NTA下的原住民所有权程序规定。根据授予保有权的类型,有多种不同形式的程序规定。
一般来说,所授予的保有权越大,所需要遵守的程序越复杂。因此矿权(给予持有人在特定区域采矿的独有占有权)受限于原住民所有权申请人与矿权持有人全面谈判的权利,以及就原住民所有权受到的影响接收赔偿的权利,而仅给予持有人使用某一区域权利的较小的保有权则仅要求持有人与原住民所有权申请人进行磋商。
原住民遗产
原住民遗产保护是独立于原住民所有权的另一重要事宜,州和联邦均设有相关遗产法例。原住民遗产法保护对原住民及托雷斯海湾岛民具有重要意义的遗址和物品。原住民遗址可能处于没有原住民所有权的土地内。即便遵守了原住民所有权程序,仍可能存在原住民遗产问题。扰乱或打扰原住民遗址的,构成犯罪行为。因此,如使用有关土地可能扰乱或破坏原住民遗址,需获得相关政府部长的许可。联邦立法规定,如果州立法未能保护重要原住民遗址,可通过紧急(及永久性)声明获得保护。
一般而言,项目需要在启动土地开发程序之前对相关土地开展原住民遗产勘测(通常根据与当地原住民达成的遗产协议),以确定是否存在任何具有考古学或人类学意义的遗产现场。政府机构保存的各种登记簿通常不能包含土地上所有的遗产位置。一旦完成勘测并查明现场,项目发起人可选择为避开已查明遗产位置而改变拟开发的区域(如,采用搬移基础设施通道的方式)或申请(一般是向政府机构申请)取得场地开发的授权。
作为原住民所有权谈判的一部分,常常需要就如何开展勘测达成遗产协议。如果没有现存的遗产协议,则获得区域遗产核准可能存在更大的困难。
国家原住民所有权审判庭:www.nntt.gov.a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