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在德国,把握监管方面通常非常顺利。与某些法域不同,大多数在德投资不需要解决大量监管事宜。例如,除个别情况和申报要求外,德国一般不限制资本输入输出。
不过,有一些领域确实需要注意,以下是我们在中国投资者在德投资过程中经常需要解决的问题。
并购监管
如果(1)收购符合需报告的集中的标准,且(2)各方达到规定的营业额门槛,收购需进行申报并取得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联邦卡特尔局(Federal Cartel Office)的批准。
经营者集中
《德国竞争法》列出了若干符合集中标准的交易情形。最重要的情形如下:
- 取得控制权:收购方收购标的公司大多数股份或投票权,并因此能够决定标的公司的运营时,即为取得控制权。在收购方对于标的公司的关键战略性业务决定拥有否决权时,少数股权(低于50%)也可以符合取得控制权的情形;
- 股份收购:收购方在收购后持有标的公司25%以上股本或50%以上投票权时,即构成股份收购。
营业额门槛
一般来说,如果各方满足如下累计营业额门槛,需就经营者集中发出通知:
- 各方合并全球营业额超过5亿欧元;
- 各方中有一方(收购方或标的公司)在德全国营业额超过2500万欧元;
- 另一方(标的公司或收购方)在德全国营业额超过500万欧元。
如果达到了触发欧洲层面并购监管审批的(较高)营业额门槛,并购监管审批主管机关为欧盟委员会而非德国反垄断机构联邦卡特尔局。
外商直接投资
虽然德国的并购监管规则仅集中在交易的竞争方面,但非欧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投资者(如中国投资者)投资德国企业同样可能受到德国经济部就其对德国国家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影响进行审查。
随着近几年中国对德企业投资总量显著增长,外商投资监管审查的力度也相应持续加大。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逐年扩大,预计未来还将进一步变更。
下表简要列出了这项程序的主要方面:
由于多数交易涉及非军用业务,为获得法律确定性,各方通常会启动初步审查程序以申请无异议证明,即,确认德国经济部不会进行干预。除德国经济部进行全面审查外,这一确认需要一两个月的时间,这一程序通常与并购监管程序同时进行。由于最近相关规定有所收紧,各方需要启动更多审查程序,监管机构也需要更长的审查时间。虽然这可能影响交易的时间安排,但几乎没有交易因此而无法获得批准。
除德国外,欧盟最近通过了一部新条例,确立了外商对欧盟直接投资审查框架(《外商直接投资条例》)。这是欧盟层面首个基于安全和公共秩序理由的外商直接投资审查工具。《外商直接投资条例》的重要发展是建立了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之间的合作机制,确定了特定的审查因素,明确了哪些信息应在合作中提供。尽管存在该合作机制,成员国仍拥有在国内层面审查外商直接投资的权力。
很多项目需要监管方面的特定法律专业知识,以满足客户需求并实现其全球战略,例如,需要提供国内、欧盟的并购监管意见或其他法域的特定竞争法律意见。金杜法兰克福办公室将与金杜布鲁塞尔、北京和我们开展执业的其他法域的办公室以及我们未开展执业的法域的伙伴律所专业团队紧密合作。我们与德国或其他法域的专业化律所、投资银行、审计师事务所和其他服务机构有着密切合作,合力促成客户交易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