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为您设计投融资架构
在筹集德国收购的资金时,投资者常同时使用权益与债务工具。对于标的企业的债务能力,投资者需要知晓:贷款人将会在未来几年间预期现金流的基础上做出信贷决定,同时也有其他标准,例如贷款人的担保状况。此外,投资者在设计融资架构时,需要考虑到债务与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之间的比率(杠杆率)。
就收购而言,潜在的杠杆水平没有普遍规则,因为这主要取决于整体市场状况及标的集团的预期现金流。但在当前市况下,我们经常看到优先债务与EBITDA的杠杆水平介于4.00倍至5.00倍之间。受欧洲央行的限制,许多德国银行无法在此情形下提供贷款。因此在高杠杆交易中,发起人常常会向特殊债务基金(亦称为统包融资,Unitranche)等另类贷款机构申请借款。
就收购而言,有多种类型的潜在债务工具可用于收购价款融资。
在德国市场,债务架构通常主要由优先级银行定期贷款构成,并以次级融资工具(夹层贷款或更为少见的第二留置权工具)作为补充。对于融资是否需要(以及是否可选择)夹层贷款或第二留置权工具的问题,也取决于杠杆水平,因为银行贷款人往往不愿超出特定杠杆水平,而在当前市场环境中,鲜少有次级融资工具。如上所述,由于债务基金可提供额外的融资渠道,在众多此类高杠杆融资中,统包融资与优先融资或(更多见的是)超优先循环信用贷款(如为一般性企业用途)搭配使用或单独使用的情形十分常见。此类统包贷款的平均期限通常较长,往往融合了优先级融资和夹层融资的特点。
此外,在德国市场上,高收益债券也相当常见,但很少用于融资额低于2亿欧元的交易,而更可能在收购交割后的再融资阶段发挥作用。
从投资者角度,找到适合标的实体融资需求的融资方案非常关键。在这一方面,投资者不仅应考虑为投资收购价款融资,还应考虑营运资本需求、潜在资本开支以及附加收购的融资。
文件起草
在德国以及欧洲其他地方,贷款协议普遍基于或至少参照伦敦贷款市场协会(LMA)编制的标准贷款协议。杠杆交易采用的LMA贷款协议往往十分复杂,其通常会用作与贷款人洽谈的起点。当然在德国的交易中将对其进行修改,以符合德国法律。
贷款协议的语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贷款人的构成及银团组建策略。在来自不同法域的贷款人参与融资的大型交易中,贷款协议经常使用英语起草,以方便组建银团。但在中等规模的交易中,特别是在贷款人为德国国内银行的情况下,则普遍使用德语。
如果融资架构由不同层级的债务(如超优先循环信用贷款、优先债务、债券及股东贷款)构成,普遍做法是签订债权人协议以管理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该协议可能同样基于或参照由LMA编制的标准债权人协议。它规定了不同债务层级的优先级以及对潜在执行所得款项的用途,该协议通常也受德国法律管辖。
特别是,债权人协议条款在资不抵债情形中变得愈发重要。为了找到适当的融资方案,对债权人协议条款的影响进行彻底的分析很有必要。
退出注意事项
鉴于贷款协议普遍含有控制权变更条款,投资者在退出情形下,偿还融资文件项下现有的财务负债时需要予以考虑。
德国法律强制规定,对于可变利率贷款,借款人可随时在每个利息固定的期间结束时提前偿还贷款,且在每一情况下均无须支付提前还款或违约罚金。因此,投资者一般争取在计息期末偿还现有贷款,以避免在长期融资情况下面临可能数额巨大的违约罚金。
对于在现有贷款协议项下出具的信用证,如果在偿还贷款后仍未兑付,这些信用证一般须返还至开证行或提供现金抵押品。或者,收购方的贷款人通过采取背对背担保(Rückavalierung)取代未兑付的信用证(这种做法经常极其复杂耗时),或为现有贷款人就未兑付的信用证进行担保。
退出不仅要求在并购方面进行充分准备,对已有融资也需作出安排。应尽早讨论考虑再融资方案。
德国法律有对财务援助的禁止性规定吗?
德国股份有限公司(AG)禁止为收购自身股份提供财务援助(包括提供担保),如有该等交易将属无效。此外,为股东义务提供担保被视作偿还股本,且仅在满足基于资产负债表测试的特定限制条件时方可提供该等担保。
德国法律允许复利吗?
根据德国法律,债务人不可事先约定任何复利或对到期利息支付利息。因此,如果贷款协议受德国法律管辖,该等协议通常就逾期利息金额规定自到期日起应计的一次性赔偿(pauschalierter Schadensersatz)。
德国法律允许上游或跨游保证或担保权益吗?
一般允许德国有限责任公司(GmbH)、德国股份有限公司(AG)或者由德国有限责任公司(GmbH)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提供保证或其他担保权益。但德国资本维护规则规定,公司不得向股东偿还股本。在某些情形下,为母公司或姊妹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或其他担保工具(即上游担保或跨游担保),构成法律禁止的股本偿还。由于违反该等规则导致管理董事的刑事和/或个人责任,常见的做法是通过加入所谓的“限制语言”,以合约的方式限制并约束保证或担保工具的执行。